Ⅰ 春节期间,老人应该如何健康养生
春节期间,老年人首先要注意饮食!因为春节期间大鱼大肉比较多。而老年人的心脑血管方面和消化功能都不大好,所以说要注意饮食,少荤多素!荤素搭配比较合理,而且。不要多吃,有些人一到过年,就大吃大喝甚至暴饮暴食。这样对老年人的消化功能,肠胃功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伤害。容易引起胃炎或者是严重消化不良,肠炎等疾病。经常的暴饮暴食,特别晚餐吃得过多,还容易影响老年人的睡眠。另外,春节期间外面气温还是比较低。很多老年人不愿外出。那么有的时候吃了很多的饭菜不运动。容易使脂肪堆积发胖,引起高血压或者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有春节期间一定要注意安全。老年人胳膊腿不灵活。所以说在春节期间走亲访友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另外,春节期间做的菜比较多,很多时候上顿吃不了,有一些老年人很节省。吃不了的饭菜顿顿热了吃,这样的对身体伤害非常的大,所以说一定要注意吃不了的饭菜,不要多次的去热,饭菜中的亚硝酸盐,严重超标会中毒。所以说,根据老年人的体质,春节是合家团圆愉快的节日,所以说各方面都要注意,以免因小失大!
Ⅱ 老年人运动注意事项有哪些
老年人的机能水平和生理状况有其特殊性,在参与健身运动中需要特别注意一些可能影响健康的问题。老年人运动健身时需要避免以下几点:
(1)大强度长时间的运动老年人的肌肉体积随年龄增长而日渐萎缩,力量素质相应的下降,加之神经系统功能逐渐下降,心肺能力下降,这样的生理变化决定了老年人不宜参加大强度的力量性运动和长时间的耐力性运动。大力量运动时老年人肌肉、韧带、关节发生运动损伤的几率大大增加。长时间的耐力性运动会损害老年人的心肺功能,强度过大甚至有可能引发心血管疾病。因此,老年人应注意不要进行大强度长时间的运动。
(2)过分激动老年人应在轻松、愉快中进行健身运动,特别注意不要在情绪过分激动的情况下运动。无论从体力、耐力、反应能力或各器官功能方面来说,老年人都不宜参加激烈的运动或比赛。因为激烈的运动或比赛会引起情绪的激动,容易使老年人在运动健身中发生意外。所以老年人健身要量力而行,在轻松愉悦的状态下运动。
(3)急于求成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机体对运动负荷的适应能力不会如年轻时那么快,所以在运动健身的过程中,不应该急于求成,运动量和运动强度的增长不宜太快。老年人应该遵守“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的原则,否则很可能因运动量或运动强度过大造成意外损伤。
(4)屏气发力“屏气发力”是许多人的一种发力习惯,在需要发出较大力量时,常常屏住呼吸后在发力。但是老年人进行屏气发力,会造成胸腔内压力骤然升高,使血液回心不畅,心输出量相应减少,容易引发脑缺血性头晕甚至休克。所以老年人在进行运动健身时应该避免屏气发力的习惯,对有心血管健康问题的老年人,更应该特别注意。
(5)争强好胜一些常见的运动项目往往带有较强的竞争性,参加这些项目会使神经过度兴奋,容易引起心率、血压的骤然增加。老年人的心率、血压骤增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一些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老年人。所以,应该禁止老年人参加具有激烈竞争的运动项目,在选择运动项目时,应该注意不要有太多的竞争性。
Ⅲ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第六条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第八条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为老人节。第九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十条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第十一条老年人与赡养人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对赡养协议要求公证的,公证机关应当受理。第十二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市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或者由老年福利院供养;农村的,实行五保集体供养制度,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镇)统筹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第十三条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丧偶、再婚,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按照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二)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七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三)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四)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发给长寿补贴金。
(五)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配偶或者赡养人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Ⅳ 老年人体育锻炼的要求有哪些
(一)要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体育锻炼前必须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做运动负荷试验,开始锻炼时运动量要小,逐渐加大,直至达到有效强度、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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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适宜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内容:老年人不宜选择速度性和力量性运动项目,如散步、慢跑、太极拳、气功、保健操、游泳等项目。
(三)运动过程中要加强医疗监督:防止过度疲劳或意外损伤。如慢跑速度不能太快,一来可以避免造成踝关节扭伤,二来可以防止因缺氧诱发的心绞痛。可以跑、走交替,跑步时呼吸要自然,动作要缓慢而有节奏,避免做憋气或过分用力的动作。运动之后若达到心胸舒畅,精神愉快、轻度疲劳、食欲及睡眠较好、脉搏稳定、血压正常,说明运动量适宜,身体状况良好,可继续运动。如果运动后出现头痛、胸闷、心跳不适、食欲不振、
睡眠不佳、明显的疲劳感和厌练现象,说明运动量过大,应及时调整或暂时停止一排时间。老年人锻炼时可以利用运动后即刻脉搏和恢复时间来控制运动量。一般用170减去年龄,这一公式为运动后即刻的脉搏标准,一般不宜超过110次/分。并能于运动后5-10分钟之内恢复到运动前的脉搏水平。
(四)老年人在体育锻炼期间要保持正常的生活规律。注意营养合理,多食易消化、高蛋白、高维生素、少脂肪的食物。戒烟,少饮酒或戒酒。
Ⅳ 街道敬老月活动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银川市老龄委《关于深入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金凤区实际,现活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与主题
2010年以来,金凤区连续六年开展了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旨的“敬老月”活动。活动期间,各镇、街道广泛开展了老年优待维权、走访慰问送温暖、志愿服务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老年文体活动,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关心老龄事业发展的同时,提升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落实“六个老有”奠定了基础,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的普遍赞誉,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敬老月”活动的主题是“关爱老年人·欢庆十九大”。活动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28日为老人节)。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要创新宣传形式,发挥各自优势,紧紧围绕主题,集中宣传*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宣传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十八大以来我国老龄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爱老助老先进事迹,宣传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战略重点,《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及自治区养老服务、老年维权、宜居环境建设等决策部署。组织敬老爱老文明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二)扎实开展老年优待维权活动。要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宁夏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把各项惠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老年维权示范岗”、“老年优待服务窗口”和“敬老模范单位”的作用,加大第二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组织动员力度,进一步扩大创建规模和范围,吸引更多行业、更多单位加入创建行列,为老年人衣、食、住、行和娱乐等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组织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和涉老政策咨询活动,加强对老年群体自身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各镇、街道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关心老年人生活,倾听老年人心声,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要结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和智能化社区服务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留守老年人生活问题;努力营造帮贫助老、关爱老人、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青少年和志愿者广泛开展为老服务志愿活动。要积极倡导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鼓励健康老年人帮扶病残老年人,推动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活动开展期间,各镇、街道要对90岁以上老人、特困老人进行走访慰问。
(四)大力开展老年文化教育活动。各镇、街道也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文化广场、社区活动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发、健康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要结合重阳节、国庆、敬老月期间等节日,依托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和街道(镇)社区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老年群众组织,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组织开展“老有所为”先进典型宣传活动。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树立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理念,倡导老年人终身学习、奉献社会、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时代风尚。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要求,注重发挥老年人在优秀传统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传承和引领作用。要凝聚强大精神能量,传播放大榜样作用,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基层老年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组织更多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六)全面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把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与家庭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家庭对于凝聚人心和稳定社会的独特作用,深刻认识家庭、家教、家风的时代内涵,传承优良家风,建设和睦家庭,以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要以孝亲敬老为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传统家庭美德宣教宣传活动,重点面向广大青少年,传播优良家风家训,深化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尊老敬老意识。深入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孝亲敬老好家庭和好公民,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其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在参与实践中自觉接受教育,以事迹行动培育和践行好,推动形成尊老爱幼、互爱互敬、宽容和睦的家庭文明新风。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措施,活动有成效。把“敬老月”活动纳入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建立“敬老月”活动推动机制,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充分发挥辖区单位的优势,分解细化活动内容,确保“敬老月”各项活动取得成效,造福老人。
(二)贴近老人,多办实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老年人的原则,动员全社会从我做起、从身边具体事做起,多为老年人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和实事,扎扎实实为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切切实实让老年人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怀和温暖。
(三)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做好社会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司法局、卫计局、文体局、团委等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法律咨询、维权、义诊、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助老爱老惠老活动,多为老年人办实事。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敬老月”活动,全面掌握“敬老月”活动进展情况,并在10月31日前上报“敬老月”活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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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资或捐资。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福利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
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人节。各级人民政府在老人节期间,应当组织各种形式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第八条实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年老退出社会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第九条逐步在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济。第十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实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镇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全额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老年医疗事业纳入医疗卫生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完善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照顾,对贫困老年人给予资助,对重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优待证到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应当给予优先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门诊或者老年人家庭病床。
城镇可以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重病住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孤寡老人予以资助。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护理服务,或者委托他人护理并承担费用;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使用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等的优惠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者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继续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社区、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
Ⅶ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增加预算,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人专用,其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志愿服务。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第九条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敬老月期间,应当组织敬老慰问和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再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下列人员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一)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二)老年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老年人子女死亡,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独立居住的老年人;应当对独立居住且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按时给付赡养费。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送医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护理患病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护理。第十五条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合法,并征得被赡养人同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六条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
Ⅷ 老年人如何运动更健康
1、相对低龄的老年人(65-74岁),有长期运动经历且疾病程度低的,运动推荐与成年人大致相同。据此力量练习和长距离运动对某些老年人是不被限制的,可依据运动经验对当时机体状态进行评估,切勿强求,在疲劳状态下可考虑延后进行。同时,在力量练习中,老年人不宜从事大负荷举重等需要屏气或过分用力的动作。
2、所有老年人中,因健康条件不能达到建议的身体活动量时,应在自己能力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积极参与身体活动。诚然,较大的运动量更有益于健身效果,但是老年人身体机能变化起伏大,过量的运动反而有损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汗量计,老年人通常每周可有一次大汗量运动(有较多汗珠形成),在无疲劳感,身体健康允许的情况也不可超过两次。
3、所有老年人中,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每周也应有3天或3天以上以加强平衡能力和预防跌倒为目的的身体活动。有些失能情况较重者,如骨关节病、心功能分级低、阿尔茨海默症等,仍然需要一定的体力活动,甚至在他人帮扶下进行,即使轻微活动也比静坐或一点不动强。
4、有氧运动优先,对于老年人有氧运动通常是指能够持续30分钟,而又不觉得特别累的运动,而能力受限者,可拆成2-3次完成,每次10-15分钟。
5、循序渐进,劳逸结合。原则上,每一阶段的运动健身均遵从从小到大的运动量发展规律,小运动量应该每周5次左右,有助于培养自己的运动技能和能力,了解相关生理反应,如果反应强烈或疲劳感重,再低的强度对于你可能就是大运动量了。较大运动量前和后均要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间隔1-2天,每周2-3次强度较大的运动就行了。
6、并非运动量越大越好,应重视低强度,小运动量的身体活动。事实上,心血管疾病患者轻微的心肺机能改善便能为降低疾病死亡率做出贡献,而且风险较低。相反,过于激烈或过大运动量反而增加风险的发生,得不偿失,更不利于持之以恒,相当多的人因为求快,求大的心理导致运动健身进行不下去,这是全球健身运动推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7、健身运动期间要遵守正常的生活制度。保证充足的睡眠,注意饮食和营养,饮食以易消化、含充足的蛋白质和维生素、低脂肪为主。要控制热量、糖和盐的摄入量,禁烟、酒
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期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用应当由赡养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赡养人护理、照料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护理、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量满足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十三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履行前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四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行协商,经征得老年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并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主持调解。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仍享有相应的所有权。第十七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申请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过户、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本人同意,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Ⅹ 老年节该给老年人提供什么样的活动
我感觉应该开老年运动会,我们这里每到老年节就鼓励人们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动,比如捡玻璃球,钓鱼,倒走等,鼓励他们适当锻炼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