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老院护工请假条内容怎么写
摘要 1注明标题
『贰』 工作时间有事需要外出,应该如何向领导请假
请假的三个原则:
第一,打提前量,不要让领导措手不及,甚而耽误工作;
第二,请假应该是不得已,是勉为其难,而不是很随意;
第三,工作如何解决,你可以安排还是有同事帮忙顶包。
『叁』 老了去养老院的话,养老院,是不是都不能外出
不是。请假,可以签请假条或者亲人来接老人可以出去的,或者自理老人直接给院方请假,说明原因好久回院就可以了
『肆』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有何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如下: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伍』 请销假流程
法律分析:(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 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陆』 老人入住养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续
养老院入院流程,包括服务对象、入院手续、及收费标准。
首先声明: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入院
1. 申请者应当持本人和送养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复印件各1份到本院,由本院健康咨询师对入住者进行初步的身体健康状况评估。
2. 入住本院前必须进行体检或提供近期(一个月)体检证明,申请者可以在本院指定的医院或者与该医院同级的医院进行体检(如化验肝功、血常规、尿常规、透视、胸片、心电图、B超等),凡体检结果达到院方标准者可以入住本院,对体检未达本院标准者本院有权拒绝其入住;
3. 体检合格者可以办理正式入住手续,入住者确定具体入住的房屋后与本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本院交付入住押金,该押金在正常入住期限届满办理离院手续时将全部无息返还,同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交付首次入住费用及其他费用后,方可入住本院;
4. 入住者须有监护人(单位)的经济担保(担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法人单位)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护人(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场和入住者一同与本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5. 入住者的监护人(单位),应当与本院保持联系,若该人联系方式有变应当及时通知本院,以保证在入住者发生紧急情况时,本院可以及时通知,因监护人(单位)地址不清,电话不明而导致院方与其联系中断,延迟时间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住人的监护人(单位)承担责任;
6. 入住者在选定房屋之后,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房间、留他人住宿或私自转让(转租);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留宿的,必须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院方进行安排;
7. 本院为入住者提供屋内必备家具和生活用品,入住者也可自行携带所需的生活用品,但应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带入;因入住者未经本院同意私自带入的生活用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住者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8. 入住者不得擅自携带电器入住本院,如确实需要应向院方提出申请并说明其所携带的电器种类,在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带入,使用该电器产生的费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担;未经院方同意,因入住者擅自带入的电器出现的问题和意外,由入住者及其监护人(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9. 入住者在院期间应当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刁难工作人员,寻衅闹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违反合同,本院有权强行要求其限期退院;
10. 本院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除明确规定免费的外其余均按照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入住者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11. 入住人的贵重物品(如现金、首饰等)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由入住人或其监护人(单位)自行承担;
12. 入住期间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入住者请假回家的,在离院前应当在管家处对离院的时间、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能离院;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不得擅自外出、外宿,入住人离院后在院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后果由入住人员及家属自己负责;
13. 入住者若想提前结束如老人请假回家后想出院,必须及时通知院方,出院时间按通知院方时间结算;办理结束住宿手续时,需要携带入住押金凭证。
以上内容由养老信息网提供:老人入住养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续
『柒』 关于人事请假流程的问题(员工外出,临时请假)
按照我的工作经验,员工如果正常上班时间请假离厂,出大门时应该在门卫处登记如果没有要尽速导入,没有良好的记录机制,这样的问题会层出不穷。如果有
『捌』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玖』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9)老年公寓外出请假流程扩展阅读: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