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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活动中心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7 09:25:59

A. 请问老年活动中心手续怎么办

老年活动中心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1、由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3、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

4、有了《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接下来就是需要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正常手续了。

(1)关于老年活动中心规范管理扩展阅读

老年活动中心的项目内容

1、种花种菜:老年人娱乐活动,学习种花种菜,莳花弄草有利于身心健康。年人的健康生活需要一个理念,养生并不是待在屋里被人侍候,而是走出屋门,享受自然,劳动起来。

2、书画:有人把练书法、绘画比作“不练气功的气功锻炼。

3、跳舞:跳舞是一种舞蹈和音乐结合在一起,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是一种适宜的体育锻炼。

4、听收音机:买一台收音机,让老年人收听她喜欢的节目,老年人娱乐活动,既能跟上时代的潮流,还不像看电视那么累,而且这样也很锻炼老人的听觉,从而促进大脑的思维,保持头脑的灵活。

5、音乐:一曲节奏明快、悦耳动听的乐曲,会拂去你心中的不快,使你乐而忘忧;此时,体内的神经体液系统处于最佳状态,从而达到调和内外、协调气血通行的效果。

B.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第一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非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2.老年活动中企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C. 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中心创建之初就把规范化建设放在首位,设立了行政部、财务部、护理部、餐饮部、后勤部五个内设机构,把每个部门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每个流程都制定了规范,形成了《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员工守则》、《奖罚制度》、《考勤制度》等60余个十万余字的规章制度。每个员工、每名管理人员都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使各项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中有序有效运行。2009年,中心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了使制度适应工作发展需要,我们每年都对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发现有与实际工作不适应或需要增加的内容,都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使各项规章制度与时俱进,确实起到规范管理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中心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岗位目标逐条细化分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使人人有责任,个个有任务。并要求工作期间个人有记录,楼层及老人有认定,考核小组有审查核对,做到岗位有记录,服务有认定,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为便于老人和家属监督,每个公寓楼内都设有意见箱,中心还将有关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上墙,公布于众,使老人入住中心后,都清楚应该享受哪些服务,要求是什么,达到什么效果。同时每月召开老人生活委员会议,征求老人对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入住中心老人的安全,中心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部门与科室责任人签订,科室落实到个人,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中心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轮流值夜班,处理突发事件,各个楼都安排班长以上的人员负责各个楼的安全值班,要求手机24小时开机。夜间园区保安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门卫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外来人员的询问登记,随时注意观察园区的动态,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利用半天的时间,带队对对各楼电梯、消防栓、电源、安全通道、自动消防控制系统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中心每年还与公安、消防、120急救、电力抢修等部门联合举行消防演练,人员疏散,高空救援,电力抢修,伤员救治等项目,提高员工及入住老人的消防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识

三、真情服务,创树品牌

为了打造响亮的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务品质,中心提出了“天地人合,快乐养老”的理念,并围绕叫响这一服务品牌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护理服务重细节。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视老人为亲人,一切从老人的需要出发,以让老人快乐,让家属满意为目标,坚持真情服务,周到服务。除按照工作流程和分级护理流程做好面上护理工作外,工作人员还必须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生活习惯等情况,区别对待,掌握规律,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对待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照顾好他们日常起居的同时,重点引导他们参加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对待半自理的老人,既要帮助他们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又要确保他们独立活动时不出问题;对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24小时跟踪监护,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在员工中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活动,做到“热情主动、细致周到”,并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使老人的事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解决好少数老人心理上的一些障碍,中心设立了社工科,单设了办公室,增配了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社工工作的开展,对缓解老人的心理压力,调节老人的情绪,融洽老年人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心设计的“七彩阳光,七彩生活”老年人小组活动案例,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举办的2012年“首届全国老年社工案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案例奖”,中心获得“首届全国老年社工案例征集活动单位组织奖”。

二是餐饮服务重创新。吃得可口、吃得营养、吃得安全是老人们最关心的事情。中心餐饮部门有26名三级以上厨师和4名营养师,他们在定期走访老人的基础上,不断推出新菜品、新花样,满足老人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中心严格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使食品安全等级达到最高级——A级,中心食堂被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成为全市三家获此殊荣的单位之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还将中心食堂确定为观摩现场,并且受到了入会领导的一致好评。

三是精神服务重实效。为丰富、充实老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在快乐中度过每一天,中心建有老年大学,从社会上聘请专业人士任教,并尽可能多地吸引老人们参加到老年大学开设的课程中来。先后开设了手工制作、书画、电脑课、太极健身、英语等二十多门课程,截止目前,共有2万余人次参加老年大学学习。为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养生观念,中心经常组织养生保健及心理健康讲座,受到了老人们的好评。节假日中心还邀请文艺组织到中心义务演出,使得中心月月有演出,天天有活动。

四是保健服务重质量。中心设有社区医疗服务站,与医保网络联网,聘请3执业医师和多名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老人医疗方便快捷。中心还设有580多平方米的康复中心,分设300平方米的运动训练室和280多平方米的理疗康复室,配备专业的理疗康复师,专门为失能老人提供康复和训练。 2012年中心创树的“天地人合,快乐养老”的品牌,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优秀服务品牌。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虽然中心建设之初就坚持高档次、高标准的要求,设施配套比较齐全,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内容不断增加,服务需求在不断增长,因此,中心在开业的几年里不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各种服务设施。几年来,先后投资110万元,招标采购了48台套康复设备和40台套运动训练器材;投资64万元,招标采购了500千瓦柴油发电机组;投资30余万元采购了电动移位机、沐浴床等17种196台件服务器材;采购了价值26万元的洗衣设备,扩大了洗衣房;采购近10万元的电脑,设立了能容纳20位老人学习的电脑教室。服务设施的投入,极大地增强了中心的服务能力。

五、注重公平,有效激励

为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中心在分配制度上下功夫,确保多劳多得。一是以岗定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算,中心将不同的岗位,确定为不同的岗位工资,在什么岗位拿什么钱。二是以优定酬。出台了《烟台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星级员工评选暂行办法》。通过服务对象投票、员工投票及专业考试,结合工龄长短,评选出一至三星级员工。星级员工拿星级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佩戴星级标志上岗。同时在各公寓楼内醒目位置将所有员工的照片、姓名、职务、星级进行公示,方便服务对象监督。三是以责定酬。班长、楼长、部长,都担负着不同的责任,按照他们的责任的大小,确定他们的职务津贴。四是以绩定奖。中心出台了《奖励制度》,区别做出的成绩大小,适时给予员工物质奖励。科学的分配和激励机制,达到了“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目的。

六、提升素养,打造队伍

中心非常重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招收员工主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学生,实行招考录用制度,应聘人员考试合格后,中心聘请专家教授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三个月的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他们才能正式上岗。对在岗员工,中心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岗位练兵、知识竞赛和技术比武,从而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中心提出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一切的服务理念。在员工中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和大讨论、演讲比赛等;在员工中开展“对老人是管理还是服务”、“不知道能否从我们的口中说出”、“把微笑留给老人,把委屈留给自己”、“创新发展,树中心形象”等主题活动,中心还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慈善公益活动,成立了慈善义工站,号召员工加入慈善义工,组织站内义工为中心及周边老人提供陪老人聊天、读报、为老人洗脚、剪指甲、理发、协助老人做康复训练、为老人演出、清扫卫生、到社区进行护理知识宣传等无偿服务。

中心在人员管理上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严格执行《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想职工所想,解职工所忧,从细微处给员工以关怀,让职工感受到家的温暖。为解决哺乳期职工的困难,中心专门为职工设立了哺乳期临时用房,职工可免费用至哺乳期满。为减轻特护职工工作强度,经多方考察了解,采购了辅助护理器具,既提高了服务质量,又减轻了职工的劳动强度;开通了单位班车,方便职工上下班;建立了困难职工救助制度,对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帮扶。为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社工科在特护楼开设了社工聊天室,为职工提供一个倾诉心事和苦恼的场所,减轻大家的思想压力,释放负面情绪。同时,为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用品,中心每年三八节、五四青年节等重大节日都举办各种活动,并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强了单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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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老年活动中心由哪一级什么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年公寓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前一种形式的由哪级民政部门管(公寓的名称就能看出是哪一级开办的)就归这级的民政局管辖,民办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民政部门审核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二:就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的,那就得找工商行政部门了。具体的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民政部门,他们就能回答你了。

E.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许多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本标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社区其他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内容。
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异,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进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厅和沐浴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是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的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其中,心理疏导室的设置是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服务。
老年人娱乐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设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会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中心开展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辅助用房是保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所必须设置的基本用房。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要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车辆接载服务,因此需设置道路和停车场。为满足日托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和康复训练的需要,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的相关设备。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表1.
附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装备配置表
设备种类 具体设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 洗澡专用椅凳 √ √ √
轮椅 √ √ √
呼叫器 √ √ √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 √ √ √
血压计、听诊器 √ √ √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 √ √ √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安防 监控设备 √ √ √
定位设备 √ √ √
摄录像机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 √ √ √
物品采购车 √ √
注:√表示应具备。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在总的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小区进行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此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的差异性及实际建设的可操作性,本《标准》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本《标准》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2015年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的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部分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间(含理发室) 48 42 36
餐厅(含配餐间) 78 55 38
合计 447 277 174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医疗保健室 48 42 36
康复训练室 58 54 48
心理疏导室 18 18 15
合计 124 114 99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阅览室(含书画室) 64 36 27
网络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动室 96 54 30
合计 190 114 75
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办公室 36 30 24
厨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卫生间 36 36 24
其他用房 24 21 18
合计 279 200 139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复用房 124 114 99
娱乐用房 190 114 75
辅助用房 279 200 139
合计 1040 705 487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同时选址宜与其他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形式及要求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置的要求。
据调研,为方便对老年人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同时,为方便部分行动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确保其安全,本条对室内的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的宽度。
这是考虑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用电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F. 如何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管理工作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随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对认真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并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纳入了老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坚持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并把活动中心的工作做为衡量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县委老干局制定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使工作人员树立了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的思想,深受老干部的好评。
2、强化政治学习。多年来,中心坚持以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为阵地,积极组织老干部开展了各种的形式的政治学习活动,提高了老干部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加化老干部政治学习,中心将每月的15日、18日、20日、26日分别确定为一般退休干部、副科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及汉族干部的固定政治学习日和副县级以上党员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日,定期不定期的举办各种形势的报告会和重大问题情况通报会,使广大老干部及时了解了国际国内的政治风云变幻和自治区、自治州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且末县的发展思路,坚定了广大老干部思想信念,使广大老干部思想常新,政治永存。
3、开展文体活动。多年来,中心从本县的实际出发,积极动脑子,想办法,不断改善活动条件,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这块有效阵地,开展了各项有利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古尔邦节”、“三八妇女节”、“五一”、“老人节”和国庆节期间,中心都要举办老干部麻将、象棋、跳棋、扑克、乒乓球、台球等项目比赛,并为取得各项比赛的优胜者颁发奖品,从而调动了老干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
4、加强自身建设。长期以来,中心坚持以文明、务实、严谨、创新为原则,以老干部满意为目标,以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为目的,狠抓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坚持将每周三和周五定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日和政治理论学习日,对工作人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
5、提高管理服务。通过不断探索,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活动设施的管理、保养、维修有了明确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做到“六会”(即:会讲、会做、会示范、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会做思想政治工作)。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坚持以老干部的需求为目的,融娱乐性、健康性、思想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科学合理的安排每项活动内容,并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征求老干部意见会,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思路,创造活动条件,创新活动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G. 老年护理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H. 老年活动中心由哪一级什么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摘要 老年公寓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前一种形式的由哪级民政部门管(公寓的名称就能看出是哪一级开办的)就归这级的民政局管辖,民办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民政部门审核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二:就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的,那就得找工商行政部门了。

I. 农村区域型老年活动中心怎么申请规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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