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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

发布时间:2022-07-30 09:24:44

Ⅰ 私人申请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批吗

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当然需要审批,首先土地要合法,不能在可耕地上建设,要取得当地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建设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允许,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老年公寓的建筑特点有哪些

老年公寓是专供复老年人集中制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建筑的使用功能决定了建筑的特点。
老年公寓在设计中要把握几个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个使用功能空间之间连接部分的过道宽度一般保持在净宽1.8M,这样既可以步行通过也可以轮椅通过;
第二、使用功能空间中的“安全抓杆”,老年人在行动中会有乏力感,体现在起立、下蹲比较困难,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设置与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杆两根相对地面标高300mm和850mm左右,两根相互垂直设置,或平行设置。
第三、楼梯设置,建筑设计专项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设计,而且在建筑层数上面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层数不得高于3层,三层以上则需设置电梯等等。

Ⅲ 一个老年活动中心需要什么功能设施,此外每种空间大概多少面积啊

老年活动中心的内部功能是以老年人的文娱和休憩两部分为核 心的, 并以学习、 餐饮、 医护、 管理等部分为辅, 区分内与外、 闹与静、 清 与浊等多种关系。它们之间或联系或隔离, 共向构成老年活动中心这 一建筑环境。空间营造场所, 基本上由动区和静区组成。动区包括乒 乓球室、 台球室、 棋牌室、 麻将室、 聊天室等, 静区包括图书馆、 书法室 等。老年人可以依据其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场所, 既可以锻炼身 体, 又开阔心襟, 对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良好的精神场所。
( 1) 功能构成要素。公共 娱乐空 间中的行 为是随 着人 们生活 方式的改变而变化, 它的内容比较丰富, 如体育 锻炼、 文化娱 乐、 读 书、 诗词欣赏、 绘画、 书法、 唱歌、 跳舞、 手工制作。 根据行为分析, 应为老年 人提供 满足各种 兴趣爱 好的 公共娱 乐空间: 手工室、 书法室、 欣赏、 讲座、 绘画室、 陶艺室、 园艺室 等, 并 在这些空间里设相 应的储物 空间。与 家庭养老 ( 在 宅养老 ) 相 比, 社会 养老设施更 能为老人 提供互相学 习的条件, 不仅为 满足老人 各种 兴趣爱好提 供空间, 更要为 他们展示自 己的成就而 设展示空 间, 鼓励老人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性事务, 为那些有艺术修养 的入居老人追求自由、 发挥自己余热提供一个工作平台。
( 2) 娱乐空间环境。从老人行为需要出发, 按照行为的性质分类, 具有相同活动特征的行为可以在同一房间中进行, 而不同行为特征的 行为尽量分设。许多人都需要在幽静的环境中恢复精力或者和亲戚 朋友进行密切的交谈, 读书看报的人希望安静的空间、 明亮的照明, 看 电视的老人则不希望自己浓浓的兴致被阵阵传来的麻将声打扰。 不同的行为对空间有 不同的 要求, 而在同 一空间 进行 多种活 动就要求活动具有某 些一致 性。增加空 间层次 性, 在 公共 娱乐空 间中设置半私密性的区域, 在这里, 老 人可以尽享其乐, 不受干扰。
( 3) 娱乐空间尺度。一般 说来, 人们越 亲密越 友好, 他 们就站 得越近, 朋友比陌生人站得 近, 想成为朋 友的站 得也很 近, 虽然大 多数 人很少考虑 到个人空 间问题, 但是站得 近通常是友 好或兴趣 的标志。耳朵能是人接 受到眼 睛看不到 的信息, 也是 社会 交往的 重要工具。而老年人的 听力衰 退, 因 而常常 可见老人 交谈 时倾向 靠近 谈话人用以 弥补听觉 上的衰退, 这在很 大程度上影 响了老人 交往空间的尺度和形式的特 殊喜好, 他们更喜欢较小的、 有围合感 的交往空间。个人空间影响公共活动空间的大 小。老龄 建筑中公 共空间的大小, 与使用人数 成正比, 根据 入居老 人的多 少、 使用方 式和频率以及周围社区居民 使用人数确定空间的大小。
每种空间大概面积按照总面积来匡算。

Ⅳ 天津市都有哪些老年活动中心

天津市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又名枫林园)建筑恢弘典雅、环境优美、功能齐全,集学习、健身、娱乐、客房、餐饮等功能为一体(占地120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活动中心不但平日为老年人服务,而且节假日和晚场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党政工团团体亦可在中心举办各类联欢会、洽谈会、展览会、庆典等活动。

主要健身、娱乐设施有:

1、乒乓球室配有乒乓球台子7个。

2、健身房配有健身器械:四方位综合练习器、登高器、跑步机、划船器、扭腰器、自行车器等。

3、台球厅配有“斯诺克”、“黑八”和“凯伦”共七张台子,另设贵宾室两间。

4、沙狐球室配有两道沙狐球。

5、歌舞厅(配有单间)具有一流灯光音箱设备,可容纳300人尽情歌舞。

6、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创作室可容纳数十人同时活动。另设画廊可举办画展、摄影展等展出活动。

7、四季大厅设有两块羽毛球场地。

8、中心配有餐厅、咖啡厅、钓鱼池等。各活动厅室冬有暖气夏有空调,是健身娱乐的好去处。

综上各活动项目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本市同类健身娱乐场所,并对老干部、老年人实行优惠。

另外,活动中心所办老年人综合大学开设的课程有健身班、交谊舞班、太极拳班、太极剑班、保健养生班、英语班、书画班等10个专业,30多个教学班次,老年朋友在这里享受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地点:南开区宾水西道2号

电话:活动部:23919994枫林歌舞厅:23916860

老年人综合大学:23916878

Ⅳ 建筑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每人占多少面积

这个问题你可以参照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1.5条表4.1.5-1《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配置标准》中的规定。在该表的休闲用房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多功能厅 可与餐厅合并使用
健身、娱乐、阅览、教室 1㎡/人
而在该的餐厅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每座使用面积 2㎡/人
由此,你可以根据使用人数按1~2㎡/人考虑老年活动中心的设计。
希望能帮到你。

Ⅵ 养老建筑形式

与社区共同建设

在目前国内的养老地产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开发形式是建设养老社区,或依托社区建设各类养老居住产品。例如专门建设大型养老社区,在普通社区中配建养老组团或养老公寓等。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4种模式:

模式1:专门建设综合型养老社区

综合型养老社区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包含养老住宅、养老公寓、养老设施等多种居住类型的居住社区。社区中除了有为老人提供的居住建筑之外,还会有老年活动中心、康体中心、医疗服务中心、老年大学等各类配套设施。其开发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民营企业,也可以是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

综合型养老社区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老人在居住过程中会不断老化这一因素——老人最初入住时可能身体较为健康,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会逐渐产生护理需求。因此在开发建设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设计出相应形式的居住产品,以满足老人从自理到不能自理各阶段身体状况下的居住需求。例如当老人健康自理时,可以居住在一般的养老住宅中;当需要较为全面的护理时,可以选择入住护理型养老公寓或养老设施(图1)。

通常来讲,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一些较大规模的养老社区会选在城市近郊或郊外。此时可以选择低密度的开发形式,实现与郊外的环境协调。在规划设计时,应注意将不同类型的居住产品合理分区,保证各自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干扰。开发大规模综合型养老社区时,可考虑分期建设,例如先建设自理型养老住宅和部分服务设施,预留出一定的发展用地,等到一段时期后,再建设护理型养老公寓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等。

图1 综合型养老社区中应包括多种类型的养老居住产品,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

模式2:新建大型社区的同时开发养老组团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大型居住区楼盘时,会考虑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专门建设养老组团。这种开发模式有利于带动企业转向新的客户群,走产品差异化路线。养老组团与社区其他组团能够共享配套服务资源,降低配套设施的建设量。

开发时一方面应注意将老年人的比例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另一方面要控制养老组团的规模,尽量划分为一个个小型居住组团,以营造社区的归属感。

以广东惠州某项目为例,其总用地面积约2万亩,总建筑面积720万平方米,开发商从中划出150亩地进行养老社区建设,计划建设约18万平方米的养老住宅产品。从规划布局来看,养老社区靠近整体项目的中心商业服务设施布置,方便老人到达和使用(图3)。养老住宅楼栋在规划布局时形成多个小型居住组团,分别针对自理老人和半自理老人,其中半护理组团靠近医院和康复中心,并设置连廊连接,以满足老人就近医疗的需求。

模式3:普通社区中配建各类养老产品

据调研,许多六七十岁、身体较为健康的老人都会辅助子女照顾下一代,老人需要与子女住的近一些。而为了避免由于生活习惯差异而产生矛盾,老人和子女更愿意选择分开但邻近居住。因此普通社区中配建一些养老居住产品,可满足老人与子女在同一社区就近居住的需求(图4)。这种“全龄社区”的居住理念能够较好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将会是较受欢迎的一种养老居住模式。

普通社区中可配建的老年住宅类型主要有老少户住宅、老人专用住宅等。老少户住宅指同一楼层中相邻或相近的两套住宅,或者同一单元内上下层相邻的两套住宅,其中一套为老人居住,另一套为子女家庭住。老人专用住宅套型是指将普通住宅楼栋中的一部分套型进行适老化设计,例如增加扶手、满足轮椅通行需求、考虑护理人员陪住等。设计时应注意根据住户的购买力来控制套型总面积,特别是老年住宅的套型面积不宜过大,建议以50~60平方米的一居室、两居室为主。这样才能满足老人与子女共同购房的诉求。

普通社区中还可以配建养老公寓,其经营方式大致可分为出租或出售两种。养老公寓通常为社区中专门的楼栋,其居住对象既可以是自理老人也可以是需要护理的老人。在规划设计时,建议将养老公寓靠近小区出入口或社区边沿布置,一方面人员、车辆(例如救护车)出入近便,另一方面养老公寓底层可设置对外商业或公共设施,兼顾对外经营,同时也便于对养老公寓进行单独管理。

模式4:成熟社区周边插建多功能老年服务设施

据资料显示,一些城市存在城区老人就近入住养老机构困难的情况。以北京市为例,城六区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均高于远郊区县,老龄化程度严重,但城六区的养老床位数量却低于远郊区县,由此可见城区对于养老设施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这些社区往往年代较久,周边配套设施成熟,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然而社区周边的用地资源比较紧张。若能在几个社区之间插建养老设施将会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开发模式。开发者可考虑利用零散地块新建,或通过对既有建筑(如旧的诊疗所、宾馆)的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这种开发模式投资相对较少,易于复制和实现连锁经营。

此类老年服务设施可为小规模、多功能、综合型的设施,其服务范围往往辐射周边多个社区,因此具体的功能可根据周边的社区需求进行确定。通常来讲,除了含有一定的居住功能外,还宜配置老年日托中心、社区医疗站、公共餐厅、小超市等,并考虑为社区老人提供上门护理、送餐、洗浴等服务。

2

与相关设施并设

养老地产项目除了依托社区共同建设外,还可以与一些其他设施结合,共同进行建设,例如与医疗机构、商业设施或其他福利设施设置在一起。此类开发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使养老产品和相关设施实现互惠互利。常见的开发模式有以下几种:

模式5:与医疗机构结合,就近设置养老设施

目前国内一些养老机构希望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使养老设施或养老社区与医院就近设置、共同建设。这种“医养结合”模式的特点在于,能够将优质的医疗资源引入养老项目,从而提升项目的核心竞争力,使老人感到居住在其中较有安全保障。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医院直接划分出部分闲置床位用于开办养老院,这样既能够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又能够满足一些护理程度较重、普通养老机构无法收养的老人的养老居住需求。

以日本六甲老年公寓为例,开发企业将老年公寓与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邻近设置在一起,当老人遇到突发疾病时,医疗机构可以做出迅速反应,令入住其中的老年人感到十分安心。

模式6:养老设施与幼儿园并设

养老设施与幼儿园共同设置是一种较好的模式。这种模式既能迎合老人愿意与儿童共同在一起的心理,又能够将养老设施与幼儿园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节约建造和人力成本。从规划角度来看,幼儿园在居住区中的配置密度与老年日托设施较为类似,若将这类养老机构与幼儿园设置在一起,则能实现与社区的紧密结合,从而较好满足社区养老的服务需求。

在日本,老年设施与幼儿园共同设置的情况比较常见,其设计形式可以是在同一栋建筑内的不同楼层,或是分别设在不同楼栋,共用庭院及室外活动场地。以日本幸朋苑老人院为例,其建筑首层设置了一所幼儿园(图7)。老人平日可以与儿童共同开展做手工、唱歌等活动。老人在二层的室外平台休息时,也可以看到儿童在庭院里玩耍、嬉戏。这种设计方式对于消除老年人的孤独感很有帮助。

随着我国的人口结构向高龄化、少子化逐渐发展,一些幼儿园或小学在未来很可能出现空置,将这些建筑部分改造为养老设施的情况将会逐渐多起来(见模式15)。

模式7:与教育设施结合,建设养老公寓

与大学等教育设施相结合的养老社区也是很受欢迎的。目前有很多“高知老人”在退休后希望能够继续学习、发挥余热。养老社区、老年公寓若能靠近大学设置,并让老人享受一部分教育资源,则会与他们的需求更加吻合。这种模式能够成为养老项目吸引高知老年群体的亮点,从而促进销售。

美国拉萨尔村养老社区就将老年公寓建在一所大学的旁边,老人可以参与大学课程的学习,并利用大学的公共设施(如图书馆)。在这里入住的老人都具有高中以上知识水平,他们希望能够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使自己的人生更加充实。由此可以看出,养老地产项目的开发不仅在于硬件设施等物质条件的营造,还应从老人的精神和价值需求方面进行考虑,使老人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实现自我价值。

3

与旅游或商业地产结合

养老地产与旅游、商业地产共同开发,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模式8:在旅游风景区中开发养老居住产品

养老地产与旅游、休闲、养生产业相结合是较为合适的一种模式。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一些开发商尝试在开发旅游地产的同时,加入养老养生、康复保健、长寿文化等理念。这类养老项目一般会选在具有较好的风景资源或特色文化资源的地区,例如海南、广西、云南等地。

此类项目的用地规模往往较大,各类居住产品、服务设施容易较为分散,因此在规划设计时,应将养老居住产品相应地集中布置,并注意就近设置配套服务设施,节省服务管理的人力,避免出现交通路线过长、服务不到位或老人出行不便等问题。

一些与风景资源结合的项目中,老人可能仅在一年里的某个季节或时段来此居住,或者与家人、同伴前来短暂度假。在设计时应注意对养老居住产品的创新,例如设计新型的养老公寓(图8),既能适合单人、多人入住,又能满足举家外出度假、老人长期疗养的需求,还可以供老人与多位子女聚会庆祝、老人与多位朋友结伴度假等。同时,养老公寓的居室还可转变为宾馆客房,供公司集体开会、培训使用。这种适应性强、灵活可变的产品形式有利于开发管理者实现多种经营。

模式9:与商业地产结合,开发老年公寓

在城市中心区等繁华地段进行商业地产开发时,搭配建设老年公寓,也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模式。对于一些居住在北京、上海、香港等大城市的老年人而言,他们希望能享受城区中便利的商业、休闲配套资源,而当他们需要护理时,往往更不愿放弃城区的优质医疗资源。特别是一些高端养老客户群,他们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在城市中心区养老、消费。若能在较为繁华的地段建设高端养老公寓,则能满足这些老年人的居住需求。

由于城区内的土地价格较高,开发者通常会选择较为集约的开发模式,例如将老年公寓与普通住宅共同结合在一栋高层建筑中。以日本东京的豊州老年公寓为例,其选址位于东京湾畔的一处新兴高档生活区内,周边1公里范围内配有大型综合购物中心、医院、公园、大学等配套设施。老年公寓采取复合居住模式,同一栋楼内集合了普通租赁住宅、酒店式公寓和老年公寓三种居住产品(图9),使出租对象多样化,从而降低运营风险。设计时需要注意为不同的居住人群配置独立的出入口,以便单独管理。

4

与国际品牌接轨

这类开发模式指与国际养老专业品牌接轨,引入外资或运营管理团队,共同开发养老产品。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10——引入外资,建世界型连锁老年设施

目前一些国际养老机构或投资企业试图开拓中国市场,建设连锁型老年设施,以缓解其国内的养老压力。例如欧洲一些国家的养老服务成本非常高,他们希望能在劳动力相对低廉的国家(如中国)拓展市场,选择地域和气候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立养老设施,让老人在比较健康的年龄段到这里养老。对于我国而言,能够借此机会引入外资,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护理、管理经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带动消费。

模式11——与国际知名养老品牌共同开发,引进管理模式

最近的养老地产开发热潮促使很多开发商、投资者或政府人员都到国外参观考察,从中看到了很多先进的管理模式,并希望能够将其在国内推行和实现,例如引进国外老年运营管理团队,或与国外知名养老品牌共同开发等。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要注意将其“本土化”。虽然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产业发展较为成熟,但是完全移植到中国却不一定合适。中国老人的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和思维方式与国外老人有很大差别,直接照搬国外的模式可能难以顺利“落地”,需要适当转化。

例如我国老年人的居住习惯更加重视房间朝向和节能,他们比较喜欢南向,喜欢阳光和自然通风,重视节约用电,不习惯长时间使用空调。诸如这些因素都会对养老项目的规划形式、建筑设计、运营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如果对我国国情不够了解,直接“生搬硬套”,就容易产生很多问题。

5

以其他方式转型

除上述几类开发模式之外,当前市场上还出现了很多其他形式。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模式12——与保险业结合,利用险资投资养老地产

目前保险资金介入养老地产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从险资的特征来看,由于其资金规模较大,回报要求低而周期又长,相比来说更为适合投资养老地产,也有利于养老地产的灵活经营。未来保险业可能会成为养老产业重要的投资主体之一。

模式13——与护理服务业结合,将原有优势注入养老地产

在对日本养老产业的研究中发现,一些企业从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洗浴、上门护理等服务开始,逐步向养老地产方向转型,并最终获得成功。这些企业最初在护理服务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客户群是其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模式14——利用自身独特资源转型开发养老地产

在我们所接触到的项目中,曾碰到过酒店管理公司希望转向投资养老地产的情况。这类公司具有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一方面酒店的服务管理形式与养老设施有相通之处,很多经验都能够应用于养老设施的管理服务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利用旧酒店改造为养老公寓,或在酒店中提供养老服务等。

模式15——将旧的国有资产盘活,改造为老年设施

可将一些闲置的国有资产盘活,改造为老年设施,例如城里的旧医院、办公楼、小学、幼儿园、私人物业用房等。这些国有资产所在区位较好,在城市中的分布相对均匀,比较适合进行改建(图11)。随着我国的人口结构逐渐向高龄化、少子化发展,幼儿园或小学很有可能空置下来,将这些建筑部分改造为老年公寓的情况将会逐渐多起来。

这种开发模式的重点在于,需要选择便于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建筑。例如注意建筑的开间尺寸、走廊宽度、门洞大小等能否满足老人居住和轮椅通行的要求等等。通常采用框架式结构的建筑可改造性较强,内部墙体移位相对灵活,更有利于进行改建。

养老社区是当前老龄化浪潮下的新兴事物,在开发模式、经营管理和规划设计等方面都亟待探索。养老地产的开发并不因市场的缺乏而变得容易,开发者要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在项目策划之初,就需要对养老地产的各环节进行整体把握,系统化思考,从而明晰自身适合的开发类型和可利用的资源;在进行养老居住产品的设计时,应充分挖掘我国老年客户群的特征,创造出适应中国国情的产品类型。

Ⅶ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许多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本标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社区其他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内容。
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异,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进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厅和沐浴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是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的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其中,心理疏导室的设置是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服务。
老年人娱乐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设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会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中心开展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辅助用房是保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所必须设置的基本用房。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要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车辆接载服务,因此需设置道路和停车场。为满足日托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和康复训练的需要,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的相关设备。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表1.
附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装备配置表
设备种类 具体设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 洗澡专用椅凳 √ √ √
轮椅 √ √ √
呼叫器 √ √ √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 √ √ √
血压计、听诊器 √ √ √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 √ √ √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安防 监控设备 √ √ √
定位设备 √ √ √
摄录像机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 √ √ √
物品采购车 √ √
注:√表示应具备。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在总的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小区进行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此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的差异性及实际建设的可操作性,本《标准》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本《标准》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2015年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的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部分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间(含理发室) 48 42 36
餐厅(含配餐间) 78 55 38
合计 447 277 174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医疗保健室 48 42 36
康复训练室 58 54 48
心理疏导室 18 18 15
合计 124 114 99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阅览室(含书画室) 64 36 27
网络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动室 96 54 30
合计 190 114 75
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办公室 36 30 24
厨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卫生间 36 36 24
其他用房 24 21 18
合计 279 200 139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复用房 124 114 99
娱乐用房 190 114 75
辅助用房 279 200 139
合计 1040 705 487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同时选址宜与其他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形式及要求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置的要求。
据调研,为方便对老年人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同时,为方便部分行动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确保其安全,本条对室内的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的宽度。
这是考虑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用电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Ⅷ 农村一层老年活动中心是否适用建筑法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几层以下的住宅?有无直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规章规定:

1.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8)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扩展阅读:
按法律程序上讲,须土管局批准。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在农村这事通常没人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情况很常见。
相关政策: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所以说,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一般是不违法的,当然具体操作还是要遵循当地的流程,详情需要关注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和信息。

Ⅸ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第一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内非容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2.老年活动中企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Ⅹ 设计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意义有那些你知道吗

我们国复家随着离退休制老人增多,老年社会化步伐明显加快,已经进入了老年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如何建好老年活动中心,发挥老年活动中心的功能作用,让老年人快活的、健康的生活,自觉识别、抵制不文明、不健康的东西,积极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各种活动,保证老年人晚年健康幸福,是一个十分现实与紧迫的问题。

应该说,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可靠保证。我们要按照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教导,将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规划好、建设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把实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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