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1)开展老年消费教育活动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Ⅱ 急求 关于现代老年人娱乐活动的报告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渴望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有强烈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老年文化建设,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举措,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精神生活环境、文化产品与服务势在必行。老年文化建设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充分认识老年文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二要进行长远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投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三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老年文化市场;四要办好老年教育;五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六要加大老年文化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超过1.4亿,随着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出生高峰的人口即将进入老年,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总数将突破2亿人。老年人渴望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有着强烈的精神文化需求。采取有力举措,加强老年文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精神生活环境、文化产品与服务势在必行。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对加快我国的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老年人的文化活动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发挥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发与发展老年文化产业对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都有积极的作用。本报告目的在于如何利用企业资源来为老年文化活动市场服务。
前言
我国1.4亿多老年人是一个很大的文化消费群体。 老年群体是处于特殊地位的社会群体。他们由于社会角色的变化,离开了熟悉的社会组织和环境,难免产生失落感和对个人价值的困惑;衰老、疾病的增多,亲友的离世,难免产生生死观、价值观和生存观的误区;退休后经济地位和差距与后辈拉大,难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等等。因此,应组织老年人参与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努力使他们与时俱进,丰富文化精神生活,拓宽生命价值,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老年文化建设的基本保证是组织建设。老年文体组织是开展老年文化活动的支柱。要热情关心和支持老年文体组织的建设,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依托区域老年活动中心和文化馆培育一批老年文化、体育骨干队伍,带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老年文化建设的落脚点是鲜活具体的活动。要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组织开展歌舞、棋牌、栽花、养草、喂鱼、养鸟、篆刻、根雕、集邮、收藏、书法、绘画、写作等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要整合老年文化资源,健全制度和组织,实现资源共享。要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知识、娱乐的功能,提高老年人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社区基层要组织大型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广场文化和群众文化。同时,在城市,各地要把文艺调演与文化艺术节有机地结合,以社区为单位举办多种形成的老年文化活动;在农村,要将文艺调演与重阳节相结合,带动老年人的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活动,使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充实。全国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本地区的老年业余文化艺术团体,以便于经常性地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我国在老年文化建设方面的开发空间还很大,尤其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方面完全可以从市场产业化的角度来思考和运作,有很多双赢互利的机会。如在老年旅游方面,根据对中国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星光旅行社调查,他们一致认为参加旅游观光的老年人一年比一年多。再如老年文化娱乐方面,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老年人数量相当多,如舞蹈、歌咏、棋牌、戏曲、书画、模特儿、花鸟、垂钓、摄影等,参与的老年人与日俱增。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促进了老龄产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很显然,培育和发展老年文化市场与产业,无论对老年人或社会,都是一个双赢互利的良性关系。就是说,目前老年文化市场和产业存在着大好的发展机遇,既利于社会,又利于老年人,尤其是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老年文化产业对老年人的作用
1、老年文化活动对老年人记忆力有促进作用
老年人记忆力容易老化,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对老年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曾经有一份对1000位老年人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年纪衰老产生的孤独感与自卑感易让老年人产生抑郁情绪,会影响老年人的认知力与记忆力。积极参加社会老年文化活动,会增加老年人交际活动机会,消除孤独感。更会促进思维的活跃,反应的敏捷,增强记忆力。而且对预防老年痴呆有益,保持社会活动、避免与社会脱离是维持老年人认知能力长期不衰的重要因素。丰富多彩的环境和良性刺激能增加大脑的毛细血管形成,促进神经突触的发生。调查中显示,文化层次高,干部人群,经济状况良好的老年人群参加文化活动后明显优于其他人群。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他们看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写字、绘画、养花、养鸟、打扑克、玩麻将、唱戏、拉琴等等,活动的内容很广泛。
2、寻找伴侣:老年文化活动的新功用
随着观念的日益开放,大多数婚介公司一对一的介绍方式,已经不太被老年人接受,空余时间宽泛的老年人,更希望通过旅游等文化活动,在众人当中寻找心中的“那一位 ”。 针对这一现象,不少老年文化活动的主办者,也投其所好,积极设计文化活动项目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据某老年文化发展中心人士介绍,他们在今年的大型活动策划中,就考虑到老人们的这种寻偶需求,在他们即将组织的一系列老年文化活动中,都将文化活动与寻偶相结合,为单身老人提供更多相互结识、交流的机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的观念日趋开放,手头也越来越宽裕,通过有目的旅游活动择偶选伴的方式将成为不少单身老人的时尚选择。
3、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有助于“健康老龄化”的实现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0年提出了“健康老龄化”的奋斗目标,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老年人延缓衰老,提高其健康寿命和寿命质量, 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智力正常、情绪健康、意志坚强、心理协调、反应适度、关系融洽。总而言之,可归纳为:无精神障碍;性格健全;情绪稳定,能应对紧张压力;适应环境,能参与社会活动;人际关系和谐,有一定的交往能力;具有一定的学习、记忆能力;在工作和职业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过着高质量的生活。老年文化活动使老年人身心得到愉悦,还可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减少孤独、空虚和消沉之感,而且是一种健脑、健身的手段,有人称之为“文化保健”。通过“文化保健”身体得到调节,心理上得到平衡,对实现“健康老龄化”大有裨益。
4、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有利于发挥老年人潜能
老年人退休自各个单位、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其中蕴含着很多艺术人才,有的人退休于学校,有的退休于文化部门,有的退休于文艺专业团体,有的青年时期曾经是所在单位的文艺骨干,有的自幼就爱好文化艺术。在开展老年人娱乐活动的时候,应注意发现这些人,挖掘这些人,把他们吸纳到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中来,发挥更多的作用。有些文艺爱好者也对老年文化活动感兴趣。
5、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有利于提高老年人闲暇生活的质量
老年人大多过着“休息型”、“寄托型”的生活。老年人的休闲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老年人必须对精神生活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丰富多采的老年文化来充实老年人的生活,才能使大家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增强体质,完善人格,才能使大家的晚年生活更放异彩。
二、北京地区 老年文化市场现状
1、北京老年人文化需求
北京市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老年人中也不乏文艺人才,更有许多老艺术家退休后回到社区,带领社区老年人唱歌、跳舞,成为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组织者。近几年不断兴起的“老年文化活动”, 给老年人一个展示自己才艺的舞台。许多老年合唱团,舞蹈团纷纷兴起还有银发茶社。而北京市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闲暇性。闲暇性是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表现为较多个人独立活动和以家庭与社会生活为主的需要。前述调查资料表明,无论是老年人的共同需要还是分城市和远郊县老年人的需要,名列前茅的多是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活动,比如,看电视、看书报、听广播、散步、养花草小动物、做手工等。另外如逛公园、跳舞、旅游等活动也都是在社区周围进行的。
第二、参与程度较低。参与程度低是指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缺乏热情和很少参与活动。据调查数据,老年人对小区或居(村)委会组织的活动从不参加的占,偶尔参加的,几乎次次参加的。对于组织外的娱乐活动,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较低,从不参加的占,偶尔参加的占,几乎次次参加的占。
第三、差异性。差异性是老年人口群体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进行调查和研究过程中,同样可以感受到老年人对精神文化需求的差异性。北京市老年人有城区和远郊县之别。调查资料显示,城区老年人在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种类较多,知识性较强,而远郊县种类较少,以娱乐性为主。
北京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显性需求不足。调查资料显示,显性需求是指直接表现出的需求。这表现在影响老年人生活的多种因素按重要的排序中,娱乐活动排在第8位,在健康与医疗、经济、居住、饮食、心情、照料、出行等之后。 但从北京市老年人基本需求看,无论是经济状况好的还是经济状况不好的,对精神文化需求均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当问及老年人"为什么没有参加这些娱乐活动"时,除了组织和设施等外的问题外,有的老年人回答"没有兴趣",有的老年人回答"没有时间",还有的老年人提出种种不能参加理由,缺乏参加的强烈愿望。
第二、组织不力。影响老年人人参加娱乐活动的另一个原因是组织不力。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竟多达的老年人认为"没有组织过"。其中,城区老年人为,远郊区为74.%,远郊县为。
第三、设施不足。影响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又一个原因缺少设施。的老年人提出这个问题。城区老年人对这个问题是认同感低一些,仅有;远郊县高一些,。看来,解决农村地区的设施问题是一个工作重点。调查中出现了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度很低,另一方面又对目前的精神文化生活状况表示不满。据调查,的老年人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 的老年人无所谓(一般)。这说明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想象中的那些内容,有许多内容我们还没有涉及到,对于我们提供和涉及的内容,老年人同样表示了不满意,需要特别加以关注。
2、北京市社区老年群团的现状
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社区老年群团,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老年群团。社区老年人群团是指主要由社区老年人自愿组织参与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娱乐的民间群众团体。本文将老年群团分为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团队分别考察。因为社区老年群团的主体和龙头是老年人协会,在调查设计中重点突出了老年人协会的内容。除老年人协会,我们依据活动内容与活动形式不同,把老年群团划分为拳操气功、球类器械、秧歌舞蹈、说唱器乐、棋牌麻将、老年学校、读书阅报、手工制作、书画篆刻等九类老年人(活动)团队。
目前北京市居委会2406个,常住人口1271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188万人,占总人口的。全市共有社区老年人协会4929个,老年人团队17778个。文化团队数量多,城乡分布有较大差异,组织场地比较有保障,经费紧张;全市6377个城乡社区共有老年人团队17778个,平均每个社区有老年人团队2.8个。其中,东、西、崇、宣4个老城区平均每个居委会有老年人团队5.4个,其中东城区最多,达到6.5个;朝、丰、石、海4个近郊区平均每个居村委会建有老年人团队4.7个,其中,朝阳区最多,为5.2个;远郊10个区县平均每个居村委会有老年人团队1.8个,其中,门头沟区最多为2.6个,延庆县最少为0.2个。
文化团队形式较多,以健身娱乐为主要活动形式。按拳操气功、球类器械、秧歌舞蹈、说唱器乐、棋牌麻将、老年学校、读书阅报、手工制作、书画篆刻等九类团队文化活动内容派次,秧歌舞蹈、棋牌麻将和老年学校是老年人团队数量居前三位。其中,老年秧歌舞蹈队有3711个,占老年人团队总数的21%,平均每个社区有0.6个;棋牌麻将队有2802个,占老年人团队总数的16%,平均每个社区有0.4个;老年学校有2750个,占老年人团队总数的15%,平均每个社区均有0.4个。而老年人团队的经费少,主要是由会员自筹。43%的老年群团没有办公和活动经费,32%的老年群团年经费在500元以下,25%的老年群团年经费在500元以上,老年人团队的年平均活动经费为268元。
文化团队的建立较为规范,规章制度较为齐全;这些社区文化团队有自身严格的选举制度,组织纪律,有口头约定或成文的会员章程、活动条例、制度等。团队负责人主要由群众选举产生,体现了老年老年人团队的自治性、群众性。
文化团队规模适中,活动开展经常;从会员人数看,64%的老年人团队的会员人数在11-50人,10人以下的占22%,50人以上的占14%,老年人团队的会员数约占老年总人口的20%。兴趣爱好类的老年人团队会员人数多在10人以下,超过50人以上的主要是组织性较强的老年群团。从活动频次看,老年人团队均能较经常开展活动。每天都能开展活动的老年人团队为41%,每周都能组织开展活动的累计为74%,每月都能组织开展活动的累计为91 %,只有9%的老年人团队在每年的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开展活动。
文化团队组织活动内容不丰富,老年人参与率不高。从活动内容看,娱乐健身类的团队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二,而教育知识类的仅占三分之一,这与当前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的需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社区老年群团的活动的内容和档次急需提升,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加,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秧歌舞蹈,棋派牌麻将,是老年人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
三、老年文化产业的发展途径
1996年12月,北京率先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将文化建设理论提升到一个崭新的高度。2000年秋,以第一届大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研讨会为契机,在全国各个城市逐步发展文化产业,促进了文化事业改制为两部分,形成城市文化事业和城市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繁荣态势。文化产业是为满足社会和人们文化消费需求的一种产业,是以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来实现文化的经济价值的产业。北京市朝阳区作为首都快速发展的经济大区,有着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基础,现已成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聚集地。把北京打造成中国“文化产业之都”的呼声日益强烈,蓝图也已经绘就:东城区文化产业园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国影视生产基地、三辰卡通动漫网游产业基地等八大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正在雄心勃勃的规划中。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已达960多亿元人民币,占北京市GDP的14%以上。而北京老年文化建设繁荣,老年文化产业发展以下途径:
1、以国家政策为依托,突出自身优势资源,根据老年人特点设计经营自身老年文化产品;
2、以特色旅游与老年文化相结合;
3、引进市场机制,按照产业生产模式来运营,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创造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项目;
4、整合自身资源,注重对老年群体的人文关怀,借签国外老年文化产业运作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将老年文化产业做为产品来经营(西方社会德国在这方面最先进);
5、尽力获得国家本身老年文化产业扶持
四、国家对老年文化产业扶持
1、国家税收政策
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的老年文化服务机构,报北京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福利性、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老年文化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
2、国家财政与政策扶持
(1)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师范基地
(2)申报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北京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5亿元)
(3)关注政府采购招标文化项目(由文化部定期发布采购信息财政局采购处采办)
(4)老年文化产业属于导向性文化产业即国家扶持文化产业
五、我们做老年产业如何运营
北京地区老年文化产业经营主要依存老年社团组织来运作,大部分属于民间公益组织。而我们公司与中国老年大学有着积极而密切的合作关系。2005年底,中国的老年大学(学校)已发展到2.6万多所,在校学员230多万人, 外围学员300多人。我们以现有的资源如何经营这一文化产业:
1、项目定位:公益性老年休闲文化产业与市场相结合。
2、产业布局: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特点,提出“文化养老”主题,吸引更多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运用网络手段建立自家生产自家经营的老年文化产品超市。随着老年文化活动的经验累计及拓展,公司品牌效应营造,老年文化活动完全可以面向社会。
3、盈利模式:文化活动赞助费;文化活动整合成产品资源出售;文化活动与旅游企业挂钩,宣传盈利;文化活动与老年文化礼品企业挂钩,宣传盈利;文化活动作为产品授权给加盟商。
4、融资渠道:根据老年产业特点, 利用CRM系统中产品企业信息资源制定有效融资计划,来收集社会资金;利用CRM系统中国家政策信息资源,获得国家财政扶持;以存量换增量,以资源换技术,以市场换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5、项目实施路径:首先在全国老年大学向老年学员征集文化活动创意;将符合实际的老年文化活动创意编制成老年文化活动信息资源库(由老年学员投票选举按照一定名次排列)录入CRM(先前在老年大学已经建立并推广)系统产品信息库——从文化活动信息资源库选取某项文化活动,组织学员报名;——根据CRM系统中录入的老年学员身体状况及特长爱好信息来选择符合条件的文化活动学员;——将该项文化活动筹划准备,具体实施过程纪录在系统信息库中;——总结经验,将该文化活动制成公司产品资源。在老年大学范围内交流、发行。推动老年文化活动的进展,同时对于相关产品开发起到先导作用。
六、结论
据悉,未来五年,国家要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在县(市、区)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设立老年活动站(点),基层村居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原有和新建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休闲服务场所也要积极向老年人开放。并且鼓励发展城乡老年群众文艺活动组织,鼓励开展经常多样、健康向上的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未来的老年人要有学有乐,过上多姿多彩的生活。老年文化的建设,一要走民间与政府相结合的道路,二要走为社区服务的道路;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多方支持,也要积极拓展活动平台,把老年文化建设深入到每一个角落。 而北京地区老年人无论文化层次还是生活水准都比其他地区高一些,因此老年文化活动开展也比其他地区繁荣。
参考文献: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中国老年报》2006-2-27
(2)《文化兴趣活动与老年人记忆关系的调查》唐贤祥 现代康复1999年第9期第3卷论著
(3)《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问题》北京老龄问题研究中心
(4)《北京老年社团文化》北京老龄问题研究中心
(5)《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中国老年报
(6)北京文化产业信息 2006—2007 老年文摘
(7)德国文化养老 欧洲资讯网
Ⅲ 如何有效开展老年消费群体宣传教育
新闻关键词:老年消费 老年人权益
(实习记者) “2016年,青海省消协注重加大对该省特殊群体的消费教育引导,采取以案说法,加强对老年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同时注重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消费教育引导,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燕在15日召开的联席会上表示。
据了解,2016年5月,青海省消协接到60多岁的王大妈投诉,称其于2015年8月从自家订阅的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外用减肥用品广告,该广告中采用中医名家答疑解惑的方式进行大篇幅宣传,表明此产品在减大肚子方面有着显著效果。为减缓其爱人长期肥胖的症状,便通过报纸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商家订购了价值1320元的该产品。产品邮寄到之后,家人便按时、按剂量进行使用,但在一个疗程之后,丝毫不见广告中所宣称的减肥效果,怀疑此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发现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便投诉到了青海省消协。
接到投诉后,青海省消协联系广告发布媒体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广告发布媒体无法提供产品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对于产品效果问题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青海省消协依据《消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广告发布媒体进行讲解和教育,经多次调解,该媒体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宝平说:“从2016年消费投诉分析看,老年人普遍存在防范意识较弱、维权能力较低的特点。为此,我们从老年人消费陷阱和人身财产受损两大方面,梳理出六个类型的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邀请公益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引导老年人规避处理消费陷阱。有效提高了老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陈燕表示,2016年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50件,解决792件,解决率为93.2%,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Ⅳ 为老人服务项目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
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三)除极少数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户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
(五)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八)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九)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十四)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十五)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十六)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十七)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十八)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十九)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二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4)开展老年消费教育活动扩展阅读
对于补贴制度各地标准不同,以达州为例: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关爱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从2019年1月1日起,达州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
80—89周岁老年人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同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制定。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建立百岁老人敬老金和家庭奖励金制度。
市政府为全市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赠送1块长寿牌匾,由市老龄办负责制作和发放。从2019年起,每年10月“敬老月”,为全市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敬老金和2000元家庭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市老龄办负责发放。
高龄津贴及百岁老人敬老金、家庭奖励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惠民优待政策。
Ⅳ 零售企业怎么对老年人进行营销策划
首先,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制定营销策略。老年人多数为离退休人员,由于已经脱离了社会,时间比工作时期宽裕了很多,精神生活也慢慢空虚起来。多数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仅限于打打太极拳,下棋打牌等。企业要针对老年人的消费心理,推出符合其消费需求的服务产品,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推动老年人文化产业的发展。旅行社可以开设一些旅游项目引导老年人走出去。由于老年人平常的身体锻炼较少,旅行社可以适当安排徒步旅行,让老人家更多地亲近大自然,既达到了锻炼身体陶冶心性的目的,又消除了孤独感,增进了老年人的群体友谊。其次,应根据老年人的消费能力制定营销策略。一是针对高端用户群,开发老年人高端消费产品。针对老年人消费结构中文化程度高并拥有较高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人群,相关企业应该推出拥有较好用户体验的产品。二是针对中低端客户群,开发更贴近老年人生活的产品。企业在开展营销时就需要选取实用性好,价格低廉的产品。这种产品一定要突出其实用性和性价比。最后,要优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政府监管力度。一是大力发展服务产业,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帮助。服务产品的过程性与不可分性使其对人的依赖比其他产品大得多,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的好坏。相关公司应该加强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二是政府应从多方面创造条件支持老年消费市场的发展。考虑到当前老年人口总体收入水平较低,对老年人生活服务市场政策中采取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使从事此类市场的经营者能有适当的营利和拓展产业的能力。因此,经营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有关方面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策略来引导老年人进行适度消费。此外,老年人消费结构中占比重较大的是食品医疗消费,但是影响消费结构的因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收入和受教育程度。资料显示,收入越高、受教育程度越好的老年人其精神消费需求比重越大,而食品医疗消费比重相对下降。因此,企业在进行老年人产品营销时一定要从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出发,对于精神消费需求较高的高端用户,要强调用户体验,突出其个性化服务;而对于中低端用户,则要强调实用性和性价比。针对服务性行业的特点,企业要对老年人对于生活服务的特殊需求给予足够重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政府也应该给予相关企业政策扶持,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Ⅵ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
一、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六)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七)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违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手段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指导老年群众科学健康养生,热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消费法律帮助,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
(八)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明确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预付卡消费领域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数字龙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学习借鉴省外经验,逐步建设统一的预付卡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向消费者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九)经营者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卡。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卡。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二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卡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预付卡应当按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发卡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实际购买金额数量情况提供相应的优惠。
(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使用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内容。预付卡使用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省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预付卡使用章程示范文本。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预付卡使用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省预付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预付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卡,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转让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费用。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卡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卡,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卡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卡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还预付卡余额。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十一)经营者有违反本决议第(九)、第(十)项规定行为的,由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1.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预付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2.一年内因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利用发行预付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4.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Ⅶ 国家怎样支持315权益日的开展
一是围绕年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联合重点行业企业,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及年主题专项活动,倡导强化企业信用监督,营造诚信经营的消费市场氛围。
二是以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为重点,加强消费维权理论研究。加强对住房装修、健康旅游、网络订餐、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企业信用缺失情况的监督,从严格法规标准和强化监管的角度,呼吁完善强化企业信用监管的制度体系。
三是大力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尤其是针对农村消费、老年消费、网络消费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系列活动,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等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作用,针对中高端和智能产品、儿童青少年消费产品等,结合《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体验式调查和比较试验,为消费者选择信用评价高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为政府强化信用监管提供意见建议。
五是提升投诉便利化程度,加快推广电商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和网上直通车平台,更好地化解消费矛盾和纠纷。探索开展投诉公示制度和建立失信企业黄黑榜,加快向政府有关部门推送企业失信信息,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Ⅷ 如何好城乡结合丰富老年人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第十四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第十五条 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第十六条 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第二十二条 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支持社会团体、乡(镇)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娱、教育、体育活动;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进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可实行半费或免费。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应根据条件增建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经常地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谴责和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离休、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或挪作他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助,其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的孤寡老年人患病,原单位应负责安排医疗和照料。第二十九条 城镇没有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接纳进福利院。农村孤寡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孤寡残疾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高于一般孤寡老年人。第三十条 赡养人拒不给付赡养费的,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付;赡养人是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基层组织责令其给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应根据农民自愿和经济条件,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老年基金会,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问题。第三十三条 每年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开展尊敬老年人活动,并对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各级老干、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均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促进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三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一)检查、监督本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四)组织、部署、督促、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针对本地区老龄问题的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六)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七)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的老年组织和老年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在处理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应老年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交履行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查处,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搪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快有了!!
Ⅸ 天津为何要召开老年消费教育论坛
据报道,以“关爱老人 理性消费”为主题的天津市老年消费教育论坛24日召开,研讨加强和改进老年消费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老年消费者的辨别意识、维权意识,增强老年人消费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在进行老年消费教育相关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剑桥表示,各地消费者协会要始终坚持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让老年人权益有保障、消费更放心、生活更美好。
Ⅹ 3.15消费者权益日有什么作用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用是让消费者了解消费知识,明确自己的消费权益,学会如何在消费活动中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倡导品质消费理念,营造品质消费氛围;
2、加强对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和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着力解决理念误点、制度盲点、消费痛点,推动消除影响消费升级的制度障碍,更好服务消费品质提升;
3、大力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尤其是针对农村消费市场、老年消费、网络消费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系列活动;
4、充分发挥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作用,在消费热点领域开展体验式调查,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净化农村集贸市场环境,让品质消费惠及广大农村消费者;结合当前的消费热点,选取面向消费升级的绿色化、智能化、中高端化等新型前沿产品开展比较试验,为品质消费提供选择;
5、扩展维权渠道,通过搭建和畅通电话、微信、网络等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推进投诉和解平台建设,拓展电商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直通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周到的维权服务。
拓展资料: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