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才建成11年的商业街,怎么就是棚户区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政府以土地收储和项目招标方式,吸引省内外资质合格、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标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从快办理各项手续,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3、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让利于民,对特困户在政策上要给予合理的照顾。在政策扶持、实施拆迁、回迁安置、货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4、异地安置、建设公共设施。
凡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拆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5、保护文物、建筑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老城保护区域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等,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6、政府建房、优先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政府购建廉租房、建设老年公寓,优先安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员。
7、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不留角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8、滚动开发、良性发展。利用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建设安置房,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拆迁腾空的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形成资金滚动的良性发展。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二)工作目标。2007年起,利用3-5年时间,拆除棚户区建筑面积269.2万㎡,涉及居民约58012户、19.43万人;新建住房约65212套,建筑面积约423.9万㎡。
2007年,重点在迎泽区、杏花岭区和万柏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的小户型。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四、改造模式
(一)规划设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5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确定年度改造项目。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二)拆迁安置
1、采取土地收储、项目招商、政府组织改造相结合的运作方式。适合土地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适合项目招商的,由各区政府负责招商改造;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由各区政府组织拆迁,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土地收益返还款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2、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自愿选择,鼓励货币安置;在实物安置中,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实物安置用房包括新建安置用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
3、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用于回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拆迁改造。
(三)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要适当给予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跨类实行异地安置的,要合理增加安置面积,按拆迁先后顺序在应安置户型内依次选房,免收层次和朝向差价,子女入学可按原居住区学区入学对待。
(四)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比例,简化手续,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全部返还所在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九)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建设。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十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出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政府补贴。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贴机制。市财政要保证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安置住宅建设、文物搬迁等。同时,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5%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市场运作的土地收益。
(三)相关税费的减免。
(四)棚户区居民承担部分。
(五)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在城建、交通、环保、文化、文物、旅游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特别是开发银行贷款。
(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政府回收修缮后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收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建立领导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是监管和服务主体。
1、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建管委: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和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公安、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并享受安置地入学同等待遇。公安派出所冻结被拆迁棚户区居民分立户口。
5、市监委: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监察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6、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认定等工作;配合市房地局制定实施实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制定老年公寓安置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的相关政策,并对安置对象的认定;组织实施老年公寓建设。
7、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8、市国土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配合财政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腾空土地收益归集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9、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0、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和廉租住房规划许可;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11、市文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腾迁保护和复建工作。
12、市市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13、市房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起草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文件,对直管公房出售资金进行收回监管,组织实施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14、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及治安等工作。15、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7、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四)提高办事效率。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过期默认制度,各委、办、局在接到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核发的绿色卡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要与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六)依法规范拆迁。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向所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及时查处和纠正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区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报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批准后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11日(地方法规)
Ⅱ 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和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和内容
http://www.xbehyq.gov.cn/new/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009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衡、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企业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在7.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资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Ⅲ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找 “优老网 ”(原中国敬老院网)客服咨询。
Ⅳ 办养老院的可行性报告
写养老院可行性报告,找“海南方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写,甲级资质。养老院建设,主要是提供老人修养的场所,所以在编写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个人编写养老院可行性报告,总会有偏漏,所以,找公司代写比自己代写价值会更高。
国际养老院可行写报告编写纲要
前言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养老产业现状与发展
第三章项目背景和特点
第四章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五章项目的技术与保障体系
第六章管理与经营
第七章行业与市场分析
第八章市场营销策略
第九章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章融资计划
第十一章财务预测
第十二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章结论
第十四章附件清单
Ⅳ 老年公寓的研究报告
社保老年公寓可行性研究报告
《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系统研究分析,深入结合“十二五产业规划”论证了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投资的可行性意见,可作为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投资决策、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也作为向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和规划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等。这份社保老年公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市场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经济性、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对比及财务指标等进行了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通过科学系统的专家评估及技术把关,站在产业健康良性循环发展、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及企业产业升级赢利快速发展的高度,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全方面的分析与评价,为企业提供专业负责的项目投资智囊支持服务!
Ⅵ 养老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怎么写养老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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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养老院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项目运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组织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的研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角度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与分析研究,为项目决策提供公正、可靠、科学的投资与工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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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概述
1.2 编制依据及研究范围
1.3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 主要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3.1 项目选址
3.2 项目区概况
第四章 项目运营
4.1 功能服务
4.2 主要任务
4.3 服务半径
4.4 服务方式及时间
4.5 与周边福利机构的关系
第五章 建设方案
5.1 工程方案
5.2 设备方案
第六章 项目组织管理
6.1 组织机构
6.2 劳动定员
6.3 实施进度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1 编制依据
7.2 估算范围
7.3 投资估算
7.4 资金筹措
7.5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章 社会效益分析
8.1 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8.2 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8.3 社会评价结论
第九章 结论与建议
9.1 结论
9.2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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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7)老年公寓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Ⅷ 个人开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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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开办私人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9)老年公寓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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