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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火灾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2-07-04 10:46:25

㈠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老年公寓火灾处理结果扩展阅读:

案例:北京:养老院失火伤人毁现场

74岁下肢瘫痪老人陈某在养老院期间因房间失火全身大面积被烧伤,一个多月后不治身亡。事发后,其家人将陈某入住的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陈某不听劝告在房间内抽烟引发火灾,应自行担责。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

2007年8月,陈某因下肢瘫痪由家人送往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2014年3月14日下午3点左右,陈某居住的房间内发生火灾,陈某被烧伤。

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将陈某救出并送往医院急救。其间,老年公寓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经诊断,陈某烧伤面积达45%,全身多处、轻度吸入性损伤等。同年4月25日,陈某因双肺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据悉,陈某房间的火情被工作人员自行扑灭,护理人员将火灾现场打扫清理,并将过火的床垫拿到院外。清理火灾现场后,养老院通知家属,家属当晚11点半报警。事后,消防部门对火灾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

消防部门拍摄的失火现场照片显示,着火部位主要在床的外侧靠近床头柜处,床头柜上放有烟灰缸,着火的物品主要是陈某使用的床垫和被褥,木床和床头柜有部分阴燃,靠近床头的墙壁被熏黑。此外,房间内放置有部分未开封的香烟及数个打火机。

因与养老院多次协商未果,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将对方告上法庭。她们认为,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被烧伤后不治身亡。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圣泽峰老年公寓认为,火灾非因被告故意或过失导致,事发后被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来说,陈某所住的房间所有电器只有电视和饮水机,所有电器和插座均无烧毁或异常现象。房间内没有被告添加的任何起火或引火物。

通过现场能看到,过火面积很小,可以准确判断起火点在地面靠近床脚之处。加之床头柜上有烟蒂,置物架上有香烟,当时室内无他人,不难推断起火原因为陈某所致。在此情况下,被告对起火原因不存在过错,自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陈某的护理人员在接受消防部门调查时曾表示,当天下午,院长巡查房间时未发现异样,但过后她看到走廊有烟,发现陈某房间起火,之间有十几分钟。

她说,老人平时经常吸烟,工作人员口头提示过,房间里也贴着提示,但对方不听。老人单独居住,房间里有应急呼叫设施,但事发后没人拉响或呼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法人单位,应当对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当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未尽到而造成入住老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在火灾发生后对陈某实施了一定的救护措施,但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被告在平时对于火灾发生的安全隐患完全尽到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由于被告将火灾现场破坏,且从其举证亦难以认定其在火灾发生后尽到了及时报警的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原因难以认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陈某平时有抽烟的习惯,但由于被告将事故现场破坏,故对于火灾原因是否因陈某抽烟引起,无法查清,故对被告辩称火灾系由于陈某抽烟引起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陈某因火灾而受到损害进而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发后的行为对此酌情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㈡ 俄罗斯一养老院发生火灾!该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事件回顾

当地时间12月15日的凌晨,俄罗斯的一家私人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了11人死亡的悲痛结果。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起火的这个院子是由木质房屋建成的,是上个世纪60年代的木质结构。这家养老院也没有在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正规注册,也查不到有关这家养老院的相关信息。对于起火的原因是什么有关部门还在进行调查。

4. 不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5.定期消防大检查。思想麻痹、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火灾的因素之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必须选择安全逃生路线,切不可贪恋财物,毕竟,在生命面前,钱财真的不值一提。

㈢ 5.25河南养老院特大火灾事故的事故概述

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26日上午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老年康复中心火灾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目前的死亡人数38人,重伤是2人,轻伤是4人。目前重伤2人已经转移到了平顶山平煤总医院进行治疗,轻伤的4人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救治。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这个发生火灾的康乐园老年中心是2010年12月份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的养老中心,过火的区域一共是有床位51个,发生火灾时有44人居住。除了伤亡的其他人已经全部找到了,目前相关的责任人也已经被警方控制,至于事故更进一步发生的原因还正在进行调查和了解,有关的情况还将再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及时的通报。

㈣ 盈利性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伤亡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是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对伤亡者进行赔偿,而且还要对事故责任罪行追责。

㈤ 养老院火灾逃生经验

兰公馆管理层总结多年养老院火灾逃生经验,要提前预防,发生火灾不要奔跑,立即进行疏散,确保所有老人安全。

老人平时最好在床头边备一杯水,一旦发生火灾,马上泼湿被子,代替湿毛巾捂住口鼻。也可准备一些小工具,如口哨、手电等,老人体力有限,这些工具可以帮助逃生

㈥ 发生火灾消防安全管理人负什么责任,有刑事责任吗

如行为人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

(6)老年公寓火灾处理结果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

根据《消防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㈦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因何失火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失火3名老人丧生, 官方:人为纵火。

3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解原乡豆槐村已经停了一天的电,晚上7点多,村子里一片漆黑。54岁的村民闫春华(化名)干完活从田里回来,走到村口的豆槐养老院时她停下了,因为不放心住在里面的父亲,她想去看看。

走进养老院,她迎面遇上了护工李桂花(化名)。李桂花问,这么晚你怎么来了?闫春华说来看看父亲,平时忙着喂猪、下地干农活,只能抽时间来。李说,你爸睡下了。一听这话,闫春华就没上楼,径直回了家。

闫春华错过了最后一次与父亲见面的机会。

3月27日凌晨,她的父亲以及另外两名同寝室的老人倒在了浓烟之中,直到早上6点多才被人发现,三人均已死亡。

从南面望去的豆槐养老院

来源:网易新闻

㈧ 麓山老年公寓火灾六是什么就是受伤

记者获悉,起火原因还在调查。在养老院居住的83岁老人洪宝俊分析内说,着火房子的最东头是电工容房,内部放置了大量的杂物,而大火就有可能是电工房引发的。

目前,火灾的12名相关责任人被控制,其中包括7名护工、5名工作人员,还有3人正在查找落实。据悉,该老年公寓法人代表为鲁山县董周乡沈庄村人范花枝。

范花枝的同乡介绍,50岁的范花枝是鲁山县董周乡沈庄人,以前是种地的农民,“这些年村里年轻人大多外出做生意、打工了,无法照顾老人,于是她就想起了要办养老院,在养老院里服务的工作人员也多是她的亲戚朋友。”

㈨ 养老院火灾追究谁的责任

1、火灾追究责任,首先要确定火灾的原因才能定
2、如果火灾原因是纵火的话,则版属于刑事案件,追究纵权火者的刑责
3、如果火灾是养老院员工或老人失火引起,则可以追究失火者的责任
4、如果火灾是电气、遗留火种或其他非纵火责任,则要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㈩ 5.25特大火灾处理人员名单

5.25特大火灾处理人员名单: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专干孔繁阳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翟会廷、铁九伟、王占文、高峰、梁凯、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对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名直接责任人及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9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和6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专干孔繁阳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翟会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铁九伟、王占文、高峰、梁凯、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10)老年公寓火灾处理结果扩展阅读:

通报

2015年5月28日早晨,记者从河南平顶山市政府获悉,因鲁山县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该县副县长田汉霖等4官员被停职。

平顶山市官方通报称,因5月25日鲁山县琴台街道三里河村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议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5月27日,中共平顶山市委作出决定,对鲁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田汉霖同志停职处理。

同日,中共鲁山县委作出决定,对鲁山县民政局局长刘大钢同志,党组成员、主任科员王占文同志,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高峰同志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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