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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活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2 16:30:21

❶ 如何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一、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回顾 宁波农村出现老年人协会是在1988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老年人协会从小到大,规模不断壮大。目前,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老年人协会,农村老年人入会率达到80%以上。老年人协会已经成为农村中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不可小看的群众性组织。 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出现和壮大,有其历史和客观原因。首先,它适应了时代发展地需要。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增多,客观加剧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在不少村中留守人员中,老年人成为绝对主角。这给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照料、精神慰藉等带来了许多问题。农村老年人迫切需要有一个组织来为自己说话,替自己撑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老年人对组建老年人协会意识和热情很高。其次,它适应了老龄工作的需盯。由于宁波老龄工作起步较晚(如果从1986年宁波市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算起,也就20年),基层老龄工作的组织网络十分不健全,特别在老龄委成立的初期,农村老龄工作基层组织几乎空白。而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出现,正好为我们开展农村老龄工作台有了一个可以借肋的“脚“。正国为如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宁波大力推进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并始终将老年人协会作为农村老龄工作的组织基础和依靠的力量。 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89年以前为自发阶段。随着农村人口日趋老龄化,老年人协会这一新生事物在农村自发诞生;1990-1996年为推进阶段,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下,农村老年人协会数量和规模得到迅速发展,大多数行政村都先后成立了老年人协会;1997年以后为规范建设阶段。宁波市老龄委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老年人协会活动的通知》,制定了规范化老年人协会标准。浙江省老龄委在1998/年下发了《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 规则》和《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拉开了宁波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序幕。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认真按照规范建设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基层做好协会建设,涌现出了一大批作用发挥好,老年人信得过的规范化老年人协会。农村老年人协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围绕村两委会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协助工作台。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协会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简称村两委会)的领导,围绕村两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利用老年人的自身优势、积极、主动配合村干部开展计划生育、禁赌禁毒、移风易俗等宣传,参与村里民事调解、维护村容整洁和社会治安、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还积极向村两委会献计献策,成为了村两委会的得力助手。特别像前几年的殡葬改革、“非典”和禽流感防治,近几年的村委选举、土地征用等专项中心工作中,村老年人协会配合村两委会做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促进了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了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二)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上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农村老年人协会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老年人互助互帮。特别在对贫困老年人的扶贫帮困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农村老年人协会将孤寡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经常走访看望,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情况,并积极向社夫募捐或动员老年会员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给予困难老人必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协会还建立了老年人生病、遇灾、生日时上门慰问制度,让老年人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此外,一些村农村老年人协会在村两委会的支持下,通过创办种植业、养殖业等老年经济实体,开办诸如碗筷餐具出租、花圈加工销售、村级菜场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等有偿服务,组织低龄健康农村老年人参与经济收入,在为老年人协会积累活动经费的同时,也为老年人自身增加了经济收入,提高了生吞活水平。 (三)在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由于目前大部分农村的养老主要还是靠子女赡养,赡养纠纷在农村,特别在贫困农村地区还时有发生。因此,几乎所有村农村老年协会都成立了专门的老年维权调解小组,对虐待、歧视、遗弃老人的行为,往往由协会领导出面,及时上门进行调节,对赡养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于协会领导一般由村中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再加上老年组织活动的集体力量“撑腰”,年轻人不敢犯“众怒”,易于接受调节,易于化解矛盾。近几年来,宁波市农村赡养纠纷普遍减少,除社会敬老养老意识增强和老年人自身经济能力提高因素外,农村老年人协会的监督和调节也功不可没。 (四)在活跃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上做了大量组织工作。目前,决大部分行政村均建立了老年活动室,并且基本上交给老年人协会自行管理。老年人协会也以此为阵地,组织本村老年人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如下棋、玩牌=看电视、打拳练习等,定期安排说书、演戏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许多农村老年人协会还组建了文艺队、腰鼓队、舞蹈队、门球队等老年文体队伍,经常开展活动。有些农村老年人协会在村委会支持和资助下,定期组织老年人外出游览,开展眼界。由于广大老年人协会重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变得充实和活跃起来,老年人一天到晚过着“蹲街头、靠墙头、晒日头”单调无聊生活的现象普遍减少,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总之,宁波市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总体是健康的,对农村建设的影响,其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农村老年人协会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极个别农村老年人协会会长组织观念淡薄,不愿接收村两委会的领导,自行其事,甚至影响村两委会的工作;少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工作不得力,虽有牌子、有名字,但却是空架子,一年到头很少开展活动,在村里无所作为;相当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选举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村与村之间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也很不平衡等。这说明了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正确认识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意义 回良玉副总理指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维护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调节涉老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推进计划生育,活跃老年人生活,关心下一代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基层政权建设做出了贡献,要继续大力加强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将其作为各级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农村老年人作为农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一支绝对不可低估的 群众力量。但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村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能将老年人团结和组织起来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农村老年人协会作为目前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最主要的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广大农村老年人心目中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可以更好地团结和领导老年人,使之有组织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更好地发挥老年群体的独特作用。 (二)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构建和谐农村,在一定意义上讲,就需要看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代际关系是否和谐、老年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农村老年人协会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农村老年人协会在调解涉老矛盾,维护老年人合法利益,保证老年人生活、思想稳定,维护农村家庭和社会安定,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使之充分发挥这种独特优势,就可以为构建和谐农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做好农村老龄工作的需要。农村老龄工作面广量大,又相对薄弱,既是老龄工作的重点,也是老龄工作的难点。如果仅仅靠乡镇一、二个老龄工作干部和村两委会去做工作,显然是难以应对的,需要依靠和谐借助农村最大的老年群众组织— —老年人协会的力量。实际上,许多具体的基层老龄工作都是通过老年人协会这个组织来实施的。今后农村老龄工作任务将更家繁重,在现行老龄工作体制下,老年人仍需要这个“家”,村两委会仍需要这个助手,老龄部门仍需要这个“脚”,党和政府也需要这个抓手。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协会的建设,使其健康发展,为深入开展农村老龄工作奠定扎实的老年群众基础。 三、当前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政治上的把握。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管理村级事务的自治组织,其他任何村级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村两委会的领导,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着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应当承认,缺有一小部分村两委会领导不力,组织软弱,在村民中的威信和号召力不高,想比之下,村老年人协会却办的红红火火,凝聚力强,但这解决不能作为不服从村两委会改进工作。对不接受两委会领导,自行其事,或者左右、干涉村两委会工作,甚至凌驾于村两委会的老年人协会,应提请乡镇党委和村两委会对该协会进行整顿,对协会班子重新进行改选。 二是组织上的把握。这主要指从组织制度上如何体现和加强村两委会对农村老年人协会的领导。 首先,需要明确协会会长由谁担任问题。目前,宁波的农村老年人协会会长大部分由老年人担任,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的并不多。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主要有两个好处,一是直接体现昨加强了村两委会对协会的领导,避免了农村老年人协会干涉村两委会,甚至成为村“第二党支部”现象的出现;二是有利于消除和减少干群矛盾。村领导兼任协会领导,不仅更加体现村两委会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对老年人的关心,而且作为协会领导的村干部也必然会更多地直接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与老年人的交流沟通也会更多,从而提高干群之间的互信度,促进工作良性互动。因此,我们认为,聘请村两委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或名誉会长较为妥当。 其交,需要明确协会换届改选时,协会班子候选人如何确定问题。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相当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领导成员的产生,没有经过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很难体现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协会换届时,其协会班子候选人的确定,必须先征得村两委会的同意和认可,方可交于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同一届协会班子中的个别成员调整也应如此。 其三,关于一个行政村老年人协会数量问题。按照协会组织属地活动的原则,一个行政村只能有一个老年人协会。但在宁波有极个别地方,由于近几年来大规模的撤村并村,出现了一个行政村有二三个各自独立的老年人协会,特别是那些并对不并资的地方,新的行政村由原来几个村合并后,但这几个村的资产并没有合并,仍各自运作,老年人协会也照此运作(出现这种现象大多跟利益因素有关)。这种状况,很不利于新的村两委会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也不利于工作台的开展,且容易产生矛盾。因此,村合并后,老年人协会也应及时合并,重新确定新的协会领导班子,并以新的老年人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三个财务管理的上把握。由于目前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协会积累资金还不多,个人私自揶用和滥用的现象不多见,对这方面的问题的关注度还不高。但今后随着农村老年人协会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因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漏洞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计会增多。为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协会财务的规范管理很有必要。如对少数经济条件较好、主动要求注册登记的老年人协会,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纳入正规的民间组织管理。由于协会具有了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申请在银行单独开户,财务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和运作。而对大部分没有实力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独立法人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应将多类合法收入,统一放在村级资金帐户中集中管理,并在村级帐户中单立科目,单独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四是工作定位上的把握。农村老年人协会是村两委会的助手,而不是向村两委会争利益的组织,其基本职责就是配合村两委会做好本村的老龄工作,更好地带领广大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使自身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团结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而要做到这一点,在其具体工作定位上,须着重把握好以下五点: 1、紧紧围绕和配合村两委会的中心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优势,有组织地团结和带领本村老年人,积极、主动地完成村交付的工作任务,力所能及地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配合做好村的中心工作,努力成为村中心工作台的一支生力军,村两委会的得力助手。但注意切忌参谋“过头”,把握好度,以不越位、不干涉或干扰村两委会决策为准则。 2、协助村两委会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台。老年人协会作为老年人自己的组织,一般比村两委会更了解每个老年人的思想动态,而且,老年人之间也容易交流和沟通,教育效果也更好。老年人协会应当主动协助村两委会,组织本村老年人学政治、学时事、学科学、学文化、学技能,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政治和文化素质。 3、协助村两委会维护社会稳定。老年人协会骨干一般都是由村中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由他们现面参与村里民事调解,特别是家庭纠纷,矛盾往往容易化解。因此,老年人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这个独特优势,积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各种民事调解活动,同时,还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诸如计划生育、禁赌禁毒、社会治安、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好作用。 4、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文明活动。积极组织本村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组织开展老年人之间的帮扶活动。目前,在农村中,经济贫困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还不少。老年人协会要在对老年人的扶贫帮困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协会出资,或向社会募捐,或动员老年会员集资等形式,向经济困难老人捐款捐物;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与孤寡、残疾、高龄老人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人结对帮扶,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通过协会的组织力量,努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好”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四、明确职能,各司其责,共同抓好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不仅是一项具体的老龄工作,也是一项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党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我们认为: (一)村两委会要切实负起对老年人协会的主要领导责任。村党支部(村两委会)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对本村老年人协会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面的、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老年人协会能不能建设好,关键在于村两委会重不重社,措施有不有力。村两委会要选派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协会领导,要把协会工作列入村委的日常工作议程,支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经常听取协会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帮助协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协会班子的建设,要选配那些党性观念强、综合素质好、热心老龄工作、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加入到协会班子中来,特别是负责日常工作的协会会长(或党务副会长)人选,更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坟在群众中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乐于奉献,还必须要有很强的组织观念和全局意识。同时,村两委会还要督促协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协会工作运行机制,并根据村财力允许, 不断国大对老龄工作和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投入,包括提高本村老年人的福利待遇,增加协会的活动经费,完善村里的为老服务设施等 ,为协会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更好地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作为村两委会助手的作用。 (二)乡镇党委和切实做好对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村两委会的上级领导机关。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协会建设的分管联系领导 (一般为镇乡党妖冶副书记),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对本乡镇农村老年人协会的调研,了解协会建设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协会建设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督促村两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好镇乡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监管工作,对执行不力的村两委会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对协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村两委会和农村老年人协会找出原因,帮助解决。同时,做好对老年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协会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作,并根据乡镇财力允许,不断加大对农村老龄工作和农村老年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指导。 1、及时传达上级老龄工作精神。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要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有关农村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向乡镇党委和政府作好传达工作,争取得到镇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指导镇乡老龄工作机构协助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 2、指导基层完善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指导基层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协会工作职责、协会财务和活动设施管理制度等 。 3、指导基层完善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运作机制。包括指导基层做好农村老年人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协会建立规范的台帐资料;对农村老年人协会骨干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等。同时结合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和细化适合本地农村实际的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标准,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指导协会规范运行。 4、开展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县(市)、区老龄委(办)要定期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符合条件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还要积极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推广,运用英武的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5、积极开展调研,为党和政府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当好参谋。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献计献策,为推进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 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不断挑战着现有的工作理念,对我们的工作也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农村形势和农村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 。各级老龄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实际出发,按照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让农村老年代 协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宁波市老龄办)

❷ 村里老年人幸福院要制定哪些制度

ISCA规则,点击看详细之一,职责,点击看详细(一)在村委会(城市居民),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老龄化的指导的领导委员会,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点击看详细(B)积极支持,并与村(社区)党支部,村(居)中心局,当好参谋助手合作,带领全体老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点击看详细(三)充分的法律权利,老年人要保持内部团队成立协会白局,伦理审查小组,维护法律和秩序组,环境卫生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组的利益在下一代有关团体等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点击看详细(四)通过良好的协会,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规则和法规的实施。点击看详细(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健康的老年人积极组织文体活动。点击看详细(六)及时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和部门年迈父母安排的任务。点击看详细二,学习系统,点击看详细(一)每个月的日期,协会委员会和会员活动组组长,集中学习。普通的一天,点击看详细每月(2)天,无论是会员活动小组,也是一个学习的日子。点击看详细(三)主要学习内容:当前的政治术语,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化,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基本知识,以及更高层次学习文件和信息的统一安排。点击看详细三,民主管理制度,点击看详细(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领导和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国会的所有成员或成员召开的指导下,老人协会的领导,通过的办法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点击看详细(B)的民主程序的执行。由集体讨论决定的老人协会更重要的事情。点击看详细(C)实现民主管理。老年协会的支出须经协会领导集体商定,公共账目的执行情况;国际收支,每年每年公布给所有会员,会员有质疑的权利。点击看详细四次例会,点击看详细(一)各月,作为该协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天,上个月通报工作的日期,交流,学习上级指示,研究最近的工作安排。点击看详细(二)天,每月,作为一个协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天,可与协会和委员会的正规学校日日安排工作相结合,传达组织的精神工作,部署任务。点击看详细(三)每年春节老人或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彰先进的工作和全年的总结命名过程中。点击看详细(四)每月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工作报告一次,及时反映老人的意见和要求。 [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点击看详细五,工作管理系统,点击看详细(一)落实责任制为协会委员会实施“三化”的要求,即“工作人员,将工作,给予责任。”点击看详细(二)具有“五薄的文件。”即:老人名册;协会活动的注册,学习注册,好人好事记录薄,老人的家人和村民调解纠纷登记簿,签订赡养协议(责任)书登记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档案。点击看详细(三)在与该协会的规章制度协会公布在场地和旧法规,设施及相关资料妥善管理。点击看详细(四)室营业时间:。根据各地的事实[OK]
协会(5)成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政治学习和生活的风格

❸ 老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怎么写啊

总则:为了加强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本协会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条: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第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第七条:协会自成立起,就应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目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协会内外公开帐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度。第八条: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每学期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帐目细致明朗。第九条: 协会接受的捐赠或赞助费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或赞助费的有关情况,需向全体会员公开。第十条:任何谎报经费开销者、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情节严重,可废除其工作人员资格细则: 第一条:本协会资金运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财务制度。本协会全部收支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第二条:财务部设立协会总帐户,现金及所有报销作凭证,帐目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必须按时记录各项收支的明细情况。第三条:各部门一律凭有效凭证(发票)由当事人统一到财务部财务报消,注明详细费用,报帐时发票背面应注明用途和经手人和证人,<注:一次性开支50元以上(包括50元)的由会长签名。第四条:各部门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的实物到财务部报销,在使用期间必须保存好,如有遗失责任追究到个人。第五条:报销有效凭证必须在该凭证日期两个星期内报销,过期后恕不办理。第六条:各种收入汇总后,必须三天内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向全体委员汇报,同时,财务部收到资金后必须办理有效的收据,业务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第七条:如举办活动需要提前垫付现金:报由委员会通过后,才可以支付。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部发票和剩余现金。第八条:财务部每月(或根据具体情况)小结财务收支情况,交委员会审议。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清单,向协会内外公布。如需详细了解协会的收支情况,可到财务部查阅加强各方面监督。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老人协会 2009-2-24

❹ 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

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

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
(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❺ 中国老年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老年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G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老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组成。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与团结中国老年学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老年学学术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老年科学事业,为政府制定解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
本学会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把学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学学术团体。
本学会是国际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老龄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学,主要学科有老年生物学,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和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教育学、老年体育学等)。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
(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
(六)对团体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
(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年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以发展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少数地区、城市的老年学学会,全国性的老年学专业学术团体、老龄问题研究机构、老龄工作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老龄问题研究和老龄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学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学理论基础、学术研究能力和老龄工作经验,并发表过老年学有价值的论文或著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被选为学会理事和被聘为学会荣誉理事的,则是中国老年学学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三)凡是有本学会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学会原则上不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吸收和管理。
(四)保留或个别吸收为全国学会个人会员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学会换届选举时,需重新登记确认。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学会两位会员介绍);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学会学术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本学会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学会报送调查研究成果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本学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连续二军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地区、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以及特邀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会的理事;
(三)推举本学会名誉会长;
(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和批准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太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代表大会2月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❼ 老年人协会规章制度怎么写

老年人协会规章制度一、工作职责(一)在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委的指导下,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二)积极支持并配合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的中心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带领全体老年人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三)充分发挥协会内部设立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小组、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小组、维护治安小组、环境卫生小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小组、关心下一代小组等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四)落实好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六)按时完成当地党政组织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二、学习制度(一)每月 日,协会委员会和各会员活动小组组长,进行集中学习。(二)每月 日,既是各会员活动小组的例会日,又是学习日。(三)主要学习内容: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老龄工作基础知识、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医疗保健等方面知识,以及上级统一布置的学习文件和资料。三、民主管理制度(一)实行民主选举。老年协会领导班子在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乡镇老龄委的指导下,召开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二)实行民主议事。老年协会比较重要的事务,由集体商议决定。(三)实行民主理财。老年协会的经费支出须经协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实行账目公开;收支情况,每年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质询。四、例会制度(一)每月 日,作为协会委员会工作例会日,通报上月工作情况,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安排近期工作。(二)每月 日,作为协会委员会工作例会日,可结合协会学习日和委员会工作例会日安排,传达精神,安排工作,部署任务。(三)每年敬老节或春节期间,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评选表彰先进和总结全年工作。(四)每 月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五、工作管理制度(一)实行协会委员会责任制,落实“三定”要求,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二)设有“一册五薄一档案”。即:老年人花名册;协会开展活动登记薄、学习情况登记薄、好人好事记录薄、调解老年人家庭和村民纠纷登记薄、签定赡养协议(责任)书登记薄;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档案。(三)在协会活动场地张贴协会的规章制度和老年法规,妥善管理设施及有关资料。(四)活动室开放时间: 。【各地根据实情确定】(五)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文体活

❽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ilver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I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⒉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
⒊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⒌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❾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工作流程

1、每三个月举行一次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会议→理回事会成员轮替汇报答自己的工作,并提出新的建议或要求→理事会会长汇总理事会执行老年人协会成员大会决议的工作情况→理事会会长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会议记录归档。
2、布置理疗组的工作→指导理疗组的工作→监督理疗组的工作。
3、布置健身组的工作→指导健身组的工作→监督健身组的工作。
4、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组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组的工作→监督老年人权益保障组的工作。
5、想方设法完善老人需求服务组的设施→指导老人需求服务组的工作→监督老人需求服务组的服务质量。

❿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老年会会长有哪些职责

摘要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宣传活动,为老年人送温暖办实事,在全村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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