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说服各局长给老人捐款
你好,可以写倡议书。
各位党员、团员、工会会员、员工、全体女职工们:你们好!
拥有健康和快乐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当我们和朋友高歌、放声欢笑的时候;当我们和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时候;当我们努力工作,畅想人生理想的时候,您可知道,就在我们身边,有一位柔弱的女子正遭受着癌症的折磨,用她微薄的力量与死亡抗争,用她的坚强来诠释生命的意义!
谁都知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样的厄运现在就发生在XXX身上。年月份XXX在XXX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肝腹水,被紧急送往XXX医院,确诊为XXX癌晚期,治疗费用需数万元。XXX丈夫是下岗工人,全靠XXX与丈夫打零工的微薄收入支撑着这个家庭,经济上十分困难。就是在这样困难的情况下,XXX从来没有向单位和组织伸过一次手。俗话说,一人向隅,举桌不欢。人,免不了有难,帮助和抚慰他们,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爱的暖流绵绵不断,源远流长。中华民族素有积德行善、济贫扶危的传统美德。今天,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集聚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我们怎能眼睁睁看着一个人等待死亡,怎能视若无睹,让一条年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病魔可以夺去生命的健康,但却不能夺去人间的真情。为了拯救这条宝贵的生命,拯救XXX和她这个家庭。现向全公司广大员工发出倡议,请伸出友爱之手,献一份爱心,帮助XXX战胜病魔吧!
谁说人世无情,你的仁爱之心,你的点滴之恩,就有可能拯救一个年轻的生命;谁说命运不公,你的无名关怀,你的善意之举,就是她最大的幸运。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贵在有份爱心。滴水汇成大江,碎石堆成海岛。哪怕就是一元钱,只要您献出爱心,她就多了一份生存的希望。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未来!
也许您与她素不相识,但爱心与真诚是没有界限的!希望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这位女工与病魔抗争吧!也许这些捐款对您而言是一笔小小的支出,但是这些积少成多的爱心,就能换回她的生命呵!她渴望找回以往阳光的笑容,健康的身体,祈望同您一样接受未来生命中的挑战和收获。相信您一定会伸出同情、友爱的手,扶一把躺在病床上的XXX。
请献出一份爱心,成全一份勇敢的坚持,传递一份生命的热度。
她需要您、需要我、需要我们大家伸起双臂,用我们的爱、我们的心,点亮一盏希望的灯,帮她撑起一片蔚蓝的天……
正在与病魔抗争的XXX及其家人谢谢您的关心与捐助!
捐资地点:XXX
电话:
2. 一位老人要把他财产捐赠给我需要办什么手续
1、办理房产赠与手续必须要先申请公证;
2、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专声明、赠与、遗嘱的公属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
3. 请问:老年人的房屋继承权捐赠给国家为什么只是一种形式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法。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商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商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法。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法。商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法。商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 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 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胎儿(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现状 在旧中国,家庭财产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员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解放以后,中国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现在的大多数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目前无论在我国的城市或农村,还是在边远山区或少数民族中仍时有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发生。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是千年的古训。“三纲”是西汉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学说的基础上首先明确提出的一种封建主义社会政治、伦理思想的教义。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法律条款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为既然结婚的男子有继承权,那么已婚的妇女自然也有继承权,不能因女儿出嫁便不允许其继承,否则便是违背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继承已死妻子的财产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继承其财产也不应予以阻挠,寡妇带走她继承的财产改嫁是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另外,继承遗产的份额上男女也应平等。《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 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上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少,而在社会中下层乃至底层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就总体状态而言,妇女无论在对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还是在对文化资源的拥有上,均与男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同时必须应对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受到的歧视,也要反对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对待。女性在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事实表明: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受到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限制,她们是需要社会救助与家庭扶助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因。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侵犯妇女权益者应如何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中国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规定,它们施行后的实际效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总体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 再则,《继承法》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使有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的妇女,错失了诉讼的时间。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不能被剥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予保护”的是胜诉权,但还有通过法院调解的可能。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连起诉权也不得行使,更谈不上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得到继承权了。继承法规定的“不得提起诉讼”非但无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反而会引起当事人之间长期的争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往往无法让农村妇女在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可以三十年不变,女儿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看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否则,妇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4. 老人自己的财产需要捐赠,需要子女同意吗
一个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不需要他人去同意,老人家可以自己去处理的。
5. 老年人爱心捐赠养生
1献爱心捐款标复语
1、节省一分制零钱,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
2、你帮,我帮,大家帮;
3、涓滴之水成海洋,颗颗爱心变希望。
4、种下一棵树,收获一片绿阴;献出一份爱心,托起一份希望。
5、用心点燃希望,用爱撒播人间。
6大爱无疆、真爱无敌
7生命可贵 爱心无价
捐款标语
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
你帮我帮大家帮,同一首歌大家唱。
献出一份爱心,托起一片希望。
用心点燃希望,用爱撒播人间。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爱是大家共有的,只有心到爱才会永恒!
帮助失学儿童,捐书,捐款,校园标语
一双双充满希望的眸子,正向您求助呢!
只要人人都献上一片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鸟儿飞翔,需要翅膀
爱心成就未来
爱心传递 真情永驻
奉献爱心、传递温情
爱心的聚汇
爱心暖人间
人间自有真情在 爱心捐款暖人心
6. 拾荒老人捐款10万元,让谁汗颜
13日下午,江苏盐城一位常年捡破烂的83岁的老人张忠泉,来到盐城市慈善会把自己多年来主要靠捡破烂积蓄下来的10万元捐给慈善会,并再三要求“这笔款子要用于救灾”。就在去捐款的路上,老人还陆续捡了3个他人丢弃的塑料瓶,让人感动。捐赠协议签订后,慈善会向张忠泉老人发捐赠证书时,老人没有接受,他说:“我不要(捐赠证书)。我只希望我能够帮助受灾的人,只想留下精神,教育下一代。”
老人将取出的10万元交给慈善会工作人员。
突如其来的玉树7.1级大地震,不仅震碎了桥梁,震塌了房屋,更震痛了一颗颗心灵。一个83岁老人靠拾荒,无自己的住房,然而,为了灾区需要帮助的人,毅然捐出10万元,这种无私奉献的大爱精神,让每位有良知的人感动,值得我们学习,耄耋老人的善举,让人看到一份暖暖的真情和一颗赤诚真挚的博爱之心,而这样的善举应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无独有偶,去年11月,河北石家庄遭遇史上罕见持续强暴雪天气,当年逾古稀的陈广生老人看到雪后许多困难群众正遭受严寒侵袭时,他毫不犹豫地捐出了10万元。同样都是十万块钱,这种真情和爱心,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的光辉,更让我们实实在在领略了患难见真情的真谛。
“张忠泉老人一生积善行德,经常把有限的积蓄捐赠给希望工程、残疾人和一些要帮助的人”,可见为灾区捐款一事绝非一时心血来潮,而是老人平时善举的延续。为了积攒这10万元钱,老人没买过衣服,现在身上的衣服、手套、鞋子都是捡来的,吃的也很简单,只要不饿就行,但老人帮助灾区的心却是一般人做不到的大手笔,当我们看到老人布满皱纹的脸上绽放爱心的笑容,听到他不求回报的叮咛嘱咐,心中有种说不出的尊重,老人的义举,不知让多数人汗颜?张忠泉老人捐给灾区最大的不是十万元,而是无价的爱心和关怀。
相比之下,可再想想那些贪官富豪,看看大腕明星们的表现,光说不做,除了感动,还有什么呢?“留下精神,教育下一代”,这才是老人捐款的真正目的。老人捐的不是钱,是精神,一种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笔者希望,老人捐款的义举,唤醒的不止是同情心和人性本初的善良。
我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语言来表达对这位老人家的尊重,就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为了灾区,为了灾区同胞,还有那些废墟下孩子们,大家都伸出援手献出爱心。我想我们每个人生活的肯定不比老人家差,虽然我们不能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但只要稍微节约一点,哪怕就是10块钱,表达我们的爱心,帮帮我们的同胞!让我们一起为这些灾区的人们祈祷的同时,带着老人的感召把我们的关爱传递到每一个人的心里去……希望灾区早日重建自己的家园,让玉树可爱的孩子们和他们的亲人尽快绝处逢生,让美丽的玉树重新焕发生机。
7. 老人捐赠楼房后,能要求每个月给点生活费吗
老人应该都有退休工资,即使没交社保过,每月也有两三百补助的老人。如果嫌不够用,房子还是卖了吧,别捐出去,卖掉的钱足够你吃到死了,至少100万有的,要不然借给我,我每月给你5000生活费
8. 80岁的老人可以捐赠器官吗
我个人觉得 最起码 老人要意识清醒 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才行 器官要健康 无传染疾病 其他的应该就是手续问题了吧不论从法律 医学 伦理等 应该都是 伟大的行为 我24岁 小孙在此 佩服这老爷爷了!
9. 家里有张老人用的轮椅该捐赠给什么地方合适
家里有一张老人用的轮椅。如果你要捐赠,那不一定是每一个城市都有这种捐赠机构的。
你可以到医院或者是养老院去看看啊,哪位老人比较需要这种椅子。这样就可以。发挥能力的最大用场啊
10. 敬老院老人接受捐赠仪式感谢词
1、各位来宾、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班的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代表我们受助的同学们发言。首先感谢湖南省工业大学全体师生,感谢你们炽热的爱心,无私的奉献;同时也感谢象乡政府办主任王虎哥哥一样为此次活动奔波劳累的幕后英雄们。
我们是革命老区的贫困学子,我们的家庭或各有各的苦,或各有各的不幸,全都还不够富裕。但是我们并不感到悲哀,因为有你们无限的关心和爱护激励,让我们学会自信、自立、自强;因为有你们高尚的义举、慷慨的资助,让我们感受到爱无处不在,让我们可以沐浴着阳光的温暖,无忧地享受着学习的快乐。我们在学校、社会的关爱下健康的成长。
人们常说:人穷志坚,为了不辜负帮助过我的好心人,在学校里,我是老师心中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同学眼中热心助人的好同学。我知道只有用心学习,用自己的力所能及,帮助周围的人才能报答那些关心爱护我的人。今天,当我双手接过湖南省工业大学来的老师亲手递给我棉被时,我的心里感到无比的温暖,眼泪也忍不住偷偷地滑落下来,此时,我多想扑到你们的怀里说一声:谢谢!您们虽然不是亲人却胜似亲人,我发自内心的感觉到叔叔、阿姨的一片深情与厚望!虽说大恩不言谢,然而,我们又能拿什么回报你们呢?在此,请让我代表接受捐赠的同学们向热心捐赠的叔叔阿姨们郑重承诺:我们一定会刻苦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你们的爱心捐赠,我们也一定要向你们学习,树立远大的理想,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像你们一样将这份爱心传递下去!世界上最美丽的言辞也代表不了行动,请你们看我们的实际行动吧!
最后,我再次代表全校师生向你们致谢,向你们致敬!谢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怀和鼓励。感谢你们为贫困学子们所做的一切!我们一定不辜负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和学校寄予的期望,努力学习,奋勇拼搏,怀着感恩的心成长,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为学校争光添彩。衷心祝愿湖南省工业大学全体师生和在座的各位来宾健康、平安、快乐、家庭幸福!祝愿湖南省工业大学越办越辉煌!
谢谢大家!——————
2、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贵宾、全体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
今天的天气虽然有些阴冷,但是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感到热乎乎的。此时我的心情也万分激动。因为我们迎来了尊贵的客人,同时收到了重庆市南岸区委统战部、南岸区侨联向我乡接龙小学捐赠的贵重的体育器材,二十名贫困学生得到了爱心资助。再此,我谨代表接龙学校五百余名师生,向慷慨无私的重庆市南岸区委统战部、南岸区侨联表示深深地谢意!感谢你们对我乡教育的支持和关注,感谢你们对山区贫困学生的帮助和关爱。你们的善举和爱心,将使得接龙学校全体师生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丰收。真心的谢谢你们!。
接龙学校有辉煌的历史。她诞生于旧社会,成长于新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曾被誉为“丰都小学教育的先锋”。在“普九”浪潮的推动下,破旧低矮的瓦房被崭新的楼房所取代。接龙学校是幸运的,近几年,在各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学校硬件设施在发生巨大变化。今天,我们又得到重庆市南岸区统战部、南岸区侨联捐赠的体育器材,这将为我校增光添彩,二十名贫困生得到了爱心资助,这将使他们插上腾飞的翅膀。我相信:有各级领导的关注,有各界有识之士的支持,接龙学校将迎来辉煌的明天……你们的善举将永载接龙学校史册,你们的爱心将永远铭记在每位学生的心中。
关爱孩子,关爱教育,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我们相信:“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我们全校师生将永远铭记各位领导的爱心,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以加倍的工作热情投身到自己的工作和学习中,全体学生将会更加努力学习,以优异成绩回报各位有识之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贵宾,有了你们的大力支持和热情的关注,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崇兴乡全体教职员工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把握新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走出新的路子,开创新的局面,谱写新的华章,用敬业和奉献让希望从这里升起,用勤劳和智慧托起明天的太阳。
山区教育的发展需要有更多有识之士的支持。我们热切地期盼各界仁人志士继续关注崇兴乡教育的发展。
最后,我再次代表崇兴乡全体师生向了重庆市南岸区委统战部、南岸区侨联表示最衷心地感谢!
谢谢大家!————
3、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是济康药店隆重开张的大喜日子。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药店向恩施市实验小学捐赠了一套背投彩电,支持我校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这充分体现了济康药店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鼓舞,我谨代表全校师生对济康药店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今天,济康药店还向我校患白血病住院的匡正同学献爱心捐赠了2000元治疗费。白血病----多么可怕的病魔,可这病魔的魔爪却偏偏伸向了实验小学五年级(8)班一个年仅十一岁的男孩匡正同学。就在不久前,已严重感冒的匡正同学,连续低烧不退,上课时感觉头晕、全身乏力,——当他的父母把他送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检查,确诊他患了“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众所周知,白血病是十分顽固的,治疗这种病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巨额花费,而匡正的家庭是远远无法承受的——妈妈下岗了,爸爸做一点小生意……此时此刻,匡正就像一株在寒冬中泛绿的小草,他多么需要我们阳光般的温暖与关爱啊!济康药店率先向匡正小同学伸出援助之手,解囊相助!这一义举既鲜明地诠释了济康药店的经营宗旨——济康济康,救死扶伤!这必将激发社会各界的爱心——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让我们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救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敞开我们善的心灵,伸出我们爱的双手,为挽救匡正同学幼小的生命献出我们的一份真情与关爱,让我们和济康药店一起用连缀的爱心虔诚地为匡正同学祈祷:愿匡正同学早日康复,重返校园!
最后,我再次代表全校师生对济康药店的捐赠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向药店的隆重开张表示热烈的祝贺——祝你们不断发展壮大,创造辉煌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