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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老年维权活动

发布时间:2022-06-01 01:22:29

㈠ 四年级的敬老月的征文

9月是自治区第十七个“敬老宣传月”,月15日,是自治区“老人节”,10月是全国“敬老月”,10月21日(农历九月初九),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节日重阳节。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传承社会责任,传播社会文明,提升市民素质,构建和谐阜康。阜康市老龄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培育敬老家风•建设和睦家庭”为主题的“敬老月”活动。并就此发出如下倡议:

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聚力长治久安。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发挥老年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感党恩、讲法治、促稳定、去极端”宣传教育活动,使各族老年群众的宝贵经验、智慧力量融入到法治阜康建设和民族团结教育之中,共同推动我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积极宣传尊老敬老新风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相结合,各行业、各系统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孝道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敬老文明素质。用自己的言语影响人,以自己的行动感召人,努力弘扬助人为乐的风尚,争当道德实践的标兵,积极传播尊老敬老事迹,让尊老敬老之风成为社会主流。

三、广泛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献爱心活动。结合“访惠聚”、“三严三实”活动,积极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主动为孤寡、贫困、残疾、高龄和“空巢”老年人解决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着力营造帮贫助老、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让老年人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四、切实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和涉老政策、法律咨询活动,开展老年人维权知识和敬老主题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各项老年优待政策和惠老政策,在衣食住行、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大力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业务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扎实开展“邻里守望”、“结对关爱”活动,搭建为老助老的社会平台,开拓尊老爱老的志愿服务空间;广泛开展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用一句问候、一个微笑、一次让座、一次搀扶,让尊老敬老的爱心火炬代代相传。

六、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展现当代老年人热爱生活、积极乐观的精神风貌。

“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情”。尊老敬老的善举没有时间节令的限制,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秉承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尽儿女之孝,解父母之难,为党和政府分忧,让爱满人间、孝行天下,让爱老助老的善举在我们身上发扬光大,传承久远。

㈡ 以开展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为题的活动方案怎么写

论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妇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但是,有些人无视这些规定,歧视、侮辱、摧残妇女和残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迭有发生,一些地方买卖婚姻盛行,成为青年人争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拐卖妇女儿童、重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抱童养媳、溺婴、弃婴等恶习有所复萌,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我国城乡正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与此相适应,司法机关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确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

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法律予以修正有什么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因此,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和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管理服务工作形势紧迫、刻不容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权威答案,请采纳。

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何更好的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机制,各有关方面要回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答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要着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要求,拓展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多种形式,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监督主体,要结合执法检查,媒体监督等手段,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把老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㈤ 老年人消费如何维权 法律援助律师来支招

当老年人遭受消费侵权时,通过以下维权方式及做好注意事项,即可轻松维权。
1、老年人消费轻松维权的方式
(1)支付宝一键投诉
在2018年,当老年人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质量或者效果不好,可以直接登录支付宝搜索12315官方小程序一键投诉。
(2)拨打12315热线投诉
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电话投诉商家或商品,反映情况。
(3)向消费者委员会举报投诉
老年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商品或者商家的投诉或者举报,让消费者委员会进行调解。
2、老年人消费轻松维权的注意事项
(1)保存好消费凭证
老年人无论是在实体店铺,还是在网络、电视等渠道购买商品,付款时都应当向卖家索要购物发票或者购物收据等消费凭证,并需要妥善保存消费凭证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2)记录商家信息和保留推销广告单
若商家上门推销或电话推销产品,老年人要购买并付款时,商家没有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时,老年人可以详细询问并记录商品、商家的具体信息,并保留推销广告单,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
(3)对商品进行拍照、录像
当发现购买商品不符合标准或有其他异常情况,老年人可以立即对商品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商品情况,用于维权。
3、老年人消费维权难的原因
(1)证据意识薄弱
老年人购买商品时通常不会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即使拿了发票等消费凭证也不会保留下来。当发现被骗时,提供不了发票等证据证明购买商品,且无法提供商家的信息导致无法成功维权。
(2)轻信推销
老年人热衷于参加养生保健的免费讲座或活动,商家趁机推销各类昂贵保健品,宣称吃了该保健品就能无病痛、长寿等,还以买多送多、先试后买、低价促销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
最后,老年人消费要维权,谨记要做好保存消费凭证、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录音录像等。消费维权可通过支付宝或电话或向消协等方式投诉举报。
遇到消费难维权的问题,老年人或其子女都可在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㈥ 2021年敬老月活动主题有哪些

如下:

1、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在全社会倡导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利用多种形式,重点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孝亲敬老文化教育、积极老龄观教育。

2、开展惠老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动员各级医疗机构通过义诊、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组织开展老年健康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志愿者为老干部提供健康指导、心理疏导、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引导老干部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

3、开展老年维权优待系列活动

开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集中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及“老年维权示范岗”“老年优待服务窗口”作用,积极开展老年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及志愿者活动。

4、组织尊老敬老宣传活动

发挥主流媒体、老年媒体、老干部工作部门等各类新媒体作用,开设“敬老月”活动专题、专栏、专版,讲好敬老爱老助老新故事,唱好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

5、开展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

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引导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走进老干部家庭、老年人社区、养老机构、老年组织等,倾听老干部心声,关心老干部生活,重点深入高龄、留守、失能失智、失独老干部家庭,送关怀、解难事、办实事。

传统美德

每一个民族、每一种文化,都有它的生命力,都有它独到的魅力,但是中华民族,以深挚的情感,凝聚起全中国十四亿人口,以及海外的广大同胞、侨胞,那些传统美德(包括尊老敬老爱老的美德)是功不可没的。

老人,为社会奉献,为家庭奉献,是知识的宝库,是智慧的钥匙,不仅养育我们,还以言传和身教向我们传播做人的道理,虽然我们有时候感觉老人家们知识陈旧、思维方式过于正统古板,但是,老人依然是我们心灵的最后的最坚定的依托。

我们在现实中碰壁之后,返璞归真,依然会感受到老人家们传承的是至理名言,依然会感受到属于我们民族的内蕴的品质和理念是不能放弃的。这是我们民族的魂,经由老人们,再经由我们,一代一代传承。引导我们的民族生生不息,引导我们的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㈦ 敬老爱老活动有哪些

1、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在全社会倡导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利用多种形式,重点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孝亲敬老文化教育、积极老龄观教育。

2、开展惠老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动员各级医疗机构通过义诊、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组织开展老年健康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志愿者为老干部提供健康指导、心理疏导、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引导老干部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

3、开展老年维权优待系列活动

开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集中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及“老年维权示范岗”“老年优待服务窗口”作用,积极开展老年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及志愿者活动。

4、组织尊老敬老宣传活动

发挥主流媒体、老年媒体、老干部工作部门等各类新媒体作用,开设“敬老月”活动专题、专栏、专版,讲好敬老爱老助老新故事,唱好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

5、开展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

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引导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走进老干部家庭、老年人社区、养老机构、老年组织等,倾听老干部心声,关心老干部生活,重点深入高龄、留守、失能失智、失独老干部家庭,送关怀、解难事、办实事。

㈧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尚有部分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医疗费报销难比养老金拖欠问题更为突出。现在农村虽然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机制,但真正报销费用时也存在手续复杂、时间长、报销比例小等困难。
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一步加大、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农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时有出现。
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资源明显不足。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服务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的社区服务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对于老年人工作仅仅停留在处理赡养纠纷、五保户等问题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1)体力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给案件审理带来麻烦。有些老年人因体力不支,证据有时甚至被被告强行抢走和毁灭。(2)经济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按一般诉讼程序请不起律师和交付诉讼费。特别是赡养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为被逼到生活难以维持的地步才来诉讼,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诉讼费。(3)文化和法律知识上的困难。由于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有限,不懂得取证、举证,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总之,老年人由于体力、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诉讼能力较差。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作者: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赵 岭

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

一、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六)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七)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违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手段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指导老年群众科学健康养生,热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消费法律帮助,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

(八)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明确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预付卡消费领域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数字龙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学习借鉴省外经验,逐步建设统一的预付卡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向消费者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九)经营者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卡。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卡。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二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卡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预付卡应当按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发卡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实际购买金额数量情况提供相应的优惠。

(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使用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内容。预付卡使用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省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预付卡使用章程示范文本。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预付卡使用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省预付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预付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卡,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转让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费用。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卡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卡,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卡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卡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还预付卡余额。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十一)经营者有违反本决议第(九)、第(十)项规定行为的,由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1.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预付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2.一年内因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利用发行预付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4.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㈩ 敬老月的开展内容

1、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送温暖活动,切实关心老年人生活,倾听老年人心声,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重点解决好困难、失能、残疾、“空巢”、高龄和灾区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营造帮贫助老、关爱老人、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2、大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把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培养志愿服务精神、弘扬尊老助老传统结合起来。组织志愿者走进老年机构和老年家庭,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3、扎实开展老年优待维权活动。切实把各项惠老优待政策落到实处,为老年人乘车、就医、维权等提供优质服务。重视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和涉老政策、法律咨询活动,严密防范并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积极推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创新。依托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和老年群众组织,在农村、社区深入开展面向基层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深入开展老年社会动员活动。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开展专题宣传,进一步加大中国人口老龄化新形势的宣传力度,宣传尊老敬老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激发全社会参与敬老助老活动的热情。广泛组织孝文化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系列宣传活动,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涉老社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带动更多组织和个人投身于敬老助老活动。
6.2013年深入开展《老年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老年维权优待活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积极开展老年健康促进活动;大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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