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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保健站

发布时间:2022-05-10 09:48:17

Ⅰ 北京知名养老公寓排行

1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2四季青养老院3北京寿山福海国家养老服务中心4北京市朝阳区恭和老年公寓5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会福利中心6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社会福利中心7北京市海定区和熹会老年公寓8康泰之家盐源社区9凯健国际亦庄10恭和苑老年持续照料生活社区11远洋椿萱茂北京亦庄12海航和悦家颐养社区

Ⅱ 几家老年人合聚养老的办法好吗

一般抱团没抱成的原因,主要还是选择的方式不太合适,还有一些感情纠葛。给老年人提了醒。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能忽略:就算是居住方式合适,不掺杂感情,也会出问题,而最大问题,就是钱。

不是说有钱没钱,而是说,在这个团体里,大家对钱的看法和基本的经济实力要相当。否则,这个团儿还是会被钱拆散。大家虽然说都交了伙食费,可有的人慢慢就不平衡了,觉得太贵,自己在家过,用不了这么多钱。也有人觉得组里有人退休金多,一个月五六千,可自己只有两千多,人家要吃好的,自己将就就行,每天做三四个菜都是“便宜”了那些爱享受的,他们想吃好的,应该多拿钱。

也有人开始计较,有人吃得多,带得多,有人饭量小,或者这个月生病了,或是家里有事没在这里吃多少,可伙食费为什么不退呢?

大伙儿聚餐的那个姐姐家,每个月我们会买两桶油,一些调料啥的,还添过一些餐具。而且每个月我们会拨出一点儿钱给人家的煤气费、水电费。可就有人不乐意了,说那些东西根本用不了,认为那个姐姐占了便宜。

后来又发生了,谁住院了,大家摊钱买东西,厨房里灶具、油烟机坏了,大家摊钱换之类的事,有的人没什么抱怨,几十块钱也不在乎。可是,有的人就不行,不仅抱怨,还在大伙儿之间挑唆,弄出很多不愉快。搭伙的这个方式,人员变动特别大,最终在今年6月,就彻底不弄了。不过,我们两三个核心的人还是挺怀念那种方式,但一想起那些为钱发生的争执,又觉得很别扭。而大多数情况下,因为衣着、首饰、业余爱好等等,每个人的消费观念和实力确实不同,就会有人心理不平衡。甚至有人说过,我们应该有“团服”,省得大家攀比,可那都不现实。总之,这个团队,从人少到人多,后来又到人少,有人还能是朋友,也有人后来都不往来了。这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经济利益和攀比心。要是总觉得自己不平衡,养老这个团儿还真不好抱。

Ⅲ 上海比较高端的养老院有哪些

1、鸿泰乐璟会

鸿泰乐璟会,既是一家上海高档养老院,也是上海最好的医护型养老院,在上海高档养老院一览表中,是上海排名前十的养老院之一,它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558号,隶属于中山公园商圈,周边3轨交、3公园、多医院林立,是上海市中心非常稀缺的上海医养结合养老院。

2、上海绿地香港莫朗福克斯公馆

绿地香港莫朗福克斯公馆是上海首家专注于认知症的医、康、养、护专业照护的国际性机构,由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莫朗国际健康集团、上海国际医学中心整合优势资源,成立于上海的首家专注认知症照护的专业服务机构。

3、上海德颐护理院

上海德颐护理院是由上海市卫健委批准设置的专业医疗机构,上海市医保定点单位,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先进齐全,为广大老人提供集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一体的专业服务,是追求有尊严、高质量晚年生活老人的理想选择。

4、上海徐汇区华汇老年福利院

上海徐汇区华汇老年福利院是徐汇区创建上海市老年宜居社区的实事工程,作为一家上海医养结合养老院,院内拥有老人居室、小花园、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大厅、多功能活动大厅、影视厅、书画室、球类活动室、棋牌室、理发室、佛堂等功能设施。

5、上海杨浦区和禾和养老院

上海和禾和养老院是一家上海公办养老院,经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位于黄浦江畔,毗邻共青森林公园、上海理工大学、长海医院、市东医院,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优越。

Ⅳ 一家养老院好不好的硬指标有哪些

选养老院,我觉得户外环境还是蛮重要的,散步场地大小、绿植、空气指数、路面卫生等都是需要权衡的指标,毕竟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能滋养人的。我去年也有为父亲寻找养老院,经过多方对比,终于给父母选择了一家医养结合型养老院,位于北京西山的椿萱茂老年公寓,有专门的户外活动空间,绿植充分,能让父亲感受一下花前月下的小公园,想想就不错。椿萱茂老年公寓除了环境好,吃的也不错,餐厅实行分餐制,每位长辈都有自己固定的用餐席位,桌上名牌都写着长辈们的饮食建议,我父亲喜欢来这边养老的一部分原因就是他喜欢这里适老化的膳食,科学又营养,关键是服务人员也特别细致,在这里父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Ⅳ 防疫时期当前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生活需要

重视饮食调理:老年人的日常膳食,应合理安排一日三餐,宜吃一些高热量、高蛋白的食品,例如糯米、高粱米、大枣、核桃仁等,吃羊肉等温补食物,有益气补血、强体抗寒的作用,特别适合于体质虚弱、畏寒怕冷等气血虚损的老年人,避免或少吃凉食、刺激性食物和一些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

适量运动:老年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坚持每天锻炼,这对增强体质,防病保健大有裨益。老年人入冬前就应开始积极锻炼,持之以恒。锻炼时强度因人而异,项目可选择散步、打太极拳、跳交谊舞等,但不要锻炼时间过长,避免剧烈活动。适量运动,可调节代谢,改善心肺功能,提高肌体抵抗力、免疫力和对外界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对脑力劳动者尤为有益。

预防常见疾病:天气寒冷、气候干燥,当强冷空气袭来之时,稍不注意便会引起旧病复发或诱发新病,特别是一些呼吸道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都很容易发生,高血压、中风、心绞痛、心梗、心力衰竭等的发病率也明显增高,还容易发生手足皲裂、冻疮等。所以,老年人必须随时注意防寒保暖,要随天气的变化及时增添衣裤,避免着凉,防止感冒,保持充足的睡眠,注意保持室内整洁、空气流通和湿度调节。

遵循医嘱服药:有疾病在身的老年人,此时不能随便停药,应按医嘱继续服用。另外老年人抗病能力差,一旦得病由于反应迟钝,症状大多不明显而易延误。

Ⅵ 国内有没有口碑比较好的养老院

内外环境先了解一波

环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好的环境能给人自信和乐观心态,不管是对于养病还是养生都大有益处。为家中老人选择养老院,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养老院的环境和交通位置。《评估报告》指出周围环境分为“周边环境优美、舒适、视野开阔且安静”、“医院就医便利”以及“交通方便”三个方面,而就本次调研的成都市98家养老机构数据来看,近半数的养老机构都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仅有一成左右的机构环境稍差。

而在机构内庭院绿化方面,超8成的机构植物丰茂有庭院造景,未进行造景、休闲性较差的机构仅占比14%。值得注意的是,在绿化方面,不收费机构得分最低,而低收费机构的得分超过了高收费机构;成都市二圈层机构得分也远超一圈层。

合同签订必须看仔细

老年人在养老院中受到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或因服务标准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日渐增多。《评估报告》指出养老机构需满足“与老年人或家属订立合同(公费老年人应备有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的安置书)”及“合同内容完备(明确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权利义务)且盖章完整”两个标准,就调研的成都市98家机构而言,对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来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权责等非常重视,履行情况很好,仅有2%的机构未履行到位。

家属能否和养老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也是选择养老院的重要元素。《评估报告》显示,在本次调研的机构中,能明确对家属或老年人意见申诉有明确响应的机构已超半数,达54%。其次,从机构的分类来看,公办民营机构和民营机构与家属互动更为积极。从不同收费区间来看,低中高三档收费机构的意见渠道畅通度相差不远,但远超不收费机构。

良性互动是关键

要让老人得到最好的养老条件,家属、老人、养老院三者需要构成一个良性的生态圈。除了老人的日常居住外,机构如何来和家属保持一个良性的互动至关重要。《评估报告》中,从前期的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到提供家属教育服务、再到机构与家属的互动,都可以看出本次调研的养老机构在与家属的良性互动上平均得分比相对较高。

超9成的机构可以做到由专责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关的前期咨询服务;在互动方面,超8成的机构能保证每年举办3次以上家属座谈会或联谊活动。而在提供家属教育服务这一块,被调研机构较前两版块履行得相对较差,仅有接近4成的机构表示能够每年办理2次符合家属需求的教育活动。

Ⅶ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Ⅷ 兴林公寓是不是大林居委

什么商业街啊 全都是乱摊子 说的这么好听干吗 我觉得二里庄附近就轻华东路上有一个满帆学生公寓 贵是要比那贵一点 但是起码很干净不像上面说的那么乱 还有就是 其实你可以跟人合租一个两居什么的 如果你找到好的适合的房子也不是很贵

Ⅸ 高端养老院哪家好

高端养老院有泰康之家、海航·和悦家颐养社区、和煦养老、恭和苑老年持续照料生活社区、远洋·椿萱茂老年公寓等,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需求进行选择。

1、泰康之家

泰康之家是泰康人寿打造的高端养老社区品牌,泰康之家养老社区集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健康管理、精神现实、社会交流等功能于一体,这里有生活区(居住社区、绿地、中央公园、快乐农庄)、休闲区(商业街、电影院、活力广场)、功能区(学校、康复医院),让老人拥有丰富便利的活力生活。

此外,还配备了专业康复医院和养老照护专业设备。

4、 恭和苑老年持续照料生活社区

北京恭和苑老年持续照料生活社区是直营连锁养老服务品牌「恭和苑」的旗舰项目。恭和家园周边拥有民航总院、朝阳区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双桥医院、管庄中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还有充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商场、超市、银行、影城等配套设施。

5、远洋·椿萱茂老年公寓

远洋椿萱茂(北京北苑)老年公寓筹建于2012年,是远洋集团养老品牌椿萱茂打造的高品质老年公寓,是以为独立、协助、失智、护理长者提供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公寓,配备有丰富的休闲娱乐空间和交流活动空间,并配有乐享大使、营养厨师、生活助理、家庭医生和康复师等专业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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