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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老年人活动餐桌

发布时间:2022-04-21 13:51:40

Ⅰ 北京养老助残金发放条件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二○○九年十一月)

为切实解决我市养老与助残问题,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促进老年人、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办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简称“九养政策”)。

第一条 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政府倡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孝敬老人并关注老年人精神和物质需求。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活动,以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从2010年开始,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孝星”活动,全市命名表彰10000名“孝星”,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条 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具体标准是为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以补助。

第三条 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第四条 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不足部分可利用社区居民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开办。社区托老(残)所的维护运营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

第五条 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根据实际需求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通过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由市政府统一为每个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等。

第七条 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开展精神关怀服务。

第八条 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自愿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

第九条 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向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有计划地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由个人自愿申请购买,政府按前端价格给予适度补贴。

本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承担,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足。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事业。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Ⅱ 北京老年人意外保险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逼近,老年人的人身安全非常值得我们重视。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以企业捐赠、社会赞助、集体出资、子女购买等形式为老年人购买保险。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北京政府部门推出专门针对部分在京生活或工作的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为老年人在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那么老年人意外保险到底有哪些保障范围呢?我们来看一下。

北京老年人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般北京老年人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有:

1、老年人乘坐市内的公交、出租、地铁期间

2、老年人进入市内以下公共服务场所:

(1)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为北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3)政府支持的室外健身场地和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文化馆,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习培训场所、养老餐桌以及托老所;

(4)各级医疗机构。

3、老年人参加北京市内以下活动:

(1)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活动及会议期间;

(2)老年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服务。

4、北京市区域内的其他保险责任范围:

(1)老年人在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的过程中;

(2)老年人在接受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

以上便是北京老年人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参考价值。

政府为老人的意外险买单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在全市范围内推出专门针对在京生活或工作的50至60周岁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为老年人在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在京生活的老年人享受多项优待政策,因此出行范围和参与活动越来越广泛,而出现意外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政府出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从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障制度设计方面未雨绸缪。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以企业捐赠、社会赞助、集体出资、子女购买等形式为老年人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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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北京市2020年老年卡上的100元2021年还能使用吗

明天还可以继续用,没有期限。

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老年人(残疾人)可以通过老年(残疾人)券购买各种社区和社会老年(残疾人)服务。具体标准是对60~79岁的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100元抚恤金(残疾)券;对于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将获得100元的养老券。

100周岁以上老人,在这个城市的医疗机构门诊做决定,在医院里发生,和个人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规定对医疗报销按比例承担部分给予津贴。

(3)政府购买老年人活动餐桌扩展阅读:

利用城乡社区非公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闲置住房等社会资源,为老年人设桌(帮扶残疾人)。通过适当的地租补贴和项目补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居家照护(扶残)部门将遴选合格的大型品牌餐饮企业开展社区餐饮服务。

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老年(残疾人)餐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餐饮服务和行动不便的老年(残疾人)上门服务。

Ⅳ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条例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 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九养政策的相关解读

“九养政策”一 每年重阳表彰万名“孝星”
政府倡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孝敬老人并关注老年人精神和物质需求。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活动,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从2010年开始,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孝星”活动,全市命名表彰10000名“孝星”,并给予物质奖励。
解读
万名“孝星”评选采取基层初选、逐级上报和两级表彰的方式,评选标准包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孝敬父母、长辈,对老人精心照顾,事迹特别突出;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教育子女尊老敬老,养成良好家风;义务赡养社会老人,被传为佳话;在为老服务岗位上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受到服务对象、单位和公众的一致好评;注重精神赡养,积极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活动;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社会敬老、养老、助老公益活动,热心捐助老年公益事业或投资老年福利事业,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等。
“九养政策”二 养老助残券政府买单每月发放
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具体标准是为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以补助。
解读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包括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证明。
居家养老(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回收,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申请与审批方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养老(助残)券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区县老龄办将向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个人持分割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老龄办报销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
“九养政策”三 城乡社区(村)建养老助残餐桌
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解读
政府试行每年在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补贴一个养老(助残)餐桌。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向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县审核合格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审批。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助残)餐桌运营补贴政策,对运营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
“九养政策”四 城乡社区(村)建托老(残)所
利用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不足部分可利用社区居民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开办。社区托老(残)所的维护运营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
解读
对运营满半年的托老(残)所和互助点给予补贴:对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床位每月补贴100元,对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
服务老年人的床位和互助点的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服务残疾人的床位和互助点的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
“九养政策”五 全市聘用
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根据实际需求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通过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
解读
各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每个城乡社区(村)至少聘用1名,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城乡社区(村)可按30:1的比例增聘。
社区(村)养老(助残)员的工作接受社区(村)委会的监督。
“九养政策”六 每个街道配发无障碍服务车
由市政府统一为每个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等。
解读
各区县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配发150辆车使用办法的衔接,主要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九养政策”七 多方式养老(助残)精神关怀
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开展精神关怀服务。
解读
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整合和开发辖区心理咨询服务资源,“96156”发挥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组织城乡社区志愿者,特别是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九养政策”八 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照自愿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
解读
市残联和市老龄办负责设备、器具的招标采购。区县残联和区县老龄办负责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三季度前完成施工,四季度组织检查验收。该项工作纳入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工程。
“九养政策”九 “小帮手”提供电子服务
向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有计划地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由个人自愿申请购买,政府按前端价格给予适度补贴。
解读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交纳个人负担费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审核,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核准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审定,由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组织发放。

Ⅵ 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的社会问题

1、要尽早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其次,要尽快并认真建立农村养老制度,推广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不仅在城市,即使在农村也日显其重要与紧迫。

2、要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开拓老年消费市场。根据老年人口的特殊需求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3、要让老年人融入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的作用,认识老年的价值,愉快安度晚年。

4、增强空巢老人的幸福感,常回家看看。情感寂寞是空巢老人都会存在的问题,多给予老人关心,陪伴父母,让父母老有所依。

5、把建立“一键通”、“一号通”、“社区呼叫中心”列为社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正是满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空巢老人更好的面对突发状况。

空巢老人性格特征

家庭“空巢”综合常常表现出的症状是心情郁闷、沮丧、孤寂,食欲减低,睡眠失调,平时愁容不展,长吁短叹,甚至流泪哭泣,常常会有自责倾向,认为自己有对不起子女的地方,没有完全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另外也会有责备子女的倾向,觉得子女对父母不孝,只顾自己的利益而让父母独守“空巢”。

社会针对老年人的电视节目少、健身娱乐设施不足,导致老人的精神生活贫乏。再加之空巢老人社会活动减少、子女关怀不够,极易引发精神疾病。

Ⅶ 社区老年人营养餐厅有发展前景吗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98ea9eb4f40d419d.html 显示,社区老年供餐是为老年人供餐的主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家庭养老营养餐。提供饮食方面
的指导与营养教育,必要时可向专营店订餐,服务于90%老年人。2.社区养老营养餐。老年餐桌、日间照料中心集中就餐或送餐,服务于7%的居家养老、政府
购买服务的人。3.养老机构营养餐。配备营养食堂或接受中央厨房送餐,服务于3%的入住养老机构人员。
社区老年餐的目标人群包括:高龄、失能失智、空巢老人,老年营养餐进社区将成为主流。供餐企业可利用发达的通信技术,为老人提供点菜、配餐和收款、送餐
“一条龙”服务。在注重低盐分、低热量且营养均衡的前提下,供餐企业应每天更换菜单,每种配餐都要详细列出热量、蛋白质、脂肪及盐分含量,食物的硬度、大
小、口味均可根据顾客的要求,进行细致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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