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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活动室安全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9 09:05:54

A. 老年体协怎样抓好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明确企业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狠抓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经常督促检查。
二、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在总结、评比、晋级时,使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引起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抓安全、抓产值、抓产量、抓效益,一并搞好。
三、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坚持“四不放过”,企业才能吃一堑长一智。四、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大检查,还要根据不同季节特点、不同生产现场和施工的特殊要求,开展专业大检查。检查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避免走过场。通过检查真正发现一批隐患,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五、坚持“三定四不准”原则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三定四不准”原则,即“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厂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集团”。
六、坚持每周班组安全活动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用1—2小时总结一周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班组人员互敲安全警钟是一种好形式。班组安全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七、坚持每月领导安全讲话制俗话说,安全生产好不好,关键在领导。每月由主要领导对中层以上(或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讲话,总结上月安全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提出明确的阶段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基层。
八、新入厂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进行厂部、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工厂的生产概况,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三级教育”后,还应建立师徒合同,在师傅带领下进行操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以人为本,用科学的、标准的行为规范,要求每个职工,规范和控制每个人员的操作全过程,使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对新、扩、改建项目做到“三同时” 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十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单位经济责任制安全生产不能孤立存在,它是企业全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济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分明,督促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十二、安全费用纳入总费用计划目的是保证资金来源,使安全项目顺利完成。安全部门根据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分别做出治理计划,积极申请安全经费,确保计划落实。
十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积极推行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企业要走向世界,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必须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十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环境包括社会环境、思想环境、文化环境和现场工作环境。企业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把安全生产融入企业管理的多个环节中去。
十五、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员工安全行为准则和价值的总和。企业安全文化形式要多样,如安全思想交流,安全演讲,安全竞赛,标准化建设等,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国。
十六、用现身说法教育广大员工 用现身说法(主要是事故的现身说法)教育广大员工,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种好方法。使员工看得见、摸得着,直接感受得到,这比别的方法效果更显著。
十七、把安全生产与家庭、社会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个职工,关系到每个家庭,也关系到社会。动员家庭成员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督促员工遵章守纪;全社会大造安全生产舆论,宣传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家庭、社会紧密结合,共同营造安全氛围。
十八、支持企业安全管理干部的工作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工作很艰苦。企业领导应及时肯定他们的成绩,指出不足,鼓励他们努力工作。这件事做好了,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有新的起色

B. 为防止老年人洗澡出事,与浴室产生纠纷,洗澡前需跟浴室签订安全承诺书,此承诺书怎么写

正规的浴室的话如果老年人洗澡出事是浴室的责任,它们是必须承担的,不需要另外签订承诺书。最好提前和浴室强调一下老人的安全问题请他们多加注意。

C.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D.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
需要提供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如果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02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03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04
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05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 老人乘飞机有什么规定

70岁以上需要出具医院证明。

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乘坐飞机,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适合乘坐飞机的证明。老年人若没有心血管疾病,例如高血压、心脏病,可以搭乘飞机旅行。

(5)老年人活动室安全责任制度扩展阅读:

老人坐飞机注意事项:

1、老年人登机,至少有一名成人陪同。

2、如果不开具证明,工作人员有权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拒绝承运。

3、近期内曾动过手术的,或者患有出血性胃溃疡、中耳炎者,不适宜搭乘飞机。

F. 做为老年护理的护士,如何在工作中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一、实施防范与措施
(一)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中,护理工作与患者的接触最直接、最连续、最密切、最广泛,不仅直接影响着患者在看病就医过程的体验和感受,而且关系到医疗行业和医院服务面貌的改变。护理工作与患者接触最密切,手术再难、再大,从护送病人进手术室协助手术,到手术后病人打针输液治疗、化验检查、心理疏导、功能训练、健康教育,直到康复出院,都离不开护理人员。患者是否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护理工作的优劣。
(二)制定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理念和重点要求
护理理念是护理人员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和目标,是护理人员的行为指南。我们的理念是向白求恩、南丁格尔学习,对技术精益求精;以真心、爱心、责任心、细心对待每一位病人,为病人做好事、做实事;在管理、技术、服务、环节质量上力争护理技术、护理服务零投诉。
重点要求是狠抓管理、创新服务、提高质量。坚持“三贴近”,即以爱心贴近病人,为病人提高效、安全、便捷、温馨的服务;以精心贴近临床,以环节质量为重点,确保终末护理质量;以为病人办实事贴近社会,简化流程、方便就医、便民利民、延伸护理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实行一日清单制。
(三)将“以病人为中心”融入到护理服务中
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的同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满足患者知情需求(如环境、治疗、用药等),促进临床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如病区内粘贴温馨的标识牌,悬挂全科 医务人员的工作风照,附有个人职称、特长简介,走廊上有图文并茂的疾病健康教育展板等。
(四)制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成立护理质量督导小组,制定了质量检查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突发时间应急预案、住院患者应急预案、护理会诊制度、褥疮的预防及管理制度等,使护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求严格按标准实施,加强监管力度,监理护理差错事故防范网,形成自控、互控、院控系统,并积极护理部的护理安全质量督导组检查,每月1次开展对全科护理质量督导;护士长对每一项护理工作都要严格按质量标结合本科具体情况,进行自查、自控、自纠;科室组织交叉检查,以便配合护理部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全面讨论、总结,制定完善、可行的整改措施,使护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结论
(一)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提高了护理人员工作质量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有利于建立和谐友好的护患关系,提升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证护理安全。病人满意是医院护理质量的金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管理年活动”向管理要效率、要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护理质量重点环节、重点人群、重点部门护理质量的有效方法。进行重点环节质量的管理,可使全体护理人员关注影响护理质量的每一个细节,从而确保护理安全。
(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提高了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有研究表明工作自主性是护士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工作自主性程度越大,护士工作满意度越高。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以来,科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护士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增强了护理工作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信心。护士的薪酬与优化护理服务模式有机结合,进一步发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护理服务满意率由2009年的87.86%提高到2010年的98.12%;患者不满意投诉次数大大减少,一般护理和严重护理缺陷次数的也随之明显下降。
(三)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提升了医院的服务品牌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有利于护理工作贴近社会,减少护理投诉,建立和谐的就医环境,赢得社会的关注,达到患者、社会、护士三满意的效果。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是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服务、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护理队伍新形象,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护理管理,全面推行人性化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实行一日清单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留下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医院的知名度,提升服务的品牌。

G. 老年人的同学聚会通知怎样写(包括安全)

转载下文,希望能给你帮助。首先,要提前通知班上的同学,具体是什回么时间,在什么什么地答点,都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好让他们准备,最好是提前一个星期通知,晚了怕有的人来不及准备,早了又怕有的人记性不好给忘了。我认为提前一周足矣(我组织过2次,都按提前一周通知,效果很好)。还有就是最后好找几个和你耍的好的一起来组织。 其次,要选择好聚会内容,是吃饭还是只是见见面而已,如果要吃饭那就要提前选择好地点(或者找一个大家都熟悉的地方直接在那里集合)。 第三,要注意安全(比如饮酒、跳舞等什么的)。 第四,同学见面了,拍照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要准备好相机。 最后,祝你们快乐。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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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七十岁以上老人免刑事责任

七十岁以上老人不能免于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回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

I. 如何做好安全社区创建中的老年人工作

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由于发供电设备都不能孤立运行,因此发电设备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网的安全运行,电力安全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轻者造成事故,重者会出现设备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有些...因此,电力安全工作必须重在预防,居安思危,敬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切不可等到“吃暂”后才“长智”。
一. 重在一个“防”字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有了这个“防”,才会有“安”。那么如何作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做起。
1、 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违章、二是抓缺陷。一个是人身、一个是设备,抓住这两项就是抓住了预防。
安全生产的工作现场是安全管理的最前沿,也是安全管理的最终落脚点,要花大力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如积极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使其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现场督察查纠力度,决不让违章行为滋生和蔓延。
要强化对设备的缺陷管理。设备运行单位要规范设备验收、运行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缺陷,明确专人监督,做到闭环管理。各修试单位要配合设备运行单位,主动按轻重缓急积极给予故障和隐患的修复和消除。要严格管理,对缺陷的发现、报告、跟踪、处理和消除等实施考核。
2、 积极采用运行设备的监测控技术。
依靠科技进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设备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如定期开展红外测温等工作,逐步增加在线监测和外部诊断技术的运用,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和缺陷。对于新技术的采用,我们应该本着积极而谨慎的态度,不断摸索实践、积累经验、完善推广。
3、 积极探索,利用一切有效的安全管理成果和方法,实现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预防和控制。
例如,应用安全性评价成果,作好各项整改工作。今后要把安全性评价及整改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纳入动态管理,逐步取代运动式的安全大检查,使安全检查趋于标准化、规范化。
在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活动中,以防人身事故和误调度、误操作事故为重点,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纠错机制。要不断完善、不断丰富,重点是使其便于现场的应用。要从工作任务的布置、安排、安全措施的制订、实施到工作结束的验收、检查,实现方位的控制,对危险点的关注,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 .抓好两个“全”字
电力生产要确保安全无事故确实很难,难就难在安全生产好比“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必须人人过关。只要有一个人疏忽,就可能导致“全军覆没”。那么,如何确实抓好安全基础管理呢?笔者认为,必须突出抓好两个“全”字,即“全员”和“全过程”。
1、 着力提高“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诸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组织者、计划者和控制者。因此真正落实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每个人的认识都提高了,全员的工作水平才会提高;全员的工作水平提高了,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的出现都有可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2、“全过程”掌握、关注薄弱环节。
我们每名员工都要经常思考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这里包括对人员、设备、电网、制度、管理等环节的薄弱方面,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防范。这就要求我们的线路设备、变电设备、二次设备、通讯设备调度管理、停电管理、操作管理、作业管理等各专业、各项工作都要各尽其职,掌握和关注各自安全上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不断落实改进。只有如此,才能在企业内部真正作到全方位的防范。对一些重点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应作到“胸中有数、预防有方、措施有力、整改有效”。只有全面、清晰地掌握在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才能有针对性的落实整改,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才能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只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成为每名员工的自觉行动,并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我们的安全基础才能坚如磐石,安全生产就会有可靠保障,安全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 做到三个“坚决”
要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意识是关键。“安全第一”这个方针是由电力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必须毫不动摇的一贯执行。供电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一直以来,我们的方针始终是“安全第一”,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又是否时时处处将安全真正放在了第一位?答案是否定的。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或具体操作时,我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把安全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上。“安全第一”有时仅仅体现在口号或考核的过程中。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有时虽然是清楚的,但行动却是含糊的、矛盾的。
要想让安全永远第一,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作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危害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坚决消除;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体制必须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安全生产的枷锁必须冲破。电力生产企业的所有运转应该围绕确保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只有确立了这样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才能步入安全生产的良性轨道,才能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
把握四个“关系”
1、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实践证明,没有安全的发展是不健康的发展,没有安全的效益也只能是暂时的效益。从全局的角度讲安全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这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所明确的中心;但从具体角度讲,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安全,这是我们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必须把握的。即:安全服务于经济,经济服从于安全。
2、 安全与质量的关系。
质量也是安全,质量从属安全。搞好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抓好验收质量、巡视质量,就能确保设备安全;抓好调度质量、操作质量、校验质量,就能确保电网安全;抓好监护质量、许可质量,才能确保人身安全等等。总之,安全函盖质量,质量支撑安全,没有质量也就没有安全。
3、 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偶然的堆积就是必然。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同时大多数又有其必然性。我们要善于从偶然中寻求必然,及早提出防范措施,把握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事故,化必然为偶然。
4、 严与宽的关系。
安全生产必须从严管理,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应该严厉制止,严肃批评,严格教育;对于事故原因,教训必须严肃反醒、认真汲取;对于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一定要严格到位;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决不放松。但在经济处罚时,大多以宽为主,这是我们必须适当把握的。处罚只是手段,员工提高认识才是目的,不然就会本末倒置。有可能草木皆兵,人人自危,使员工产生恐惧心理,越怕越出事,或越逆反就越我行我素,这样的氛围与处罚教育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四. 预防主主就是要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求职工学好技术本领、树立起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会如何做、怎样做才安全。电业职工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精通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
??预防为主要首抓落实责任制。
??预防为主就是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缪,认真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好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重点做好三保(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四防(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火、防车辆交通事故)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没有安全措施的事不做,没有安全保障的事不为。
??预防为主就是要坚持两票三制,杜绝无票工作、无票操作;要完善防误装置,杜绝误操作;要坚持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预防为主就是要警钟长鸣。要在思想上经常提醒“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安全监察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漏洞,坚决?浦刮フ轮富印⑽フ伦饕怠⑽フ虏僮鳌>?G孟彀踩????印?BR>??预防为主既要讲意识,又要讲行为、措施。要坚持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坚持做好例行安全工作,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简报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实现安全。
安全教育要经常性地开展
五、 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
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已经建立起来的对安全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的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从电力系统发生的有记载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误操作事故可以看出,因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占88%,因而,要想保证安全生产,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对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就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是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有多种形式.

1 利用班前班后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进行较为透彻的危险点分析,向职工讲清危险点在哪里,并将其落实到人,要有专人对工作上的危险点进行控制、监督;在班后会上,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和危险之处,提醒职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注意克服。

2 以考促学,熟记安全规程

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发放相关专业的安全规程,做到人手一册,要求熟记安全条款,并随时进行现场考问抽查。

3 当一天安全检查员

为了调动全体职工重视安全的积极性,让职工当一天真正的安全员,体会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养成工作前和工作中主动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良好习惯。

4 及时沟通,把好安全检查关

每天室领导和班组长、安全员开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反映班组安全情况。在每项技改工作中,详细制定施工方案、审批表、验收单、技术报告等,做好验收总结工作,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方面予以确保,消除危险源和危险点,严把安全检查关。

5 召开事故现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对于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让职工进行讨论,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教训,提出整改方案。让每位职工记住事故原因和教训,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再次发生,认真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 加强宣传,开展竞赛

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在班组与班组、个人与个人之间,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无小事思想意识,
安全教育工作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企业的安全状况,有目的地、不定期地改变激励方式,以新的刺激唤起人们对安全的关心,这样就会持续取得良好的安全控制效果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古代荀况就说过“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因此预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只要把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不要把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真正把管安全上升为要安全,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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