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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年公寓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22-02-02 21:56:16

Ⅰ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
需要提供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如果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02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03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04
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05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Ⅱ 建一个老年公寓需要什么证明和手续怎样申请

1、提出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设立地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
1.1、申办人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1.1、申请书
1.1.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4)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
(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6)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7)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9)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1.1.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件和上级部门的委托证明或退离休证、下岗证等)
1.1.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
1.1.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如房产权证明、租赁凭证等)。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2、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
2.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2.4、建设、消防、人防、卫生防疫、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2.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2.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2.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2.8、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2.9、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2.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11、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Ⅲ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宁波老年公寓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Ⅳ 想办一家老年公寓需要哪些手续

申办养老机构手续和流程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转载自:优老网,仅供参考!

Ⅳ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5)宁波老年公寓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Ⅵ 想建一座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您好!申请建老年公寓的手续如下: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其次是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包括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其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群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再次就是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谢谢阅读!

Ⅶ 如何申请开办老年公寓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老年公寓应该具备的设施有:健身器材、轮椅通道、超市、标准间、多人间,每个房间均有独立卫生间,电视、电话、供暖、紧急呼叫一应俱全。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在公寓康乐区设有棋牌室、书画室、茶艺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艺演出厅、健身理疗室、舞蹈室、佛堂。公共区域背景音乐、消防、监控系统完备等一系列适合老年人居住的配套设施。 谢谢,请采纳!

Ⅷ 办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机构的申报与审批过程: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其次是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包括

  1.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其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1.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 服务场所的所有群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再次就是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Ⅸ 开办私人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9)宁波老年公寓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参考链接: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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