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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视频

发布时间:2022-01-30 05:42:11

Ⅰ 保险 非法集资 宣传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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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Ⅲ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老年人该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提醒公民警惕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近年来,老人人群已经成为了非法集资受害的重点人群。老年人由于信息蔽塞,对真假信息分辨不清,警惕性也不高,所以说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重点关注的人群。

老年人要想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现在的老年人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不高,所以很容易就轻信旁人,落入了非法集资的套路,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其次,要针老年人加大防骗宣传。针对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社区和街道要加强防骗反骗的宣传,让广大老年人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方手段和目的,避免他们上当受骗;最后,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国家要针对非法集资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更要从严处罚,坚决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打击力度。

国家也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通过各种手段来对非法集资进行打击,尤其是要对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从严处罚,从而减少非法集资给老年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Ⅳ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是几月

法律分析:6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强化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集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Ⅳ 中韩人寿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是怎么样的

为认真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有关要求,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688号)等文件要求,中韩人寿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本次宣传月活动围绕“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主题开展,活动为期一个月(6月1日-6月30日),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中韩人寿将紧密围绕 “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活动主题,充分发挥所处行业的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多层面的活动,对社会大众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对保险从业人员持续开展合规教育,积极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强化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揭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帮助大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持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Ⅵ 如何防范和预防非法集资

1、加大法制经济的教育。非法集资者就是看准人们这两方面的意识淡薄,才能蒙蔽得逞,如果广大群众的法制经济意识普遍提高了,不会轻易被蒙蔽,他们自然也就不能成行了。2、加大非法集资的典型事例的宣传。很多人虽然知道参与非法集资有很大的风险,但仍抱着绕幸的心理参与。只有加大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让全国各地的那些造成重大损失,血淋漓的典型事例,以及赤裸的本质清晰全面的呈现人们面前,才能让更多的人正确深入的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避免汲取惨重的教训,从而避免因小失大,避免落入非法集资者的圈套造成惨重的损失。3、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为了扩大正面教育和宣传,国家政府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严禁党员干部,行政工作人员和教师等群体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和高利贷活动,不参与投机倒把,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理财观,从而言传身教,正面的引导人民大众正确投资,理智理财。4、运用好舆论的平台,并借机广泛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正确的理财知识

Ⅶ 保险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条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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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保监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并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在明确的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经营。保险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未经保险机构授权,禁止任何保险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任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若有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将保留或履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如遇有任何保险机构或个人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唆使您通过退保、转保、保单贷款等手法,引诱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您可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举报,也可向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举报。
五、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您有权要求查验保险销售人员的执业证书,辨清保险机构名称,务必警惕非法集资诈骗,以免上当。
六、您在购买所需要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费,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请广大保险消费者务必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抵制、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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