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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动策划

发布时间:2022-01-17 07:57:03

㈠ 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内师帮助,容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该法规定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落实该法的规定,司法部与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应从哪几个方面得到保障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
1、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确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必经制度。鉴于赡养问题辐射的社会面广,加之赡养纠纷愈来愈多的现实,我们认为以多做调解为宜,不能简单地将“一步到庭”庭审模式适用于赡养纠纷案件。增加调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对立情绪,减轻各方的精神负担,对被赡养人有利无害;
2、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
加强诉讼中宣传、教育工作。凡有虐待行为的赡养人,法庭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宣传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赡养人具结悔过,当庭向被赡养人道歉,并书面保证以诚恳的态度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宜对赡养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免产生逆反、对抗心理,报复被赡养人,导致被赡养人受到更严重的精神伤害。
3、赋予法院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均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子女在赡养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法院的权力只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是否愿意多付出那是当事人的权利。
4、建议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
多调少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6、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刑诉法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行难”的现象波及到了赡养纠纷执行上。因此,对与赡养相关的刑罚幅度适当提高,实有必要。

㈢ 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里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一、提高心身健康水平、增强体质随着衰老和体弱多病,名誉地位已不再象以前那样有现实意义了。有个健康的身体,行动方便,能随心所欲地参加家务劳动和社会活动,那才是老人最大的幸福。体弱多病,给老年人带来种种躯体不适,如疼痛、便秘、食欲不好、消化不良和睡眠障碍等,可导致焦虑及朝不保夕的不安全感。由于患病、行动不方便,不但与社会交往减少,甚至料理个人生活也很困难。因久病引起某些儿孙的厌烦冷淡;医药费用的开支加重,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些都可增加老人的孤独、寂寞、与世隔绝、悲观失望、自叹自怜和厌世之感。处于此情此境,哪有幸福愉快可言。对老人的幸福来说,其健康的自我评价,比实际的健康状况更具重要意义。这种自我评价包括有两个标准,即实际健康水平的高低和老人对疾病不适感的态度。自我健康评价高的老年人,其晚年幸福高于自我评价低者,而自我健康评价低的老年人,由于对疾病的过分担心、焦虑、病感增强、对死亡恐惧,整日忧心忡忡,十分不利于老人的心身健康。在老年人心身健康的实践指导中,应实事求是,指导老人正确评价自己的健康,对健康应持乐观态度。健康的好坏还影响老人的认识活动。健康不良者,多有日益衰老和死亡临近感,因之悲观、绝望甚至想早死了事。由于健康不良的影响,老人自感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自暴自弃,称自己是思想僵化、知识老化、血管硬化,即将火化的“四化”干部,足见其悲观消极的态度。健康对老年人幸福的影响比经济水平的高低更重要。我们发现,虽然是低收入的老人,如其对自我健康评价高,则其晚年的幸福感也高,“乐天安命,怡然自得”。相反,富裕的老人,如对自我健康评价低,虽然钱多,却不一定感到幸福。因此,应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特别是对老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研究,并改善老年人的卫生保健措施,以提高对老年病的防治水平。二、维持与社会接触国内的调查表明,有1/3的老人不愿意退休,健康的退休老人中,有50%希望继续工作。老人深感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走向社会,保持与人交往,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友谊、精神寄托和生活的动力。老人希望通过新的社会角色身份,发展自我实现,以补偿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的缩小。1/3的退休老人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活动,兼职兼差,充当顾问,或从事某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活动。46.2%的老人认为工作或劳动是为社会尽责,27.1%的老人认为工作会使他们愉快,24.6%的老人把工作视为获得经济上补偿途径。这些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参加社会工作,是人生价值观的体现,他们力图摆脱衰老的限制,回归社会,在继续学习、工作和与人交界中摆脱空虚感和孤独感,以求得精神上的充实与愉快。同时,社会对老年人成就的肯定,以及对老年人的尊重,都会增强老年人的自尊心和荣誉感。所以,为他们提供发挥余热的机会,使他们对社会有贡献、有作为,有精神充实的愉快,这是老人心理卫生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三、独立支配的经济收入有无经济收入,和经济收入的多少,必然影响老人的晚年幸福和在家庭中的地位。我国目前尚有一大批无经济收入的居民和农民老人,他们依赖子女赡养,而没有自己支配的经济权。收入低的老人也会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影响生活水平。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再加上物价上涨及部分儿女的态度不端,都会造成老人对生活保障的担心,在忧愁中渡过残年。故在老人的心理卫生工作中,应重视改善老人的经济条件,使其能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维持生活。四、家庭和睦老人的生活有子女体贴照料,有病能及时诊治,经济上有保障,父慈子孝,就会使老人感到温暖,家庭成员间和睦,友爱互助,而使老人备享天伦之乐。有些家庭,尊老传统受到破坏,子女对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把老人选为勒索和役使对象,老人在精神上备受折磨,出现焦虑、抑郁,并有万念皆空、前景渺茫之感。在这种不愉快的逆境中,假如老伴尚存在,尚可相依为命,互相照应体贴。一旦老伴去世,孤单一人,实难适应这种悲惨凄凉的晚景。所以,帮助丧偶老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重组家庭,对于孤寡老人的心理卫生也是一个主要环节。五、生活富于艺术为了更好地安排晚年生活,提高生活情趣,应持如下原则:1.生命在于运动老人不能太清闲,只要不过分劳累和紧张,生活安排得弛张有度,对心身健康有好处。2.爱劳动从家务劳动做起,也可做些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劳动,并体会其中乐趣。3.培养兴趣和爱好根据自己的文化、爱好和条件,自由选择。琴、棋、书、画或栽花、养鸟、钓鱼、体育锻炼等,都可以培养老人对生活的热爱,既可体会人生的乐趣,又可陶情冶志,养生益寿。4.交朋友相互多串联,在人与人交往中,可以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互相安慰鼓励、学习交流生活的经验。这种交朋友活动,可以减少孤独空虚和消沉之感,体会到人间有友谊,无处不温暖。5.活到老,学到老要关心国家大事,读书、看报,不断更新知识。有造诣的知识分子,尚可在晚年著书立说,总结一生经验。6.不可沉溺于某种爱好通宵达旦地的打牌、下棋,或久看电视,自不量力地过劳旅游,都是应当禁忌的。六、发挥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老年是许多危机和应激因素集中于一起的时期。老年人和青年人相互比较,会在短时期内丧失更多功能东西。如退休引起的原社会角色的丧失、收入减少、离开热爱的工作和熟悉的朋友、晚年丧偶、同龄亲友相继死亡、体弱多病等,都会给老人带来许多心情不安的各种应激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威胁下,会破坏老人的幸福晚年。因此,政府、社会、单位、邻里、家庭及亲友等,都应对老人给予关心、安慰、同情和支持,为老人建立起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网,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舆论,满足老人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发展老人服务事业,提供老龄食品和服装,改善居住条件,建立老人公寓、老人病院、老人门诊,极大地方便老人的生活和保健需要,以克服衰老所造成的生活不便。不断丰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人开辟娱乐场所,在报刊、电视、电台的节目中增添老人所喜爱的内容,指导老人过好晚年生活。此外,还应加强老人的社会保险和法律保护,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提供社会保证。七、从战略观点预测和规划老龄问题我国人口居世界第一,老年人的绝对数相当于整个欧洲老年人的总数。而且,我国老龄化的进程快,60%的老人分布在农村,他们的生活水平还很低,文化、精神生活缺乏,社会福利事业还不完善。因此,应从战略的观点进行预测和规划,以解决好老龄化带来的问题。现代社会已形成科学、技术、生产、生活等方面紧密联系的动态大系统,越来越要求有关各科专业协同工作,以促进社会发展整体最优化。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政治、人口学、社会学、生态学、医学和经济学诸学科对老年人的心理卫生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以提出相应决策和措施。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是为了老年人的权益,制定的法律,其中明确了说明了老年人的划分,为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动策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㈤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什么共同责任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法做好老龄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口老龄化形势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加快,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大量增加等特点。

与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相比,我们的应对准备显得不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近年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



(5)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动策划扩展阅读:

发展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和老龄服务体系,加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把执法检查与法律的修改完善结合,与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结合,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重点之一。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组成7个小组,于今年5月至7月分赴上海、安徽、福建、山东、云南、陕西、新疆等地开展检查。

㈥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样享有。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我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表现。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权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权。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5)受赡养扶助权利。
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7)婚姻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不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8)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9)继承权
。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10)文化教育权利。
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㈦ 以开展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为题的活动方案怎么写

论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妇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但是,有些人无视这些规定,歧视、侮辱、摧残妇女和残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迭有发生,一些地方买卖婚姻盛行,成为青年人争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拐卖妇女儿童、重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抱童养媳、溺婴、弃婴等恶习有所复萌,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我国城乡正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与此相适应,司法机关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确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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