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痴呆症患者谁是监护人他的义务与职责还有权利…… 如果他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这份职责应该怎么
首先是他的老伴,如果老伴没监护能力,就是老人的子女,监护是法律义务必须得履行的
Ⅱ 夫妻一方老年痴呆症,另一方可否完全代理其房产的产权
就你所描述,你外公在患上老年痴呆症时,以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回人。
因为答夫妻之间是互为法定代理人,所以你的外婆成了你外公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她的处分行为,民法有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你外婆处分你外公的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你外婆的房屋有你外公的一半。
所以你阿姨只能得到你属于你外婆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权。
而且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基于公信力,房屋的产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就是说如果房管所的房屋登记簿上的名字没有更改,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依然不是你的阿姨,如果已经更改为你阿姨,基于公信力的问题,你的阿姨如果处分了房屋,比如说交易给了不知道内情的第三人,那么只能向你阿姨去索要出卖房屋所得的房款的一半用来当作你外公的遗产来继承,而不能向买房屋的人去索要房屋。
你可以去代位继承你母亲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Ⅲ 65岁患老年痴呆的丈夫有妻子照看儿子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法律没有规定残疾人可以不赡养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的监护人,回代理赡养八九十答岁的更长一辈的老人。
譬如:六十岁的老年痴呆症患者,自己需要别人护理,却有八九十岁的父母,那么,只能由患者的子女代理赡养义务其年岁更高的父母,而不能对八九十岁更老的人遗弃。
Ⅳ 当事人患有老年痴呆症能补领婚姻证件吗如果不能补领,有哪些条例规定
1. 当时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2. 既然你说是补领,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如果是以前领过结婚证,只是因为某些原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现在还能查找到结婚档案的,有可能给予办理补证。但如果没有结婚档案,应该不会给予办理。
3.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供你参考:
(1)《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母婴保健法》 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老年痴呆是严重智力障碍,不能辩解自己的行为能力,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在补领结婚证时可能是一个障碍。
但是,如果老人不是天天性痴呆,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有妻子和子女,这是因为之前的结婚证丢失而补领,不影响夫妻生活再生育子女,应当可以补领。
Ⅳ 房主患老年痴呆,配偶能否代为立房产遗嘱
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人,没有配偶的才能轮到父母,买有父母的才能轮到成年子女!
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有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里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有限定的“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遗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法理上这种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
而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主的配偶对房主的房子产权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权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这在民法中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监护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为。但有一点,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这种代理行为为自己的亲属牟利。例如将房产不赠与儿孙,而赠与自己的侄子侄女。这就涉嫌违规了。因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继承人的序列。
Ⅵ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监护人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吗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作为监护人不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是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于法律严格保护着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对房产进行处分会使被监护人财产减少,所以是不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的,丈夫只能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
且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丈夫与妻子存在这利益冲突,也是不可以作为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只能由其他亲属担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Ⅶ 夫妻在一起生活,由于老公得了痴呆,老婆有权力处理老公的财产吗
不可以完全代理其所有的财产。
老年痴呆一方已经失去了完全行为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另一方可以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保护被监护人(老年痴呆一方)的利益,但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待老年痴呆一方死亡后,房产部分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置:在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前立有遗嘱的,房产按照遗嘱确定权属;患病前没有遗嘱的,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Ⅷ 老年夫妻一方得老年痴呆、另一方高龄、可以换监护人吗
法律没有规定老人需要监护,但是,如果老人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如精神病、老年痴呆等情况,即需要监护人了 !
Ⅸ 夫妻一方得老年痴呆,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吗
一方生病,法律上并不能限制另一方离婚的权利,但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离婚还是不离婚要根据案情而定。
Ⅹ 配偶一方老年痴呆另方有权卖房吗
配偶一方老年痴呆另方没有权利卖房的,因为属于共同财产,单独一方无专权卖房,理论上是不可以的。
属但应该考虑痴呆老人住处,老人今后生活。痴呆老人今后住处无着落,在这种情况下,痴呆老人的配偶卖房,是不对的。如果痴呆老人家的房子被卖掉后,不影响痴呆老人的正常生活,有住处,有儿女或者其他人照顾,配偶卖房,征得子女或者其他亲人的同意,配偶卖掉房子,也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