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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对老人有监护权吗

发布时间:2021-12-11 00:47:55

① 送去养老院的老人,其监护人是否有继承权 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非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

② 入住养老院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敬老院入住须知,敬老院收费标准,哪些老人不能住敬老院。 一、入住须知 1、入本院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来本院办理手续,签入住《协议书》后方能入住。 2、入住时必须如实介绍养员身体情况和潜在病情,不得隐瞒。入院前须全面进行体格检查,自查自报、自负责任。 3、入院时必须体检,利于掌握养员的身体状况,便于饮食及护理。 4、能遵守院归院纪,按时交付托费者均可入院。签字托老协议,需要有可靠的担保人(指亲属、子女或单位负责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协议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5、如愿者在院期间,(老人和家属)须主动配合护理人员工作。 6、入院时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及100元以上现金,特殊情况须向本院办公室登记保管,私自委托他人管理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7、在院内不准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等电器;不准在床上吸烟。 8、入住养员和家属来本院后,必须服从本院管理,爱护公共设施,如损坏公物由责任人或监护人按价赔偿。 9、凡入住本院老人及家属请熟读入院须知,并慎重签订入院合同 二、缴费须知 1、根据养员入住选择的房间、护理级别,按当日计算至月底,再按季度缴费,办理退院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按全月收费。 2、首次入住养员,需缴纳首次入住管理服务费300元,生活用品院方提供,不可带出院外(水杯、衣物及特殊用品自备),任何时间出院不退费。 3、入住养员必须体检,一次性缴纳体检费100元(肝功、血糖、心电图等),如有区级以上医院一个月以内的体检证明和化验单,可带入本院存档,免交体检费用。 4、冬季取暖费必须一次性缴纳600元(当年11月~来年3月均120元/月),如中途退院,按整月退取暖费,当月不退。 5、入住时须交应中国备用金200元,做为养员发病时应中国启用。出院时按收据退款。 6、每月25~30日缴纳下一季度费用,因监护人拖欠费用,本院视为自行解约,造成一切后果由签约人(监护人)负责

③ 老人入住养老院 监护人可以代替其它儿女签风险协议吗

法律上老人的四个子女抄都是老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个监护人代替其他儿女签风险协议要有一定前提条件才可以,代替签署要取得其他子女明确同意,并有其他子女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事项,其中一监护人才可代替签。

④ 老人入住敬老院,老人的监护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承担监护责任

⑤ 入住养老院是否必须监!护人签字否则不能入往另外监护人是否必须是先子女后亲属的顺序

入住养老院一般是有监护人需要签字的,如果不需要签字可能是特殊情况吧。
一般第一顺序是子女。

⑥ 老年的监护权和赡养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其他子女履行赡养的义务。同时,主张多分母亲的遗产。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⑦ 如何申请老人监护权

老人监护权:如果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老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⑧ 高龄老人的监护权有哪些要求

对于监护权肯定是有一些要求的,监护人应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且还要对被监护人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监护人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龄老人的监护权有哪些要求

监护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对于监护人来说,首先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还有他的财产以及自己的教育,监护人的职责是非常多的,要做到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就应该付出非常多的努力,直到被监护人年满十八岁。

我是我祖母的唯一血亲,这几年我都在国外生活,祖母今年95岁,独居在广州的一家老人院里。08年祖母认识了一位中年男子,两人也没有定任何协议,男子称可以照顾我祖母,当时我也没有太在意,结果09年底男子骗了我祖母买了一辆TOYOTA的新车,写了自己的名字,后与我祖母翻脸开车走了,祖母也因此病倒。2010年一月我回国照顾生病的祖母,并追究此事,但因证据不足,也没能将此人惩治于法。五月祖母身体康复我又回到国外。最近这位男子又接近我祖母,他说他把车子卖掉了,拿了那些钱为妈妈看病,又一次博得了我祖母的同情,现在祖母年事已高,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我也告诫了我的祖母要小心不要再次上当,可是,祖母不听我的告诫,还与此人来往。现在我又远在海外,害怕祖母再次受骗。当今社会很多人游手好闲,专门以老人为对象,进行诈欺!请问我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个人权益?和怎样行驶监护人的权利?

⑨ 70周岁老人还有资格监护其他人吗

70周岁的老人依然可以做他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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