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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教师聘任培训考核辞退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0 20:22:28

老年大学教师作风问题怎么处理

可以上报学校管理方,也可以匿名投诉,让学校方面做一些警告处理

㈡ 关于代课教师聘用和辞退方面的法律问题 急 重奖

92年的事情了估计不好搞!国家在代课老师方面一直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都是各个省在自己规定,主要是看你当时同学校是如何签定的协议!说点其他的解决办法仅供参考:了解下你们当地类似的情况多不多,如果群体大的话,可以联合找政府协调!如今在维稳的压力下,政府就怕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如果是个例的话,你就不要太操心了,没人理你的!(给你参考下两会期间这个方面的讨论资料)。
2010代课教师新政策这个问题受到社会的关注,原因起于1月21日的教育部表示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反对中小学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清退代课教师这一政策,从其期冀改变我国教育环境的现实迫切性来看,有着一定的刚性要求。
1月21日,教育部表示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反对中小学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并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在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时可以考虑“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多途径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
清退代课教师这一政策,从其期冀改变我国教育环境的现实迫切性来看,有着一定的刚性要求。迈入2010年,教育部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为代课教师的出路着想,提出补偿和保障的概念,给这项刚性政策予以有情执行的空间,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对代课教师的成绩要给予肯定
代课教师是指在农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基层政府财政拮据,导致教师有编不补,大量聘请报酬低微的代课教师;二是部分地区办学条件艰苦,本、专科毕业生不愿去,即使去了也留不住,别无他法,只有聘请代课教师;三是由于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存在差距,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城市学校超编与农村学校缺编并存的现象,造成一些区县教师编制不足。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这一人数仍有31.1万人。
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许多代课教师的故事都与山区、低薪、清贫、坚忍这样的名词相联。
“ 应当说,这些代课人员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的这番话,充分肯定了代课教师的成绩。
清退是改善教育环境的刚性需求
经过几代人努力,我国义务教育终于得以普及,解决了适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立,则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接受教育。然而,在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之后,“上好学”的问题成为家长和学生的主要诉求点,教育质量问题也就迫切地摆在了教育部门面前。
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为本。虽然代课教师中不乏素质较好、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有些地区的大多数代课人员不具备教师从业资格,学历层次也比较低。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家长到教育部门要求不用代课老师,给孩子的学校配备合格教师的情况。吕玉刚认为:“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吕玉刚也表示:“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对他们也是极不公平的。”的确,与代课教师身份同样尴尬的还有他们的待遇,他们的工资甚至低廉到只有在编教师的十分之一。
据了解,这种发生在义务教育领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一部分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造成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些地方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尤其是“有编不补”造成的。虽然教育部多次下发通知,严禁中小学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但是,代课教师工资低廉、吃苦耐劳、聘任手续简单的“优点”,仍让许多地方有令不行。
在义务教育经费得到财政保证的今天,从某种程度上讲,允许代课教师的存在是不合规范的,从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来看,也是不合时宜的,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已成既定目标,教师群体的均衡发展无疑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清退代课教师,其基本的期望是今后教师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走上教师岗位的,而且他们每一个人的权益都会得到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保护,这事关教师队伍的建设,更是为了我国教育事业得到正规的、系统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清退代课教师是刚性需求。
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并不是否认他们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劳动,也不是简单地让所有代课人员都回家。”吕玉刚的这一解释,让人们感到了温情。
的确,面对代课教师这一为社会做出贡献,得到社会肯定的群体,清退就是简单让他们离校回家,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吕玉刚说:“对在岗代课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其中最关键的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吕玉刚表示,首先是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规范中小学的用人行为,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需求。显然,此举是要将“代课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当前水平,防止雪球越滚越大,从而有利于代课教师问题的标本兼治。
对现在还在岗的代课人员,吕玉刚提出要按照“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思路,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
首先是要允许那些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素质较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代课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择优进入到教师队伍。
其次,对那些被辞退的代课人员,则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随着各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可以说,“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给这项刚性政策予以了有情执行的空间,但是能否有情执行,有情执行的程度如何,正如吕玉刚所强调的“关键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毕竟,想要“择优录取”教师,一定要经过人事部门增加编制这一关;想要“辞退补偿”,得要由地方财政进行支付,需要纳入年度预算;想要“纳入社保”,则要由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划。显然,代课教师的清退和安置,需要在政府统筹下,由教育、人事、财政、社保等多个部门共同“有情”执行,而要保证合情合理,还需要国家层面出台配套政策,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择优政策和补偿标准,并给予贫困县经费支持,如此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保证代课教师有序退出。
值得期待的是,有情执行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推行,广西、重庆、广东、甘肃的兰州都在积极解决代课人员问题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广东两年内省财政拿出20.7亿元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主要采取分批考试、免费培训、招聘和转岗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并根据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类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也愈加得到重视。各地进行的地方“两会”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也正在成为各地代表委员们的重要议题。

㈢ 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规定,2016年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怎么办

可以转移,也可以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内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容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㈣ 有残疾的教师可以辞退吗

1、只要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单位都是可以辞退员工的。如果是工伤的伤残,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伤伤残的补助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㈤ 九十年代初被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国家有啥政策

九十年代初被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国家没有新政策。

1、四部委在2011年曾就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辞退问题出台过《指导意见》,总的方针是:妥善做好辞退补偿,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2、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4、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

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

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5)老年大学教师聘任培训考核辞退制度扩展阅读: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

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

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

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4、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

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5、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 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

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6、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

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

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

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㈥ 教育部人事司民师93年被辞退中央有83年的文件92年的文件应执行那年的

2015年没有相关文件,查到2011年相关文件如下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1、择优招聘为公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教师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法另行制订8、妥善解决民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公厅关于解决民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㈦ 正式教师会不会被辞退

会被辞退。

为了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很多学校对老师进行年度考核,如果在考核中连续2次被评为不合格,那么有可能被辞退。

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教学要有进度计划和目标的,如果因为个人故意没能完成从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有可能被辞退。

(7)老年大学教师聘任培训考核辞退制度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解聘辞聘规定: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3、《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4、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5、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6、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㈧ 代课老师辞退有什么补偿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老年大学教师聘任培训考核辞退制度扩展阅读: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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