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法规捡到东西不愿意归还者处理
你好,我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捡到东西一定要归还。捡到东西后分为两种情况:
1,失主明确,则应该归还。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不返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没有明确的失主:a,将拾物交公,属于拾金不昧,属于道德高尚;
b,将拾物占为己有,属于私心重,属于道德低下,但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㈡ 捡到东西未进行归还算犯法么
应归还,无法归还,应赔偿
㈢ 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不归还犯法么如果失主来要不归还触犯法律么
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不归还不算犯法,可以先行保管。
失主来要不归还,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数额特别大就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㈣ 捡到东西没有归还算是犯罪吗
捡到东西没有归算是犯罪。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里有明确规定,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必须归还,如果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了交通费等可以与失主协商赔偿,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还要挟失主就属于明显的敲诈行为了,失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不及时归还非法所得的财物,便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㈤ 捡到东西不还,要承担什么后果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的一种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必须他方遭受损失;三是无论获得利益,还是遭受损失都没有法律依据;四是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遭受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捡到的东西,虽不是偷来的,但取得来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使失者遭受了损失,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显属不当得利。捡到东西拒不返还,这种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解决这事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可以请不当得利者所在单位的组织进行干预,力争用简便圆满的方法解决。如果不当得利人坚持拒不返还捡到的钱物,受害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㈥ 捡到东西不还算犯法吗
捡到手机不归还可能犯法,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侵占罪。
1、捡拾他人遗忘物,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一般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根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