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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和雇主协议

发布时间:2021-11-06 01:55:58

1. 谁能提供《社区老年公寓入住协议》的示范本

老人入寓协议书

为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部分老人安度晚年,延年益寿。我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创办了社会福利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人公寓服务中心。根据老人公寓目前的条件,开办自费入寓颐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此协议。
甲方:XX市福利院XX老年公寓
乙方(委托责任人):
丙方(担保人):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送来自费养老人员 同志,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原单位:
邮编: 。
二、乙方作为自费养老人员的经济责任人、丙方作为担保人应各自提供居委会(单位)证明手续,同时交押金两千元,如果入住三天内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应另交押金八千元,否则协议书不生效。
三、为了提倡全社会都关心支持福利事业的精神,乙方必须向甲方每年交纳社会福利基金 元,于每年 月份一次性交清。老人如中途退房,甲方应按乙方本年己交的社会福利基金总额,分月计算,多交部分退还乙方。
四、乙方为老人所选择的护理等级为 ,每月10至15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服务费 元、伙食费 元、床位及水电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若变更护理等级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交纳)。入住老人当月费用按天计算(每月的核算周期为当月16日至次月15日)。电话原则上乙方免费使用,但话费超过5元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入住公寓的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家,同时终止协议履行。
1、发现有传染病、老年痴呆症或精神病患者;
2、不按期交纳各种费用者;
3、若老人生病通知乙、丙方,而无任一方来者;
4、不能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妨碍他人入住且甲方认为无法为其管理者。
六、老人入住公寓时,应交一次性生活用品费150元。由甲方统一发给被套、床单及枕套。老人中途退房一次性生活用品费不退,所发生活用品可以带回使用。(其它生活用品自备,体积不得超过一立方米)
七、老人在公寓养老期间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若擅自外出不归、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甲方均不负责。
八、老人病重、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丙方,乙、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小时内到寓,如在乙、丙方未到达前发生死亡,与甲方无关。老人后事均由乙、丙方负责在六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通知殡仪馆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凡入寓老人在入寓时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年龄来确定院内规定的护理标准,如老人在住寓期间由于身体状况或年龄超过入寓时暂定的护理标准,甲方可提高护理标准,乙方按相应的标准缴费。
十、甲方实行老人入寓进出自由的原则,如老人中途不愿意继续在公寓养老,一经老人申请签字即生效。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丙方,乙、丙方不能有异议,并在三天内接回。对于中途退房,当月费用可按天数算。离寓后,如再次申请入寓按新申请处理。老人因病、因事请假外出15天以上可退或停交伙食费和服务费(按天计算),其它费用一律照收。若请假15天内,各项费用不退还。老人病故当月费用按天收取。
十一、入住公寓的老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和死亡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二、关于医疗方面:
1、凡入住公寓的老人在入寓前需自行进行健康体检。入寓后如需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
2、入住公寓老人需提供准确可靠病史,入住后如发现因隐瞒病史而耽误治疗,其后果自负。住寓老人如有常见病、多发病,须治疗者可在公寓医疗室就诊,医疗费自理。
3、住寓老人如遇突发急病、危、重病或猝死,公寓医务人员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在及时通知乙方的同时将给予紧急处理及进行必要的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乙方应在三天内付清)
4、住寓老人如遇突发急、危、重病时导致增加的陪护,护理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根据国家物价上涨或下跌的幅度,甲方可调整入寓老人的收费标准。
十四、住寓老人的贵重物品及钱物由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被窃,甲方概不负责。
十五、本协议需入寓老人、甲、乙、丙四方签章并遵照协议条款办妥有关手续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壹份。

甲方:XX市福利院XX老年公寓 乙方(签章):

负责人: 丙方(签章):

经办人: 入寓老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文本来自《中华文本库》之《托养、寄养合同》专栏。如需更多相关文本,请自己去该专栏查找。
http://www.wenben114.com/DownDir.asp?ClassID=302

2. 老年公寓

一、 涞水夕阳红老年公寓概况
1、名称:
涞水夕阳红老年公寓
2、地址:
位于京赞线和京易公路的交汇处,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周张路口,
龙安大桥东300米处,占地10余亩。
2.1 河北省涞水县宋各庄乡龙安村龙安大桥东300米。
2.2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西
3、现状
3.1 现占地面积一万多平方米。
3.2 东院主楼三层建筑面积2300多平方米,辅助用房800多平方米。
3.3 医院部分占地8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
3.4 西院建筑面积2500多平方米,详见附件1平面图的说明和涞水夕
阳红老年公寓简介。
4、产权:
属个人合法所有,无任何债务、产权分争,见附件2产权证复印
件。
5、规划:
5.1 目标:
本项目拟建成养老、培训、医疗、亚健康调理及老年用品研
发销售等高附加值的养老综合产业项目。
5.2 规模
5.2.1 确定原则
A、以养老产业为发展龙头。
B、以北京老人为客源,面向全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老人。
C、用国内外一致公认的最小投资经济规模。
D、达到高起点、高水准、高附加值,纵深发展规模。
E、综合利用、降低成本、资源互补、投高产业规模。
5.3 产业预计规模:
按照前述原则,同时考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地理环境和外
部条件情况。资金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形成可利用床位(1)
前3年100-200张床位.(2)3年后可利用床位200-500张床位的
能力。
6、投资规模:
6.1 再建100张床位,公寓楼2000平方米,需支付350万元。
6.2 辅助设施建设需80万元。
6.3 相应设备购进、安装需100万元。
数据来源2005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河北省单价估价表、
河北省2005年建筑安装概(预)算定额,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
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保定市开发建设工程行政、事业、
服务性收费标准。
7、产值预估:
项目完成后形成年入位人数200-500床位的规模可获以下项目收
入:
7.1 老年公寓收养生活完全自理老人,生活照料和护理、产生每人每
天净营利10元计算,每100人可获年收入36万元。
7.2 生活半自理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产生利润在50-100元,每100
人可获年收入180-360万元。
7.3 床位费:每床按20-80元每天计算,每年100张床年获利约72-288
万元,五年收养老人300-500人时,年收入达216-1440万元。
7.4 探望老人的家属,所发生的餐饮、住宿旅游等收入应在几万至几
十万元。
7.5 随之产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忽略不计。
8、后援支持:
本机构在当地政府和主要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取得了合法
资质,见附件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受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和享
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保护的民办非营利企业。
有培训基地为依托,能充分保证服务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水平,
设有亚健康调理中心,可以为亚健康老人制定合理的饮食、运动、
养生计划,机构能为入住老人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有
上述三种力量为老人的生活和健康保驾护航,让我们不仅有能力做
到儿女能做到的,同时也能做到儿女不能做到的。
在逐步走向老龄化社会的路上,我们有良好的服务水平做保
障,有医疗保健机构做后援,我院的养老事业会蒸蒸日上的。
9、政策支持:
涞水县以得天独厚的条件,吸引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
韩国、台湾等国家(地区)投资者,并为发展涞水县经济做出了贡
献。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涞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以开放促
开发,以开发促发展的战略,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近几年,涞水县把项目建设作为求生存、促发展的根本措施,
在项目谋划上抓大抓优,项目运作上抓快抓活,项目责任上抓严抓
实,使一批关乎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较大项目相继上马,并取得
了显著进展,一些投资上千万元的大项目也均以立项、签约,进入
实施阶段。同时,涞水县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项目库
建设,组成专门班子进行项目攻关,伺机而上,力争使更多的项目
挤入国家、省、市的计划盘子。
10、人才保证:
10.1 本机构现有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0余人。
10.2 服务人员以当地农民工为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10.3 培训以当地农民工为主,向周边地区扩展,并向兄弟托、养老
机构做服务输出。
二、 招商立案说明:
1、合作方式:
1.1 股份合作式:投资方自主经营,按相应股份分得利益。
1.2 股份合作式:共同管理经营,按股分红。
1.3 出租现有场地设施,投资方自营。
2、合作条件:
投资者除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外,一定要具备良好的人格 ,一
定要有爱心,强烈的事业心,更要具有艰苦的创业精神,有胆有
识,有战略前瞻性的投资者是我们理想的合作伙伴。
3、合作年限:20年或更长。
4、合作项目:
养老、托老、临终关怀、医疗保健、老年护理员培训、老年用品
研发及销售。
三、 项目分析:
1、成功因素分析:
1.1 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严格规范的管理是成功的基础因素。
1.2 社会逐渐老龄化,子女的工作、社会压力大,是养老事业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因素。
1.3 全国独一无二的有培训护理人员做依托,医疗机构做保障,发展
老年事业的模式是成功的必然要素。
1.4 当地的温带气候,四季分明,空气清新,居住地依山傍水,素
有“长寿老人之乡”的美誉。周围被百余个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所环抱,当地老百姓质朴、热情、丰衣足食、路不拾遗、夜不闭
户的民风是老年人养生、休闲的最佳选择,也是老人安居的必备
条件。
1.5 便捷的交通优势,全方位的通讯保障系统,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水量、水质满足生活服务需求,涞水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机构
达成安全、可靠供电协议。
2、风险因素分析:
经营不善,导致客源馈乏,是经营失败的主要因素。
3、合作保障手段。
4、投资效益分析。
四、 项目特点:
1、以培训机构为依托,确保服务质量。
2、以医疗机构为阵地,确保人文关怀。
3、以模式输出的手段,扩大服务半径。
4、以京城老人为客源,提高消费档次。
5、以十渡景区为连结,开发老人及家庭亲情旅游。
6、以云居寺为基地,满足个性消费。
五、 合作程序:
1、接洽联系人。
2、考察、现场规划。
3、谈判、确认合作方案。
4、签约、确定合作关系。
5、注资启动规划实施。
6、运营、工作班子正常工作。
请采纳。

3. 公办老年公寓关闭老人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得看养老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护理人员失职不在场或当时地面湿滑。至于入住前签订的协议,协议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养老院和老年公寓的区别

老年公寓是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

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养老院养老作为社会养老方式之一,由于其专业化、人文化满足了老年人对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和精神关爱等方面的需求。

养老院大多是民办的养老机构,它属于自负盈亏的商业服务性质;老年公寓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原则兴建的专供老年人居住的单元楼,单元楼中的单元房的面积有大有小,入住者可买可租。老年公寓楼内设有医务室、活动室、健身房和小食堂,配置各项服务人员。

益养老平台总结,老年公寓与养老院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个人缴费为主,有别于福利救济型的社会福利院;不同之处在于,养老院是集体食宿的住院养老方式,而住老年公寓则是独立住单元房的居家养老;老年公寓的单元房可以买卖和租用,而养老院的居室只能租用。

5. 老年公寓(养老院)摔伤,谁负责

1、要看当事人是什么情况下摔伤,如果当事人是没有自理能力的,在养老院摔伤则是专养老院护理员照顾属不周,应由养老院负责赔偿。

2、如果当事人有部分自理能力,当事人想做做不了的事,叫护理员处理而护理员没有及时处理,当事人在没有护理员陪伴下在养老院没人摔伤,仍然是养老院的责任。

3、如果当事人有完全自理能力,在非养老院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摔伤的,则是当事人自己负责。

6. 养老院是否可以与护工签订雇佣协议而不是劳务合同

现在这些东西都没有规定,很灵活

7. 如何申请开办老年公寓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老年公寓应该具备的设施有:健身器材、轮椅通道、超市、标准间、多人间,每个房间均有独立卫生间,电视、电话、供暖、紧急呼叫一应俱全。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在公寓康乐区设有棋牌室、书画室、茶艺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艺演出厅、健身理疗室、舞蹈室、佛堂。公共区域背景音乐、消防、监控系统完备等一系列适合老年人居住的配套设施。 谢谢,请采纳!

8. 保姆一月殴打85岁老人十余次,为啥不送养老院而选择雇佣保姆

保姆一月殴打岁老人十余次,为啥不送养老院而选择雇佣保姆?

请保姆如今已经是非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了,如今有很多人家都会选择在家里请保姆。大家应该都会觉得请保姆应该是比较稳妥的,但是被报道出来的一起新闻事件,很快就引发了大众的关注。这起新闻事件的主角称,自己家里有位85岁的老人遭到了保姆,一个月10余次的殴打。老人本来就是因为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才请的保姆,如今老人却是遭到了殴打,这也真的是让人觉得不能忍。但有部分网友也会忍不住的想要提问,为什么不把老人送养老院而要选择雇佣保姆呢?这家人这样做当然也是有原因的:

其实这件事情还真的是没有什么好干的,毕竟这一家人请保姆的费用可比把老人送到养老院的费用高多了。所以说肯定是希望老人能够过得更好更舒心。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欢迎您评论补充。

9. 在外企代表处工作,是否有必要在外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释义》规定:

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文艺体育团体(如:足协、文联等)、宗教团体等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劳动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第251号令)。

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做了一点扩展 ,即,将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列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但是,从以上劳动合同法及其释义与实施条例所列的所有情况来看,外国企业并未被列入适用范围。并且这一结论还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官方网站的一份官方解答中得到进一步印证。

该解答明确提到:“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由此,在外国公司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办事处的职工 。” 也就是说,人社部的官方观点是,从劳动法角度上来看,外企分支与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均不可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9)老年公寓和雇主协议扩展阅读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联络机构和进入中国投资的探路者。

对于这类机构,由于其不具有中国法律项下的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其聘用员工具有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具体来讲,常驻代表机构不能直接聘用工作人员,而应当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如FESCO等)聘用员工,即员工和FESCO签订劳动合同后,被FESCO派遣至常驻代表机构工作。

这一用工模式,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相比,其产生依据并不相同,但其用工方式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相似之处。

对于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可以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由派遣机构与员工、代表机构共同签署,以避免签约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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