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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参与家庭活动

发布时间:2020-11-28 18:22:06

老年人家庭生活,社会参与了,政府是否应该给与适当的资助

应该给的

㈡ 老年人的征文作文:家庭如何开展健康活动和健康方式

关爱老人

今天下午,我们利用专题教育课,我班全体班委会成员一起前往嘉定老人福利院给福利院的爷爷奶奶们送去了温暖,送去了祝福。

我们来到了福利院的娱乐场所,大家起劲认真地扫起了地,擦起了栏杆。然后由张子丹一边为爷爷奶奶们演奏小提琴,我们一边为老人们捶背。老人们真正舒适地享受到了我们带给他们的快乐,脸上洋溢着温馨的笑容。同时在小提琴的伴奏下,我们朗诵起了诗歌,赢得了爷爷奶奶一阵又一阵的掌声。这些老人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位多才多艺的老爷爷,喜欢京剧的他,十分擅长京剧,还给我们唱上了一段呢。虽然我们并不是很懂,但见爷爷专注的神情就知道,他唱的很不错。爷爷都唱了,我们不来上一段怎么能行呢?于是我们为了祝福老人重阳节快乐,我们把《HAPPY

BIRTHDAYTO

YOU 》这首歌送给了老人。马老师也向老人们表示了真心的祝福,祝他们身体健康,永远快乐!

我们大家都沉静在美好快乐的时光中,看到爷爷奶奶们快乐的笑脸,我们心里有些依依不舍,但最后我们还是齐声说着“爷爷奶奶再见”,不舍地离开了敬老院

尊敬老人,孝敬老人,关爱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去关心老人们,那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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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人,从我做起
九九重阳节的前夕,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些同学去敬老院表演节目。一路上是磕磕绊绊,我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到了敬老院。

到了敬老院我一下子愣住了,这和我想象中的敬老院完全不一样,我想象中的敬老院是一个充满欢声笑语的老年公寓,可是,我现在看到的却是一个偏僻破旧的二层居民楼,这个敬老院的对面就是废品收购站,周围都是垃圾。敬老院里的面积非常小,我们学校来的十几个人进去了就更没有余地了。我看到的爷爷奶奶时不时的发出怪声,他们的模样也是稀奇古怪,有的流口水,有的看见我们就傻笑,还有的胡言乱语。我们表演节目的地方也非常小,那儿好象是一个院领导的办公室,那里算是整个敬老院稍微大一点的地方。轮到我的节目了,本来已经准备的很好,可在我唱的时候怎么也笑不起来,鼻子酸酸的,希望我到老的时候不会像他们一样。

经过这次去敬老院,使我得到了这样一个启示:爱老人就是爱自己,每个人都有老的那一天。如果我长大了,我一定会尽自己的努力帮助这些老年人,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吧,只要每个人都献出一点点爱心,就会使他们的日子过得好一点。关爱老人,从我做起,让我们对身边的老人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让社会上的每个老人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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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参考

㈢ 如何才能正确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一、正确对待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家庭中的老年人,包括与孩子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及与孩子及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乐于参与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教育和抚养。因此,为了搞好家庭教育,应正确对待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发挥好老年人的作用。

1、一般情况下,在家庭教育中老年人应处于辅助地位。

一般地说,孩子的父母都处于年轻力壮的年龄段,其文化素质一般都高于上一辈,而且现在多是独生子女,孩子的父母都能够担当起,也应该担当起教育、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应突出孩子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配合孩子的父母做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处于顾问、指导的地位。这样,不至于形成家庭中的老年人因过多地承担对孩辈的家庭教育的责任而过度操劳,有损于健康,影响他们安度晚年。同时,也使孩子与其父母更多的接触,有利于孩子与其父母之间亲密的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感情的培养,有利于家庭的团结与和睦。

2、在特殊情况下,老年在家庭教育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导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孩子失去了正常的主要家庭教育者;孩子的父母婚姻离异;孩子的父母有病或文化、政治素质差,无能力对孩子进行正常健康的家庭教育等。在这些情况下,家庭中的老年人,应该力所能及地尽力担当起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或全部重担。

二、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的重要意义

家庭中的老年人参与对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教育工作,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1、使老年人在家庭中发挥“余热”。

老年人对孙子女进行教育和抚养,是他(她)们在家庭中发挥“余热”。对这种“余热”,只有让他(她)们发挥,他们才感到心满意足。老年人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让老年人参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不少老年人一生勤俭、爱国心切,有着革命经历,让他们参与家庭教育,更有利对后代施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响。

2、使老年人享受天伦之乐,心情舒畅地安度晚年。

由于心理上的变化,老年人一般都有返老还童的心理状态。由于血缘关系,老年人对孙子女都有隔代亲、忘年交的心理和表现。让他们对其孙子女承担些教育义务,他们会感到是天伦之乐、人伦之乐的享受,心情会更舒畅。如果不让他们管教孩子,他们会产生失落感和不信任感,对其心情舒畅和健康不利。

3、有利于解除孩子父母的后顾之忧。

不少青年人、中年人,虽已成为人之父母,但忙于工作和学习,没有充分的时间来教育、抚养孩子,教育、抚养孩子成为他们的后顾之忧。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担负起教育孩子的担子,或协助他们担负起部分养育孙子女担子,能解除中、青年父母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地去干工作、创事业,在人生道路上为社会作出贡献。

4、有利家庭的和睦和团结。

老年人在协助、配合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共同进行教育、抚养的过程中,必然增加了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如今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青年人结婚、生育后与老年人分居另住的越来越多。由于孩子的抚养、教育多数仍请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这将促使年轻父母要“带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不致于因工作和小家庭事务繁忙,而疏远、冷落了老年人,从而密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团结。

三、应正确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正确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量力的原则。

所谓自愿,就是要尊重老年人的愿望和心情。有时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老年人不愿多照顾、养育孙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要强人所难,不应将养育孩子的责任硬加在老人身上。

所谓量力,就是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等方面的情况,看其能承担多少养育孙子女的任务。如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就不应将抚养、教育孩子的任务硬推给他(她)。

2、不应将教育、抚养的责任全推给老年人。

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工作再忙、事业担子再重,也不应该将教育子女的责任全推给老人。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有的还有病,把教育、抚养孩子的责任全推给他们会使老人负担过重。同时,也不利于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感情的培养,不利于孩子的正常成长。如果孩子父母工作并不怎么忙,而把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老人,自己过清闲逍遥的日子,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对子女不负责任的表现。

3、老年人千万不要把孩子庞坏了。

老年人一般都十分疼爱自己的孙子女,对他们的疼爱甚至超过了当年对孩子父母的疼爱。由老年人来教育孙子女,特别是让孩子随老年人生活,容易对孩子娇宠、溺爱。因此,老年人教育孙子女要做到不溺爱、不偏爱、不袒护。

溺爱、娇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形成十分不利。要把对孩子的爱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在是非问题上、在品德行为和主好习惯的培养上,不能迁就,更不应放纵。

对几个孙子女、外孙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要偏爱某一个、冷落另一个。否则,被偏爱的孩子不好管教,被冷落的孩子的幼小心灵容易受到伤害,甚至影响到今后的发育。

老年人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要尽量与子女取得一致。如有不同的看法,不要当着孩子的面表现出来,应该避开孩子交换意见,更不要当着孩子的面阻止其他人管教孩子。要让孩子觉得大人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空子”可钻、没有“靠山”可找,从而自觉地按照大人的要求去做,孩子的父母在拒绝了孩子某些要求后,爷爷、奶奶千万不要背着孩子父母满足孩子的要求,充当“保护杀、“庇护所”。大人教育态度不一致,必将影响教育效果。

4、要防止某些老年人头脑中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下一代。

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中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头脑中往往残存着封建迷信思想,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他们在与孩子接触和进行教育时,会自觉不自觉地用那些不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旧的意识和习惯影响孩子,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应该引起孩子家长的注意。

㈣ 目前老年人的几种家庭类型是什么

当今老人所属家庭,按代际层次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
直系家庭指老人或老人夫妇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可能还有老人的未婚子女和其他亲属,但家庭的主体结构是连成一体的两个代际家庭。这是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家庭中比重最大的类型。
直系家庭按其家庭成员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指老人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儿子组成的共同家庭。另一类则是指老人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女儿组成的共同家庭。
老人核心家庭指老人或老人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数量很多,仅次于直系家庭。因为这一代老人一般为多子女,而他们的子女又多属晚婚的一代。从运转着的家庭生命周期来看,这类家庭处于中年阶段形态。
老人独居家庭指无子女或和子女分居的老人家庭,少数是老人单身家庭,大多数是老人夫妇家庭。西方国家称之为“空巢”,意思是指无子女或子女成人后相继离开母家庭,形成老人独守老巢的特点。
隔代家庭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和年幼孙一辈共同组成的家庭。
当老人的子女陆续进入婚配年龄并相继成家时,做父母的必然考虑家庭重新组合的去向和家庭关系的重新调整,是直系还是独居,留儿子在身边抑或留女儿,等等。往往不是一个新家庭的建立,而是旧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并不是在他长到18岁能独立生活时为止,而是要帮他娶妻生子,甚至直到父辈死亡才算完成。这种亲子关系的特点,又形成了退休老人,在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绝大多数是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能得到子女的帮助与照顾。这也就产生了老年人家庭关系的复杂情况。
从上述种种家庭特征中,可以看到家庭是同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同时,家庭又是个人休养生息的场所。认识家庭特征,搞好家庭关系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为社会做贡献,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使家庭生活幸福美满,欢度晚年的需要。

㈤ 为什么老人越参与儿女家庭的事毛盾越多

因为时代不一样,两代人的思维方式不一样,有代沟,追求的,想法不一样,内许多问容题认知的程度也不一样,再加上这一代儿女都是独生子女,家长都比较骄惯,护着自己的孩子,比较自我,许多因素容易老人参与儿女家庭事矛盾越多,家长都尽量多管自己的孩子,付出辛勤,少参与儿女小家庭的索事,出现矛盾分析多说自己的子女矛盾自然就会少些。

㈥ 老年人必备家庭设备都有什么

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孙子,人老了,大半辈子过去了,还能要啥设备,只是想要人陪而已

㈦ 老年人对家庭稳定的作用

重视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 继续贯彻,家庭将逐步小型化。但是,在一个较长时 期内,三代人共同生活的主干家庭还有相当大的比 重。这类家庭有利于较好地发挥家庭在老年经济供 养上的作用。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完善之 前,引导这类家庭保持相对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 的。对于大量的核心家庭,应当保持松散的家庭关 系,虽然不能和老年人一起居住生活,也必须在经济 上作出应有的承诺。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不仅表 现在上述,而且基于各种原因,离婚率在不断上升, 并且有一定的丧偶率。这些都会在家庭和老年群体 中得到反映,也会给家庭老年经济供养上带来一些 影响。在这方面,应支持有条件的丧偶和离异的老人 再婚,这不仅能解决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许多矛 盾,而且老年为伴的夫妻,更有利于直接间接地发挥 家庭在老年经济供养中的作用。

㈧ 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里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空巢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中因子女外出工作学习老人独居的一种现象。所谓“空巢”,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只剩下老年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而一旦配偶去世,则家庭生命周期进入鳏寡期。空巢期与鳏寡期对老年人来说是生活中容易发生困难的两个重要阶段。 伴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日渐长大,儿女们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越来越多的低龄空巢家庭开始在城市里出现。如果说在上世纪80年代,空巢家庭占老人家庭总数的10%,那么到了上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则上升到30%。而再过5到10年,这一比例将飙升至50%,2025年则会达到高峰,而且,空巢现象开始前移,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家庭已经空巢。[1] 按“80后”较高的城镇平均初婚年龄女性25岁、男性27岁计算,假设平均初婚初育间隔为2年,如果独生子女18岁离家时,进入空巢家庭生活的夫妻平均年龄在45岁—47岁之间,将在空巢家庭中生活15年后才进入老年生活阶段。那么,这些中年空巢父母应该如何摆脱空巢危机呢? 即将步入中年空巢的家庭,应该在子女即将离家之前有意识提前过渡,把自己的生活重心调整好,如建立起自己的社交生活圈,拓展自己的业余爱好。一些已经退休的家长,可以利用空闲的时间打打牌、跳跳舞,参加一些老年培训;还在职的父母们,尽早把“一切围绕孩子”的重心转移到工作上来,多跟邻里亲友沟通、多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和聚会,尽早走出中年空巢危机。 解决空巢家庭问题是一个需要家庭、社区、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努力的综合性问题。 </B> 个人 1.首先要善于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应对自己身体突发不适有所思想准备,可以事先与子女、亲友、邻居、社区工作者、单位同事打招呼,以便在紧急时求得帮助。 2.其次是应该增强心理上的自立程度。克服孤独感的有效途径就是寻找精神寄托,充实新的生活内容,提升生命的意义。寻找精神寄托的方式有许多,如:增强人际交往,向朋友倾诉自己的苦闷与烦恼,抒发感情,开阔视野。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使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积极参加社会交往,就地帮助居委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自己融入社会之中。 3.第三,要有提前量,即当子女到了“离巢”年龄,自己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逐步减少对子女的依恋。 家庭 1.家庭成员要尽可能帮助老年人。 2.配偶要关心老伴,不仅在日常生活方面,而且要关心老伴的心理健康,多给予精神上的安慰。 3.子女应该帮助老年父母安排好日常生活,保持与父母的联系。在精神上要关心父母,经常回家看望,伸手帮一把,听听他们的要求和需要。即使不能回家,也要经常打电话问候,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样就能够缓解老年父母的困难。 4.在居住方式上,老少两代人应就近居住,缩短相互之间的空间距离。“一碗汤”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以送一碗汤到老人家不凉为宜。子女与父母住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甚至同一层楼的不同单元都有利于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关照。 社区 1.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深挖潜力,提高社区的自助、互助能力。 2.发达国家“空巢”老年人多,与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业比较完善有关。老人住在自己家中,生活中的医疗保健需求主要依靠家庭服务员。这样,即可以节省经费,又可以让老人的生活不脱离社区,并有利于老人与子女、亲属的接触。 3.我国也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包括: 组织社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送货上门、建立家庭病床、购物优先优惠、成立老年饭桌、上门理发等服务项目,方便老人的生活。 4.对空巢家庭老人中那些身体状况较差、精神状态欠佳、生活不能自理、子女远在外地的,要给予特殊照顾,如实行每日探望制度,在家中安装应急求助设施,邀请心理医生入户咨询等。 5.兴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设施,提供保姆、小时工、志愿者等照料来源。 6.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设立方便、快捷的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监测卡片,设置家庭病床并提供上门服务等。 7.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在交通出行,居家设施等方面的设计上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发能够增强老年人自立能力的器材,普及应急铃、紧急呼叫系统等防范老年人出现意外事件的装备。 8.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动员老年文体活动中的老年人关心和帮助空巢老人。 9.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居民党支部对辖区内的“空巢老人”责任到每个党员,每天走访,了解老人的需求。 社会 1.发动社会力量,帮助空巢老人。 2.动员社区内的商店、医院、餐饮等服务单位,通过契约方式签订“帮扶空巢家庭老人”的合作协议,确保将照料、服务工作落实到人,服务到户。 3.在社区中成立专门的家政公司,为老人们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务。对居家的体弱老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呼应系统等服务。 4.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通过社区的青年志愿者、少年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方式,串门与老人聊天,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 5.设立专业的老年人心理咨询站、点和服务热线,及时排除老年人的心理压力。 政府 加强老龄工作,尤其是基层老龄工作: 1.设立专门老年人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掌握空巢老人的信息,建立空巢老人档案,向空巢老人提供反映问题的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使空巢老人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以独居老人作为空巢老人工作的重点,采取包干负责、联络关照制度(如电话联系或委托邻居关照,定人、定时、定项目走访慰问),落实其安全保护措施。 3.发展和完善养老机构,安排确有困难的空巢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养老。对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孤寡老人,由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建立一批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扩大对普通家庭老人的临终服务。 4.在舆论上,大力发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光荣传统,鼓励和支持子女关心、爱护老年父母。表彰孝敬、赡养老人之模范子女,谴责虐待、歧视、甚至遗弃老人的行为。号召社会各界、单位、街坊邻里多加关爱空巢老人。鼓励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鼓励老年人互助。 5.将空巢老人问题纳入政府老龄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长远规划,从根本上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问题,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㈨ 中国家庭应如何帮助家里老年人

中国家庭应如何帮助家里面的老年人?中国家庭就应该帮助家里的老年人,我生活尽自己的义务,帮助帮助老年人

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它是以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依据的,是中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相结合的专门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部分,重点阐述了立法目的、年龄界定和保障内容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依据;二是家庭养老部分,重点阐述了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的“三种根据”、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六种权益”、赡养人需要履行的“六项义务”,禁止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六种侵权行为”等有关法律规定;

三是社会保障部分,重点阐述了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三无老人”的助养办法、兴办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和制定属地敬老优老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四是积极养老部分,重点阐述了要“养为结合”和要“以为促养”的有关法律制度;

五是法律援助部分,重点阐述了老年人诉状优先受理、诉讼费用可缓、减、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和依法裁定先于执行等四项援助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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