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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中死亡孩子被饿死

发布时间:2021-10-12 19:35:45

1. 瘫痪老人任性不吃饭饿死在小儿子家中小儿子是否有罪责

有一定责任

2. 韩国一3岁女孩被遗弃在家活活饿死,谁来为孩子的死负责

不是在什么地方,什么国家孩子来说对父母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父母最爱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父母,这个孩子也是非常的倒霉的。所以平常父母对孩子一定要多多的去关心,更不能说让孩子一个人在家中,因为孩子这么小,她什么也不会,所以一定要好好的去爱孩子

3. 把卧床的老人丢家里饿死,会受到什么法律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

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4. 有老人死在家中,到了出虫被临居发现才知道,家里二个儿子都成家,这犯法吗

单纯楼主说的内容,两个儿子的确违反《婚姻法》中规定孩子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具体没有对应牢狱处罚的目前规定。至于重点,应该是老人怎么死亡(死亡原因)。那就会涉及“命案”的刑罚了。如儿子故意饿死老人……等行为,那就可能会判为“谋杀”……等罪行,行为严重的可能要受到死刑判决。

5. 达子店儿子把80岁老太太冻死的事情

80岁老人因无人赡养饿死家中 生前养育5个儿子
内容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2010年05月25日16:11]
根据法医结论,柴玉吉老人在被发现的死亡的前半个月,就已经饿死了。法医对记者说:“老人营养不良是长期吃不饱,饥饿导致的。老人的口唇已经风干,指端,足都已风干。”
儿孙满堂的老人为何会饿死家中
由于案件情节恶劣,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老人的几个儿子审查起诉。
经过调查他们发现,柴玉吉老人生前一直跟随五儿子生活,2006年五儿子因病去逝。2007年11月,柴玉吉老人又不慎将左大腿摔成骨折。此后,四个儿子便开始轮流赡养母亲。
柴玉吉老人的四儿子,老四说,他们每人养三个月,算好整一年。可是大儿子来接母亲的第一天,兄弟之间却为母亲的房产发生了争执。
在这场争执中老二打伤了老大,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老大养伤,老二接班。一转眼就到了2010年3月12日,老二赡养期快结束了,距离交接的14号还有两天。老二照旧提前打电话给村主任,请他通知老三来接班。
由于种种原因,村主任没有及时通知老三前来交接。
老二和老三一个说交接了,一个说没交接,已无从核实。
只是知道,住在柴玉吉老人西院的邻居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也就是老二结束赡养几天后,她曾听到过柴玉吉老人在自家院内喊老伴的名字,还说没人管他了。”随后,老人就一个人孤零零去世了。
四个儿子的辩解
老大说自己被老二打伤了,根本没办法去赡养母亲。
老二说自己负责赡养的这个期间已经过去了,并且老二的媳妇说我看见老三的媳妇给母亲送过一次饭,应该说这事已经交接完了。
老三的媳妇说对不起,我没送过饭,你们没有交接,我们不负责。
老四说还没轮到我赡养啊。
法学专家评论:丧尽天良
检察机关认为,在母亲被饿死的问题上,老大老二老三有责任。“因为三个儿子在老人死亡期间都有瞻养的义务,但是三个人都是把老
人搁置在家中没有人理这么一种遗弃行为,主观上是有遗弃的故意的。”而对于为何不能追究老四的责任,检方说:要排的话是排不到老四的,所以就是从这方面来讲呢,就没有追究老四的刑事责任。”-----由于案发时没有轮到老四赡养,检察机关认为其母饿死与老四没有直接关联。
经审理法院,老二程一田未经交接离开母亲,放任其母可能因无人照顾而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老大程一民在老二赡养其母三个月后,对其母亲不管不理,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老三程一平对赡养交接事宜不闻不问,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兄弟三人不服判决,均已提起上诉。
《今日说法》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说,“四个儿子把自己的母亲饿死了,真是丧尽天良。”夏教授说看到这儿,您的心情是怎么样?
说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个体来讲是百分之百的,不因为你们互相的所谓的轮流赡养,不到自己的赡养这一段时间你就不应该尽义务。
目前,关于要不要追究老四的法律责任成为网友热议的内容。

6. 福建一对母女饿死在家中多日,到底发生了什么

也许你会觉得不可思议,但是这就是真实发生的。很多人都难以想象在这个社会上,怎么还有人会饿死。对于成年人来说,大家都越来越独立了,然后离开了父母,自己一个人生活,然后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事业,现在大多数的年轻人都是这样度过的。不过有的时候想一想,如果离开了父母,那么照顾和关心多少就会少一些,而当你离开父母以后,你会发现对于父母的关心也变少了,这是大多数人的现状。而这对母女饿死在家里面真的是一场悲剧,她们是在福建生活,而母女都是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这样活活的在家里面饿死了。

大家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的

有人去谴责送饭的亲戚,质疑他们为什么不按时送饭。而有的人也站在了亲戚的立场上去发表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他们觉得亲戚给母女俩剩饭是出于情分,而并不是自己的本分,而这些亲戚也没有照顾精神病人的责任。还有的人说,像这样的精神病患者为什么不送到医院里面,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悲剧了。也有的人质疑,每天都来送饭到门口,难道就闻不到臭的味道吗?反而是邻居发现的。其实不论怎么说,现在母女俩都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一切都晚了。通过这件事情,也给广大的群众提个醒,希望大家能多拿出一些关爱。

7. 老人饿死在家中谁之过

首当其冲就是他的儿女,
这个报应迟早会来的,
如果有志愿者,可以告他的儿女,
不过,现在告也没用了,人都不在了.
其次就是街道办的问题,
在自己社区有人病死了,
居然没人管,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8. 责任的问题 老人因小孩照顾不周而饿死,老人的小孩犯了什么罪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9. 当年那个"河南巨婴"杨锁父母离世后饿死在家中,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还记得那个"河南巨婴"杨锁吗?父母离世后23岁饿死在家中,结局让人唏嘘

南宋·朱熹:溺爱者不明,贪得者无厌。

就算是古代的皇帝也得自己动手吃饭,但是现在有很多父母宠爱孩子,不过去的皇上还要夸张,好像孩子是家里的太上皇一样,什么都依着孩子,什么都惯着孩子。俗话说惯子如杀子,太过溺爱孩子,对孩子来说不是好事,是在犯罪,同样是在教唆孩子,这不是夸张。

"我上学的时候你不让我谈恋爱,毕业就让我结婚",看到杨锁的事情就会想起这句话来。很多父母以"都是为了你好"这句话一直在孩子身上强迫施加自己的爱,可是自己却不知道或者是不怨意听取别人的意见,这到底是不是对的。自己想望子成龙,还把孩子往错误的方向上引导,如果最后效果达不到的时候,不是怨别人就是愿孩子,可是错误是因家长而起的,很多父母觉得自己劳心劳力,孩子还不领情,觉得孩子没有良心,其实应该为孩子感到庆幸,因为他们自己及时醒悟了。父母的错误价值观就像是一把钝刀,在生活中一点一点杀死了自己的孩子。有时父母自己很可怕却不自知,希望能够多听听被人的意见,自己多学学教育指导,对自己和孩子都好。

10. 妇女对自己生的孩子照顾不周 不慎导致婴儿在家中饿死,(不是故意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吗坐牢吗

非故意行为也要看当事人是否可以预料到的死亡结果,不慎到底是意外还是疏忽。如果是意外造成的死亡也要是犯罪,但是一般会实际执行,就是有罪名不去蹲监狱。如果是疏忽或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构成了杀人罪,这样就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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