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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老年公寓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9 05:07:37

A. 建老年公寓有什么免税或是优惠政策

一、建老年公寓的免税或是优惠政策:
1、暂免收社会福利院、版敬老院养老院、老权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
2、暂免养老服务收入增值税;
3、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二、老年公寓是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B. 开办老年公寓 国家是否有补助

可以享受开办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如下:经民政部门批准办证的、运营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其中自建用房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各县补贴2000元。

租用房屋进行改扩建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元,各县补贴200元。

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城市区补贴40元/床/月,各县补贴30元/床/月。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四川老年公寓政策扩展阅读:

发展建议

1、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设与发展,引导有条件的老人进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决空巢老人子女后顾之忧。建议政府制定明确指标来加以落实并认真实施。

指标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评价之后,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

2、建议除了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医院等,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

开发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建立和健全养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尽快实行统一的联保,解决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

4、老年公寓的建设应该适合老年人,必须要有配套齐全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应该是集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医疗服务、娱乐休闲服务、购物服务和交通服务为一体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别是拥有具备抢救、治疗、健康咨询和安养四大功能的医院。

政府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定期进行老年公寓的专项财政拨款。

并纳入国家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

C. 国家对个体建老年公寓有何政策

看在什么地方的,有些地方政策还没有实施呢,不予以支持的,江苏或者上海北京等支持的还是比较到位的,有些小的地区政策还没有实施呢。具体的要看您的地点了不过税的减免是在什么地方都是可以的,可以减免几项税收的。
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养老院民间投资可以做的,你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税务有什么政策,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是到了下面落实就会有折扣,这跟地方地方的财政有关.
媒体:政府补贴老年公寓政策在全国试点推行
金黔在线讯在前不久举办的全国老龄产业理论与政策研讨会上,我省夕阳红康复公寓的提议得到全国老龄办的肯定和采纳,随之出台的两项政策上周已在武汉、北京实施。
作为全国老龄办特邀、贵州惟一的民办老年公寓代表,贵阳市夕阳红康复公寓院长薛玫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针对目前我国民办老年公寓步履维艰的困境,她在会上提议,有关部门可否考虑借鉴香港模式,即老年公寓收住老人后,政府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此外,德国政府用一项政策解决老年公寓劳力资源问题,即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的时候,就必须服2年兵役或到老年公寓做2年义工,之后,才能就业或继续升学。等到自己年老需要照顾时,就可以提取自己储存的劳力,免费享受服务。薛玫还大胆提出了民办老年公寓可否采用民办公助的形式。
她的发言激起了与会代表极大的兴趣和共鸣,在会议总结中,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评价薛玫的发言是“宝贵的建议”,并表示将尽快把其中有建设性的内容加紧实施。令人高兴的是,上周《中国老年报》披露的消息称,武汉、北京已启动政府补贴老年公寓政策。据了解,贵阳市近期也已开始进行这项政策的前期调研工作。
中国历来以尊老爱幼为美德,颐养天年也是每一个步入老年的人所期待的生活境界。据统计,贵阳市60岁以上老人已经占到11.80%,解决城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是贵阳建成现代化大都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但是该市老龄工作起步较晚,老年公寓公办的只有3家,民营的10余家,总容量约1000个床位。而全市的老年人约30万人,就算公办私立的老年公寓都正常运作,入住率达到100%,也只能解决0.33%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排除家庭养老、独立养老、单位养老人数,疾病缠身,需要社会养老的实际人数超过目前老年公寓容量的几百倍。真正要做到老有所养,还有一段艰巨的长路要走。
网友提问:开办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老年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给你个范本,具体优惠范围各地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
湖北:湖北民办老年公寓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办发[2006]6号、民政部[2005]170号、鄂政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民办老年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优先审批;
2、对新建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
3、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免交水、电、气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5、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等等。
大连:大连市对投资老年公寓者的优惠政策
1、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2、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养护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土地垦复基金。
4、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6、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明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老网综合编辑)

D.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关于60岁老人补助国家具体政策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为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7〕37号)精神和《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市老龄事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老龄事业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妥善解决当前老龄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我市不同地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广泛覆盖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系和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目标

1.十一五期间,市城区建立一所功能齐全服务一流的大型托老中心,各区、县分别建立1所集中大型“五位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含示范性老年公寓),逐步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2.2007年全市改(扩)建、兴建敬老院20所,新增床位1539张。2010年全市90%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新增床位8890张。

3.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全部纳入供养,并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2007年“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达到每人100元/月,集中供养率达到20%,所有“五保”老人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达到150元/月,集中供养率达到50%。

4.“十一五”期间,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在街道或乡镇建立5所老年学校,射洪县建立10所老年学校;船山区、安居区、大英县建立1所老年大学

5.2007年全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全部纳入低保,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到2010年城市低保老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00元;农村低保老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50元。

6.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区县活动,船山区、射洪县要按照创建敬老模范区县的标准,确保2008年全面达标成为省级敬老模范县;射洪县力争创建为全国敬老模范县。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区化管理步伐,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登记建档、资格认证、待遇发放、医疗保障和党员管理等各项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老年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3.积极做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在农村,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老年农民的补助标准,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4.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做好城市贫困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工作,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普遍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挂号、就医、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5.切实落实好百岁老人和长寿老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各区县在实行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的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和乡村设立“爱心慈善超市”、“互助组”等不同的救助形式,逐步形成以贫困老年人为主要保障对象,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6.加大《老年法》贯彻实施力度。要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老年法》的宣传进社区、农村、学校,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抨击虐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弘扬尊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各区县要继续做好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组织指导、跟踪落实工作。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县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并逐步向乡镇、社区延伸,保障老年人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比较突出的要建立及时回访制度。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8.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文化馆、图书馆(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制定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实行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9.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各区县要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文化体育公共资源建立健全社区、乡镇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十一五”期间要新建和扩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帮助乡镇、街道建立老年活动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建老年活动站。在市和县(区)力争建设1个功能比较完善的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到2010年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

10.不断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鼓励和倡导基层文化创新发展。加快遂宁市老年艺术团的筹建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节目。文化部门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不断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大学(学校)。整合资源,利用各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开展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培训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以老干部、老专家为主的“五老”,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逐步推进老干部工作进社区,实现利用社区设施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利用自身优势为社区服务。重视老年人才开发,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3.动员社会力量,发展为老服务业。发挥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制定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植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保证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多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每两年轮训一次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明确基层老年协会的地位作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三)不断加大老龄事业发展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宣传文化教育、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预算老龄事业经费,同时还要在国家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金用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专为老年人服务,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银行信贷要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紧密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老龄社会和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摸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和评估,市、县(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附件: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E. 开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政策

优惠政策

1、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5000元。

2、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3、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的社会民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行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的运营补助。

4、建成后非出售、非出租的,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5、社会事业项目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防雷装置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跟踪服务费按标准50%收取。

6、享受低息或政府贴息贷款。

(5)四川老年公寓政策扩展阅读:

发展建议;

1、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设与发展,引导有条件的老人进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决空巢老人子女后顾之忧。建议政府制定明确指标来加以落实并认真实施。指标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评价之后,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

2、建议除了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医院等,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开发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建立和健全养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尽快实行统一的联保,解决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

4、老年公寓的建设应该适合老年人,必须要有配套齐全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应该是集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医疗服务、娱乐休闲服务、购物服务和交通服务为一体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别是拥有具备抢救、治疗、健康咨询和安养四大功能的医院。

政府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定期进行老年公寓的专项财政拨款。并纳入国家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

5、建议通过社区养老加大力度。社区化的创新模式,可以成为一个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对社区养老资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也是解决城市老龄问题的重要方式。

对老人的照料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一种以考虑老年人特殊需求为基准的全新的产品创新,社区营造要贴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以方便老年人为准进行服务。

F. 办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老年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市养老机内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容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具体优惠范围各地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

G. 四川乐山民办养老院如何补助

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明内确规定对新建民容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
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H. 开办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2、关于老年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市养老机专构执业许可证》的属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给你个范本,具体优惠范围各地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

I. 民办老年公寓有什么政策扶持

可以享受开办补贴和运营补贴:

经民政部门批准办证的、运营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其中自建用房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各县补贴2000元;

租用房屋进行改扩建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元,各县补贴200元。

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城市区补贴40元/床/月,各县补贴30元/床/月。

养老院的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拓展资料:

特点一:

老年公寓能为中高经济实力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住条件和人性化的服务内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存在着一批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将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体,他们认为养老条件,无论从居住条件还是养老服务水平方面都不能满足他们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因此他们逐渐关注能够满足其养老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老年公寓。

特点二:

老年公寓属于商业房地产范畴,具有“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特点。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贫富差距悬殊,并且属于低福利水平国家,所以政府主要关注并解决社会“低保”、“五保”等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而对中高收入人群养老生活关注的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并且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同时由于老年公寓属于新兴事物,它是老年人社会化养老和社会化投资并企业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的混合体,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对滞后,所以一般开发商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对于具有社会化养老性质的老年公寓,开发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解决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以上原因,老年公寓运营需应遵循市场规律,走“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道路。

特点三:

老年公寓项目相对于一般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大、资金回收期长。老年公寓项目不同于一般房地产项目,它不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许多服务配套项目,并且在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安装方面都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有专家称老年公寓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

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为复杂,一般住宅都通过住宅销售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最终目的,而老年公寓则需要根据老年人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满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积可以实现销售,另一部分须满足租用、度假等需求,并且公共服务设施更需要通过经营来实现收回投资,因此老年公寓的运营模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保证其正常经营。

J.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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