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向法院申请老年痴呆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回并且管理其财产答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定监护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
㈡ 老年痴呆症如何指定监护人
子女为第一监护人,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谁照顾时,谁监护
㈢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否有顺序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回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答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㈣ 老人监护人的顺序子女是否有归定
配偶为第一位,成年子女为第二位。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容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通意见民法通则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㈤ 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求解
您好,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㈥ 监护人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抄和国婚袭姻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有关监护人的若干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