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的儿子,儿媳,女儿共同赡养老人,老人的财产是不是人人有份
说实在的,“我们奶奶”是个比较开明的人。她说的“闺女,儿子,我不偏向啊,将来呢?我的财产呢,房子和钱。儿子一半,闺女一半”的说法,令人赞赏。
同样,作为儿媳(搞不清公公的儿子本来就是你的丈夫,怎么把他说成了“我们对象”?),你所做的“我下午一般是4:00-6:00”照顾公公,也不容易。
但如果作为老人们的遗产,的确是给老人的儿子和女儿的,在没有特定的情况下,儿媳的确不是遗产的继承人。当然这不是我说的,而是法律说的。
现行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当然,对儿媳或女婿也作出了相应的继承规定,但必须符合以下的条款规定,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贰』 女儿回来争家产,儿媳该如何应付
那就是一个人一半吧啊,
毕竟女儿。
也是有份额的。
也可以少给的,
『叁』 如果家里一儿子四女儿,现在老夫妻健在,如何分房子财产,孙女,儿媳妇有份吗
这房子和家产应该属于老人财产,而老人又都健在。所以~~处置属于老人名下的财产版,要看老人怎么权安排。以及老人愿意把房产给谁。那是老人的自由以及他们老两口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他人授权同意以及签字、。
就像你想花你自己兜里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不需要考虑他人,只要自己高兴就可以。
『肆』 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她却把财产留给了女儿对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赡养义务是义务,不附带其它任何条件。财产给谁是老人的意愿。不尽赡养义务违法,老人财产给谁都可以。这是两个概念。
『伍』 婆婆把财产给了女儿,最后还得让儿媳妇养,关键是儿媳妇没有钱呀
就这样婆婆才可气呢,只有一个办法,并不是我不赡养,责任也都做到了,当初把财产都给了女儿,自己做的事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时候该由女儿来实施继承财产的义务!儿子靠边站
『陆』 儿媳妇虐待公婆想独霸家产不抚养,我是嫁出去的女儿,应该要怎么解决问题
先家庭调解,如果儿媳妇还说不通,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法庭由不得他嚣张了。
『柒』 有过哪些家里老人去世子女争夺财产闹得不可开交的经历
感觉现在的人呢,在金钱面前都献出了自己的原形,去年我大爷得了胃癌,不幸去世了,回因为走的急财产也答没做分配,等把我大爷的后事料理完了,这几个子女就商量着财产的问题,怎么分配,因为每个人都挺自私的,谁也不想少分,最后她们姐三个都打成一团了,因为出手太太重,她大姐都住院了,现在这事儿都闹到法院了,这社会真的没有一点亲情。
『捌』 父母轮到女儿赡养期间,儿媳让父母离家到女儿家。属于什么情况,违法么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
父母轮到女儿赡养期间,儿媳让父母离家到女儿家。这种情况并不违法。如果父母年龄过大,身体不好,仍然让父母轮流吃住,是有违社会公德的现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玖』 老人不给女儿财产女儿有没有养老人的义务
子女的赡养义务跟老人给不给财产没有关系,即使一分钱不给,女儿也要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9)儿媳女儿抢夺老人家产扩展阅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拾』 儿子和儿媳来抢父母家产,该怎么办
让父母立个遗嘱、家产是可以按所有者的意愿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