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北京哪有老年大学
北京市海淀老龄大学、北京西城区老年大学、北京京教老年大学、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北京市平谷区老年大学。
1、北京市海淀老龄大学:北京市海淀老龄大学创建于1984年9月5日,是北京市第一所老年人大学,属民办公助集体事业单位,学校以书画教学为主,诗、书、画、印教学相结合。
2、北京西城区老年大学:北京西城区老年大学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西城区文化馆出资举办的,在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办公室登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西城区老年大学校址在西城区文化中心六层。教学面积达到420㎡,有全新的课桌椅和多媒体教学设备。
3、北京京教老年大学:京京教老年大学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一所主要面向北京教育系统离退休人员开展老年教育的学校, 京教老年大学办学宗旨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再学习,通过学习达到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目的。
4、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是于2007年10月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同志出任理事长、校长和法人代表。
5、北京市平谷区老年大学:北京市平谷区老年大学于2003年4月经区委批准后成立的,区教委负责业务指导的开放型、服务型、公益型非学历的老年人教育机构。
⑵ 姓楼的名人
楼护、楼光、楼屯、楼大鹏、楼宝棠等。
1、楼护
楼护,字君卿,西汉山东人,父乃世医。他本人少年时就读过数十万字的本草、医经、方术书籍。医术高明,又善辞令,“楼君卿唇舌”为时人称道,甚得名誉。
2、楼光
楼光,北宋政治人物。楼郁次子,楼常之弟,楼肖之兄,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
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进士。“才气俊伟不群”,神宗元丰年间,任婺州浦江尉,历任无为军判官、知畿县。官至承议郎。后为权贵所迫,遂罢归。子嗣不详。
3、楼宝棠
楼宝棠, 1935年4月出生,字越人,号玉巍山人,斋名五家书幄,出生于浙江东阳,毕业于军事测绘学院、中国社会学函授大学、金陵老年大学,地震社会学家。江苏省地震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理事、新长征民族文化艺术传播中心高级书画师、淮海书画院名誉院长。
4、楼屯
原名卓力(1880-1950),字肖嵩、辛壶、新吾,好玄根居士、麻木居士。浙江缙云人,久居上海。为西泠印社早期社员。篆刻得吴昌硕指授,合秦、汉和浙派之长,自成一格,所作驭刀如笔,气韵浑古苍媚。
5、楼大鹏
楼大鹏(1936~)男,浙江宁波人。从小旅居英国,1953年回到祖国,1959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机械系。大学期间是一名优秀跨栏选手,曾以25秒2的成绩打破男子200米低栏全国纪录。
⑶ 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的联系方式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刘海胡同11号,地铁:平安里
地安门西大街,找到齐鲁饭店就找到了,
⑷ > 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
东方银龄教育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东方老年大学、北京东方银龄教育中心于2008年创办的面向全国的专业老年远程教育品牌。东方银龄教育发挥北京首都独特的教育资源优势,广泛聚集方方面面的著名专家、教授,充分吸纳古今中外养老智慧,精心开发幸福养老课程,利用互联网宽带和流媒体技术,以视频教学方式向全国各地的老年机构和老年人提供全面丰富、实用有效、方便快捷、即时共享的教育服务,全方位满足广大老人强烈的教育需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广泛地赞誉,形成了以“一条主线、三大支点、五大教育、九大系列”为基本架构的东方银龄教育品牌,全国14个省市、300个教学点近26万老年学员正在接受“东方银龄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东方银龄教育使命:为亿万老人幸福养老、为亿万家庭和睦兴盛、为老龄化中国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教育支持。教育特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亿万老人幸福生命品质为宗旨,以幸福养老(身心神)为主线,以五大教育为主体,以九大系列课程为载体,形成“结构合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实用有效”的教育体系。它的基本架构为“一条主线、三大支点、五大教育、九大系列”,简称“1359架构”:一条主线:幸福养老;三大支点:身、心、神;五大教育:健康教育、国学教育、艺术教育、生活教育、时政教育;九大系列:“幸福导航”、“养生宝典”、“兴趣天地”、“疾病防治”、“生活网络”、“老年维权”、“和谐家庭”、“奉献社会”、“时事纵横”。
⑸ 通州哪有老年活动的地方,最好是老年大学
通州区老年大学
玉带和大街54号
电话:69537521
课程:书法 国画 英语 健身 古文欣赏
⑹ 望京西路怎么去,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朝阳教学基地的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 → 地铁2号线 → 地铁13号线 → 571路,全程约14.7公里
1、从北京市步行约内880米,到达王府井容站
2、乘坐地铁1号线,经过2站, 到达建国门站
3、步行约160米,换乘地铁2号线
4、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3站, 到达东直门站
5、步行约550米,换乘地铁13号线
6、乘坐地铁13号线,经过4站, 到达望京西站
7、步行约180米,到达地铁望京西站
8、乘坐571路,经过1站, 到达望京西路站(也可乘坐471路)
⑺ 北京东方太阳城的小区概况
以“开退休社区之先河,立晚年幸福之标准”为目标的,巨资聘请北京奥林匹克公园设计折挂者、业界声名显赫的美国SASAKI设计公司执笔东方太阳城整体规划和建筑设计,独到的设立思路成就独特的“视觉走廊”,巧妙的将自然、建筑和人文和谐统一,在社区内再现中国《桃花源记》的风骨和神采。 东方太阳城在自然景观建设中,融入了大面积的绿地、湖面和有色植物,夏季降水量年均48毫升,平均温度为25.5度。社区空气中负氧离子平均含量高达2000个/M3,居住环境已达到疗养级别。社区整体坐落于高尔夫球场之上,3-5%的水域分布其间,近10万株林木坐镇绿化,使得整体绿化覆盖率高达80%;细节上根据每个区域的特点,种植独特的树木、灌木及地被植物,形成区域之间的天然视觉屏障,风景随四季交织呈现。
东方太阳城一期已于2003年4月全面入住,建筑形式包括联体别墅、点式公寓、板式公寓和连廊式公寓四种,公寓的户型单元面积从70至230平米不等。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的医疗服务中心、邮政代办中心、超市、餐厅等社区基础配套已经投入使用。为了丰富社区生活,东方太阳城乒乓球俱乐部、太极拳俱乐部、棋牌俱乐部、钓鱼俱乐部已于2003年7月份正式成立,今后还将根据广大业主的不同需求和兴趣爱好,成立各种各样的俱乐部,为业主们创造相互交流的平台,使整个社区沐浴在和谐欢愉的氛围中。
在东方太阳城二期规划中,建筑形式不仅包括点式公寓、板式公寓、联体别墅,还增加了独栋别墅。其中别墅区增送户式地源热泵中央空调主机,即节能又环保,充分体现了科技住宅设计理念。倍受关注的总建筑面积为4.1万平米的东方太阳城二期公建,不仅包括商业零售中心、短期度假公寓、旅馆、康体中心、医院、社区活动中心等多种配套设施;而且还将建成温泉疗养浴、有氧锻炼室、室内游泳馆、多功能体育场、室内跑道、体操房、保龄球馆以及康复中心等各类健身空间,用“我运动,我健康”的快乐感染居所中的每个人;先进完善的医疗服务机构和“持续性照顾计划”,为每位业主建立的健康跟踪档案和科学的照护体系。位于中心会所内的老年大学,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旨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人开辟一个学习、交流和增长知识的场所。课程设置形式多样且不拘一格,含盖陶艺、绘画、摄影、雕刻、京剧、酒类品鉴、文学、地理学等课程,让每个有兴趣和特长的业主都可以参加进来教学相长,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氛围和健康愉悦的生活态度。
户型设计:建筑形式多样,房屋面积从69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公寓和联体别墅,大开间设计6.3米的豪华面宽,落地大窗明厨明卫,采光通透,4层带电梯设计,品质一流。设计布局合理洁污、干湿、动静分区,充分利用有效面积 联体别墅中庭花园设计:地面平坦,无高差,通道不设门槛,户内外门的宽度均为1米,方便轮椅通过,开关、门铃和门窗把手等位置适当降低,便于老人使用,地面做防滑处理,老人视觉功能下降,提高房间、走廊照明度,部分区域设置长明灯,老人听力降低,提高报警声响,各种提示标志字体加大,以利老人辨识,房内设置报警系统,使老人可以随时求助。项目简介绵延悠长的潮白河域,孕育着胜似江南的丰美土地与宜人气候,千里林海郁郁葱葱,环抱着234万平米宏伟规划的浩瀚家园。东方太阳城,传说中的现代桃源境地,流淌着博爱与理性的智慧之土,承载着责任、亲情与关怀,将一切关于爱的誓愿散播于这片人间乐土。
⑻ 北京52路公交车经过哪些大学
我给您找了一下,希望能帮你
平乐园:北京工业大学 朝阳区平乐园北京工业大学园内专
建国门:
A美国顶尖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24号
B. 提赛德大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
C. 美国佩斯大学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
D. 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 -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复兴门:
A.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复兴门内大街160号北京电教大楼
B. 中央音乐学院(东校区)
新文化街134号
C.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市西城区
D. 蒙代尔国际企业家大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公主坟:
B. 西南(唐山)交通大学北属京分校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旁门3号
C.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北京西站:
中国公安大学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1号
⑼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
(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
(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
(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募捐活动;
(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