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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中心设计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12 22:57:52

1. 大学学生活动中心有哪些设计规范学生活动中心都需要一些什么功能详细点,多谢。!

活动中心来的话,活动室是肯自定不可以少的,譬如健身房、健美体操室、动感单车俱乐部、台球室、派对厅等可以放在-1楼,然后其他楼层设置些乒乓球室、羽毛球室、小型高尔夫球场、室内篮球场等。我们学校的大活中心就是这么设计的。

2. 办一个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需要具备哪些资质需要投资多少钱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3. 建筑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每人占多少面积

这个问题你可以参照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1.5条表4.1.5-1《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配置标准》中的规定。在该表的休闲用房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多功能厅 可与餐厅合并使用
健身、娱乐、阅览、教室 1㎡/人
而在该的餐厅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每座使用面积 2㎡/人
由此,你可以根据使用人数按1~2㎡/人考虑老年活动中心的设计。
希望能帮到你。

4. 展馆设计的设计要求

展馆的设计要求是展馆甲方提出,乙方设计公司比如特发国际会给到一些设计上的标准和效果图,经过双方的反复交涉,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结合乙方的设计方案最后完成展馆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服务。

5.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建设国家二级馆有哪些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小型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800㎡,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文化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文化馆的基本活动功能。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6. 老年人有哪些特殊需要,如何设计制度去满足

1.首先,在户型设计时,考虑保姆的使用,因为需要照顾老人,所以需要在老人卧室旁边有其家属、保姆的卧室,或是在同一卧室中有2张床。
2.其次,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增加南向开窗,增加阳光。设计棋牌室、观影室等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在户外空间的设计时,设置亭子、座椅、塑胶防滑场地等供老年人户外游憩的场所。
3.最后,景观设计增加更多丰富多彩颜色的花朵,使老年人心情更加舒畅。尽量不要出现户外台阶等危险设置,用坡道代替。同时,需要考虑老人的子女会定时来看望老人的需要,进行重点的环境设计,提供亲人相聚时惬意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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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4 室内设计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
4.1.2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动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和景观。
4.1.3 老年人套型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1 .3. 1和4. 1 .3 .2的规定。

4.1.4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4.1的规定。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5 .1的规定。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1 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
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
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4.2.6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4.3 走 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
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3.4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4.3.5 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4.4 公用楼梯
4.4.1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
4.4.2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 5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
4.4.7 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
4.4.8 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4.5 电 梯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
4.5.2 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
2 厅门和轿门宽度应不小于0.80m;对额定载重量大的电梯,宜选宽度0.90m的厅门和轿门。
3 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60m,呼梯按钮高度为0.90~1.10m。
4 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条件时,可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4.5.3 电梯额定速度宜选0.63~1.Om/s;轿门开关时间应较长;应设置关门保护装置。
4.5.4 轿厢内两侧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设镜子;轿门宜设窥视窗;地面材料应防滑。
4.5.5 各种按钮和位置指示器数字应明显,宜配置轿厢报站钟。
4.5.6 呼梯按钮的颜色应与周围墙壁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应设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厅应设座椅,其他层站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座椅。
4.5.7 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有条件时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
4.6 户门,门厅
4.6.1 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
4.6.2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
4.6.3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mm,并设坡面调节。
4.6.4 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
4.7 户内过道
4.7.1 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
4.7.2 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
4.7.3 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

4.7.4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mm,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
4.8 卫 生 间
4.8.1 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
4.8.2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8.3 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
4.8.5 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8.6 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
4.8.7 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4.9.1 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4.9.3 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
4.9.4 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4.9.5 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
4.9.6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
4.10 厨 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5m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m2 ,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 × 1.50m。
4.10.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应选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气灶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
4.11 起 居 室
4.11.1 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4.11.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 室
4.12.1 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
4.12.3 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4.13 阳 台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
4.13.2 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
4.13.4 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
5 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宜为40~50℃。
5.1.2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冷水表和热水表。
5.1.3 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5.1.4 公用卫生间中,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等形式的水嘴和便器冲洗装置。
5.2 采暖、空调
5.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5.2.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5.2.3 散热器宜暗装。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5.2.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冷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5.3 电 气
5.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应每套设电度表和配电箱并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5.3.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5.3.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长过道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卧室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浴室、厕所可采用延时开关。开关离地高度宜为1.10m。
5.3.4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宜设局部照明。
5.3.5 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3.6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卧室、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二极、三极插座;厨房内对应吸油烟机、冰箱和燃气泄漏报警器位置设置插座;卫生间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插座。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床位设置一个插座。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应对应用电器具位置设置插座。
5.3.7 起居室、卧室内的插座位置不应过低,设置高度宜为0.60~0.80m。
5.3.8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每套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间卧室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
5.3.9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5.4 燃 气
5.4.1 使用燃气的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每套的燃气用量,至少按一台双眼灶具计算。每套设燃气表。
5.4.2 厨房、公用厨房中燃气管应明装。
5.5 安全报警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有条件时,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中宜设生活节奏异常的感应装置。

6 室内环境
6.1 采 光
6.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6.1.2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1.2的规定。

6.1.3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6.2 通 风
6.2.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医务诊室、办公室等一般用房和走廊、楼梯间等应采用自然通风。
6.2.2 卫生间、公用浴室可采用机械通风;厨房和治疗室等应采用自然通风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6.2.3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门下部应设有效开口面积大于0.02m2 的固定百叶或不小于30mm的缝隙。
6.3 隔 声
6.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内的噪声级昼间不应大于50dB,夜间不应大于4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6.3.2 卧室、起居室内的分户墙、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75dB。
6.3.3 卧室、起居室不应与电梯、热水炉等设备间及公用浴室等紧邻布置。
6.3.4 门窗、卫生洁具、换气装置等的选定与安装部位,应考虑减少噪声对卧室的影响。
6.4 隔热、保温
6.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及节能措施。夏热冬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的有关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
6.4.2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宜向阳布置,朝西外窗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在必要时,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6.5 室内装修
6.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内装修宜采用一次到位的设计方式,避免住户二次装修。
6.5.2 室内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装修材料,色调宜用暖色。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m高的防撞板。
6.5.3 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耐磨的装修材料。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宜采用木地板或有弹性的塑胶板;厨房、卫生间及走廊等公用部位宜采用清扫方便的防滑地砖。
6.5.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门窗宜使用无色透明玻璃,落地玻璃门窗应装配安全玻璃,并在玻璃上设有醒目标示。
6.5.5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洁具宜选用白色。
6.5.6 养老院、护理院等应设老年人专用储藏室,人均面积 0.60m2以上。卧室内应设每人分隔使用的壁柜,设置高度在1.50m以下。
6.5.7 各类用房、楼梯间、台阶、坡道等处设置的各类标志和标注应强调功能作用,应醒目、易识别。

7. 青少年活动中心设计应该查什么规范

防火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8. 老年活动中心申办程序

1、组织或自然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老年活动中心设计标准扩展阅读:

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资格证明文件;

3、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9、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其它相关资料。

9.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第一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非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2.老年活动中企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10. 一个老年活动中心需要什么功能设施,此外每种空间大概多少面积啊

老年活动中心的内部功能是以老年人的文娱和休憩两部分为核 心的, 并以学习、 餐饮、 医护、 管理等部分为辅, 区分内与外、 闹与静、 清 与浊等多种关系。它们之间或联系或隔离, 共向构成老年活动中心这 一建筑环境。空间营造场所, 基本上由动区和静区组成。动区包括乒 乓球室、 台球室、 棋牌室、 麻将室、 聊天室等, 静区包括图书馆、 书法室 等。老年人可以依据其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场所, 既可以锻炼身 体, 又开阔心襟, 对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良好的精神场所。
( 1) 功能构成要素。公共 娱乐空 间中的行 为是随 着人 们生活 方式的改变而变化, 它的内容比较丰富, 如体育 锻炼、 文化娱 乐、 读 书、 诗词欣赏、 绘画、 书法、 唱歌、 跳舞、 手工制作。 根据行为分析, 应为老年 人提供 满足各种 兴趣爱 好的 公共娱 乐空间: 手工室、 书法室、 欣赏、 讲座、 绘画室、 陶艺室、 园艺室 等, 并 在这些空间里设相 应的储物 空间。与 家庭养老 ( 在 宅养老 ) 相 比, 社会 养老设施更 能为老人 提供互相学 习的条件, 不仅为 满足老人 各种 兴趣爱好提 供空间, 更要为 他们展示自 己的成就而 设展示空 间, 鼓励老人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性事务, 为那些有艺术修养 的入居老人追求自由、 发挥自己余热提供一个工作平台。
( 2) 娱乐空间环境。从老人行为需要出发, 按照行为的性质分类, 具有相同活动特征的行为可以在同一房间中进行, 而不同行为特征的 行为尽量分设。许多人都需要在幽静的环境中恢复精力或者和亲戚 朋友进行密切的交谈, 读书看报的人希望安静的空间、 明亮的照明, 看 电视的老人则不希望自己浓浓的兴致被阵阵传来的麻将声打扰。 不同的行为对空间有 不同的 要求, 而在同 一空间 进行 多种活 动就要求活动具有某 些一致 性。增加空 间层次 性, 在 公共 娱乐空 间中设置半私密性的区域, 在这里, 老 人可以尽享其乐, 不受干扰。
( 3) 娱乐空间尺度。一般 说来, 人们越 亲密越 友好, 他 们就站 得越近, 朋友比陌生人站得 近, 想成为朋 友的站 得也很 近, 虽然大 多数 人很少考虑 到个人空 间问题, 但是站得 近通常是友 好或兴趣 的标志。耳朵能是人接 受到眼 睛看不到 的信息, 也是 社会 交往的 重要工具。而老年人的 听力衰 退, 因 而常常 可见老人 交谈 时倾向 靠近 谈话人用以 弥补听觉 上的衰退, 这在很 大程度上影 响了老人 交往空间的尺度和形式的特 殊喜好, 他们更喜欢较小的、 有围合感 的交往空间。个人空间影响公共活动空间的大 小。老龄 建筑中公 共空间的大小, 与使用人数 成正比, 根据 入居老 人的多 少、 使用方 式和频率以及周围社区居民 使用人数确定空间的大小。
每种空间大概面积按照总面积来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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