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哈市老年公寓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几上那个部门办理,政府对个营办理老年公寓有什么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和《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⑵ 老年公寓养员委员会制度
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
网址:www.lylngy.com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一切。发展养老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从而使老人真正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辽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所在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华西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
(1)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托的服务场所。
(2) 为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公寓诊所。
(3) 为残疾老人提供康复的残疾人康复中心。
(4)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日托服务。
(5)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6)为方便老人购物设公寓超市。
(7)为方便老人理发设公寓理发厅。
(8)为方便老人洗浴设公寓浴池。
(9)在公寓室内外设各种健身、康复设备。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每届二年,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10人,理事会由投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 业务活动计划;
(2)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4) 内部机构的设置;
(5)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修改章程;
(8)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
(1)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 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行使公寓最高权力,有一票否决权,投资人,法人)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理事会提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公寓设公寓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养员总数20%的养员代表组成,参与协助公寓日常工作管理,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维护养员合法权益。
(二)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五个机构:
1、伙食管理委员会;
2、文体委员会;
3、收费标准监督小组;(对捐赠的款物使用进行监督)。
4、调解小组;
5、互助小组;
(三)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公寓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公寓员工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经理,员工提请理事会对其罢免或解聘。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网络化管理,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开放,养员家属可在任何地方了解自己亲属在公寓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和其它情况。公寓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也可在网上了解监督公寓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修改公寓章程,修订工作计划,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年5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⑶ 养老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怎么样写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老年公寓工作人员规章制度
1、老年公寓所有职员,一律要求穿戴整洁、行为端庄。
2、言行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语脏话。
3、工作态度要热情、体贴、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4、同情善待老人,奉献爱心,日常生活中能处处尊敬老人,对老人要轻言细语,如有辱骂、激怒老人者一律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服从和遵守我院一切工作制度,并要服从负责人的安排。
6、中国敬老院网老年公寓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7、老年公寓爱护院里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8、值班的护理员,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9、工作时间要准时上班,如临时有事不能上班者,要打电话通知,便于安排人员代班。
10、老年公寓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老年公寓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公寓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公约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老年事业;
二、以公寓为家,视老人为父母,视家属为亲人;
三、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无私奉献;
四、尊重老人,关心老人,爱护老人 ;
五、举止文明,仪表端庄,礼貌待人;
六、文明用语,道德规范,遵纪守法 ;
七、互相帮助,相互团结,共同进步;
八、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奋发进取。
二不、四轻、五心
二不:
1、出现事故和严重差错发生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出现事故和严重差发生的当事人未受教育不放过。
四轻:
1、说话轻;2、走路轻;3、开关门轻;4、操作轻 。
五心 :
1、接待客人要和蔼热心;
2、服务老人要认真细心;
3、解释情况要慎重耐心;
4、对待老人要体贴关心;
5、接受意见要诚恳虚心。
十五个允许、不允许
1、允许老人挑选服务员,不允许服务员挑老人。
2、允许老人能干的事情不干,不允许服务员将服务推给老人。
3、允许老人给服务员添麻烦,不允许服务员嫌麻烦。
4、允许老人对服务工作不满意,不允许服务员对老人不满意。
5、允许老人不听劝告,不允许服务员不耐心去工作。
6、允许老人委屈服务员,不允许服务员虐待老人。
7、允许老人有缺陷,不允许服务员嫌弃老人。
8、允许老人拒绝接受服务,不允许服务员拒绝服务。
9、允许老人闹情绪,不允许服务员发态度。
10、允许老人给小费或礼物,不允许服务员收小费、礼物。
11、允许老人不明白,不允许服务员借机装糊涂。
12、允许老人犯错误,不允许服务员纵容犯错误 。
13、允许老人说家人不好,不允许服务员讲家属坏话。
14、允许家属说老人不好,不允许服务员讲老人坏话。
15、允许老人自由转出转入,不允许服务员鼓励(劝说)老人转出转入。
公寓员工岗位职责
一、公寓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负其责管理全公寓工作。
2、热爱老年事业,无私奉献,搞好老年公寓各项工作。制定好公寓长远规划,工作目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组织实施。
3、教育员工树立一切为了老人的服务宗旨,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定期检查督促各项指标的落实。
4、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问题能力。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5、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团结员工,勇于创建一只服务于老年公寓的思想好,业务精优质高效的团队。
6、经常对员工进行各项安全防范教育,防火、防盗、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7、创办学习型老年公寓,办出自己的特色。不断完善入住环境,使入住老人享受高品质的生活。
公寓护工职责
1、认真完成所担负的护理任务,服从领导统一管理和指挥。
2、严格执行护理标准和操作要求,不得简化程序,不得懈怠。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护理水平。牢固树立热爱老年工作,尊敬老人,无私奉献的崇高思想。
4、爱岗敬业,工作期间不得办私事,不得脱岗。不得从事与本职无关的任何事情。
5、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严格尊章守纪、守法。确保老人和亲属满意。
公寓餐饮人员职责
1、负责全公寓餐饮膳食工作,一日三餐,就餐准时,每天保障开水供应。
2、根据老人饮食特点,注意营养,科学合理配餐。
3、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保持厨房清洁,无异味。
4、加强卫生安全防范意识,防止食物中毒及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报告,保留、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待查清原因。
5、保护食堂财产,注意节约,杜绝浪费。
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烹饪技能。
护理服务标准
根据人入住的身体状核实确定护理级别,分别为自理、半护、全护、特护四个护理级别:
自理:老人属完全行为能力人,思维正常,活动自如。
服务内容:
1. 房间卫生
2. 洗床单、被褥
3. 打开水 、送饭
4. 能参加文体活动自我参与型,院方组织、活动,并提供场所及设施
5.负责清洗、消毒餐具
半自理:老人头脑清醒,身体活动稍有不便。
服务的内容:
含自理等服务内容外,另增加送到洗脸水、洗脚水、负责刮胡须、剪指甲,帮助老人洗澡。局部帮助型,老人个别项目由服务员来帮助。
全护理:老人思维基本正常行动不便,有时大小便失禁。
服务的内容:
在办护理的基础上,送饭到屋,消毒穿衣、脱衣、洗脸、洗脚、洗头、擦身、到便盆。
特级护理:老人不能行动,完全依赖他人照顾。
服务的内容:
在全护理的基础上,增加喂饭、喂水、喂药、帮助翻身,负责处理床上大小便,擦洗全身。
⑷ 个体老年公寓职工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过量饮酒闹事的制度。在老年公寓内或街上饮酒量闹事第一次肇事酒醒后要作书面检讨并扣发当月生活费2元如有医药费、损失费或其他费用由肇事者负责。如出现第二次饮酒过量闹事要在老年公寓内院工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将检讨张贴在公共场所扣发当月生活费5元发生的医药费、赔偿费由肇事者负责。发生第三次除按第二次有关条款处理外扣发当月生活补助费10元。
二、进一步落实安定团结的有关制度。在老年公寓闹不团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摆东家说西家惹事生非搬弄事非造成讲嘴闹矛盾由领导找谈话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处罚当月生活费2元如出现第二次扣减当月生活费4元并作公开检讨和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出现第三次扣发当月生活费8元并付有关人员的调解误工费并在大会上作检查写出公开检查张贴在公共场所。第四次出现除按第三次处理外除外。
三、关于请销假制度。请假上街自身不注意安全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医药费老年公寓负50%自身负责50%护理费和护理监护人负担未经请假上街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医药费老年公寓负责20%自身负责80%护理和护理费老年公寓不予解决。请假回家走亲访友等发生的事故忽在家造成生病所发生的医药费和有关费用由接待的户主与本人共同承担未经请假回家走亲访友所发生的不安全事故或生病造成的经济费用除按请假的处理外还要作书面检讨并扣发当月生活费510元。
四、在老年公寓内或院外发生打架斗殴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一律由肇事者自行解决并按治安条例处罚并扣减当月生活费1020元。
五、损坏公共财物必须照价赔偿并作书面检讨根据情节扣减生活费510元。
六、个别员工白天黑夜乱窜拾垃圾造成不安全事故或生病发生的费用和药费一律由自己负责经多次教育不改影响老年公寓的。开除
七、在老年公寓居住生病后住院超过两夜以上由本人的护理人员到医院护理护理人员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
护理员岗位职责表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耐心。
5、工作期间不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每十分钟巡视一次。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13、如有老人或者家属投诉,一经查实严格处理,绝不姑息。
14、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15、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⑸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⑹ 老年公寓押金管理制度
押金都是按照月缴费金额收纳。也就是多收一个月的住宿费用,等到老人离开的时候再返还。
⑺ 用自己的房子开办一个家庭式老年公寓都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
申办养老机构手续和流程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转载自:优老网,仅供参考!
⑻ 老年公寓财务管理制度
如果是大型的,与其他服务行业的财务制度没什么两样。
如果是小型的,可以删繁就简,制定一些符合自己情况的实用制度。
⑼ 长沙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干罗佳拿了这些老人的养老钱不给家里有人得了绝症求他把钱他都回避
赶紧的,找律师咨询去!
在这里发帖有什么用?
⑽ 如果想开个老年公寓,需要什么证件去哪个部门办
去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需要证件如下:
1、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2、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3、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10)老年公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