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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活动

发布时间:2021-01-14 12:49:59

⑴ 老人优惠吗

有优惠的,但抄是优惠层袭面要小一点,重点优惠的是65周岁及以上老人。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⑵ 七十岁老人北京景点是否免门票

北京景点免门票只针对本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票政策。

1、针对外地老年人多数景点的门票优惠政策为实行半价(但不包括园中园):故宫为60岁(含60)以上、八达岭为65岁以上(含65)、颐和园、天坛为70岁以上(含70)。凭本人身份证购票。公交免费政策只针对北京市65岁以上持证老年人。

2、北京有些景区对老年人有优惠,但需要有老年证的,就可以享受半价或免费。主要景点凭老年证(60岁以上,含外地老年证)可以享受优惠,一般是半价,但只是大门票,不含园中园和联票。个别景点70岁以上免费。

3、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规定: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本人“
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游览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中山公园、景山公园、香山公园。

北京动物园、北京植物园、陶然亭公园、玉渊潭公园十家市属公园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

4、先来看看一些景点的票价:

居庸关 门票5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25元。八达岭 门票5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25元。 索道 40元 老人无友好访问优惠。安陵 门票 7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35元。明陵 门票 44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22元。

颐和园 门票 3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15元。圆明园 门票 5元 遗址15元北海公园 门票 1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5元。景山公园 门票5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2.50元。

中山公园 门票3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老人证,或70岁以上身份证)1.5元。天坛公园 门票15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老人证,或70岁以上身份证)8元。故宫博物院 门票 6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30元。珠宝、钟表 各10元。人民大会堂 门票 30元 。

天安门城楼 门票 3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人证)15元。正阳门 门票20元 60岁以上老人(凭老人证,或70岁以上身份证)5元。

办老人证条件:户籍在沈阳市街道管辖内,年满60-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要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照片1张。办理流程:收取老年人办证要件→上报街道→社区老龄干事到指定部门打印老年证→到市老龄办盖章→办结,返回老年人。收费:免费。

补充说明:由于各省市各地方办理方式不同,其他地方办理老年证可咨询各地民政部门。

(2)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活动扩展阅读:

老年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证件。各地区不同,但大体相同。持有者可享受不同优惠待遇。

凡年满60周岁的公民可向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优待内容: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相应优待项目。

1、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2、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⑶ 对老年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的优惠权益补助,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老年人的优惠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3)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活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⑷ 联通是对老人有优惠活动吗

各地市优惠活动不尽相同,如需咨询具体情况,建议拨打当地10010联通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如需了解联通更多优惠活动,可进入联通网上营业厅、手机营业厅或关注联通官方微信订阅号进行实时查看。

⑸ 适合老年人的娱乐活动有哪些

老年人娱乐活动一
——音乐:一曲节奏明快、悦耳动听的乐曲,会拂去你心中的不快,使
你乐而忘忧;此时,体内的神经体液系统处于最佳状态,从而达到调和内外、协调气血通行
的效果。一曲威武雄壮、高昂激越的乐曲,可使人热血沸腾、激情满怀,产生积极向上的力
量。老年人应该选择那些健康、高雅、曲调优美、节奏轻快舒缓的音乐,达到消乏、怡情、
养性的目的。
老年人娱乐活动二——书画:有人把练书法、绘画比作“不练气功的气功锻炼”。首先,书
法讲究意念,练习时必须平心静气、全神贯注、排除杂念,这与气功的呼吸锻炼和意守有异
曲同工之妙;其次,书法、绘画都讲究姿势,要求头端正、肩平齐、胸张背直、提肘悬腕,
将全身的力量集中在上肢,这与气功修练的姿势极为接近。
老年人娱乐活动三——钓鱼:适合垂钓的地方多在郊外,经常到郊外去走走,本身就是一种
锻炼;其次,水边河畔,空气异常清新,负离子含量高,让人感到悠然自得,心旷神怡,有
利于人体的新陈代谢,能起到镇静、降压、减轻疲劳的作用。垂钓可达到内无思虑之患,外
无体疲之忧的最佳养生境界。
老年人娱乐活动四——养花:养花不仅可以供人欣赏、美化环境、令人赏心悦目,而且花的
香气还能起到灭菌、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鲜花释放的芳香,通过人的嗅觉神经传入大脑
后,令人气顺意畅、血脉调和、怡然自得,产生快乐感觉。
老年人娱乐活动五——跳舞:实验研究表明,即使交谊舞中的慢步舞,其能量消耗也为人处
于安静状态下的3-4
倍;其次,跳舞时,舞蹈者要与音乐协调,必须全神贯注,集中于音乐、
舞步中,加之轻松愉快的音乐伴奏和迷人灯光的衬托,既是一种美的享受,更能让人陶醉其中。
老年人娱乐活动六——旅游:老人可以利用闲暇时间出去旅游,多活动活动筋骨,对身体健
康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一定要注意防晒,体质差的老年朋友最好选择傍晚太阳落山的时候出
去走走,呼吸一下新鲜空气。旅游可以使人饱览大自然的奇异风光和历史、文化、习俗等人
文景观,让人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同时,置身在自然风景中,呼吸一下清新的空气,让身心
一次短暂的流浪,更能让人获得放松。

⑹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具体信息我就不能都给出了,建议查看一下关于老年人的网站查看资讯或者上政府的网站
文章: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每年至少1800元
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点
附文:
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部署,以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重点,着力加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着力推进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基层工作,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推动老龄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研究组织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子课题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积极开展有关课题调研,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汲取多方面研究成果,争取年底前完成总报告。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当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

二、编制起草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联合有关部门检查评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会同各成员单位编制提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草案)》,争取将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组织开展《中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研究。

三、协调推进涉老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专题调研。协调推进老年优待政策在全国范围的贯彻落实。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探索老年社会保护制度有关问题。协调做好无养老保障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努力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失能老年人等级划分评定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组织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和全国老年人失能状况调查。积极发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

五、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发布《老年友好型城市行动指南》和《老年人宜居社区行动指南》,提出老年温馨家庭评选标准。研究制定开展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办法,继续扩大示范试点范围。改善老年人居环境,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加强城乡基层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加强乡镇(街)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探索老年人社会管理有效途径。继续做好农村空巢家庭老年人帮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专题调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的相关办法。积极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七、深入开展老年群众工作。开展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检查验收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深化“银龄行动”,积极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提高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继续办好老龄新闻联合报道活动。举办第二届老年文化艺术节。

八、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继续执行联合国人口基金和欧盟援华老龄项目,积极争取新一周期国际组织援华老龄项目。加大对基层项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外事出访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大老龄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我国老龄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九、大力提高机关自身建设水平。加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机关建设,努力实现观念、作风、职能、工作方式的“四个转变”。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为目的,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协调能力、学习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组织老龄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提升老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办属老年社团的管理。
(转来的)

⑺ 适合中老年人的活动有哪些

散步,听戏、跳广场舞、练太极、钓鱼等。

⑻ 有什么活动适合老年人

其实老年人虽然嘴上不说 但是心里还是很需要子女的陪伴 还有就是可以有人聊天 我的外婆也八十岁了 当时我外婆家拆迁 所以搬家搬到另一个地方 以前那些十几年的邻居全部分开了 我外婆一下子就病倒了 以前我外婆身体很好 小病基本没有生过 但是一搬家后 精神马上就不好了 后来我家人就和那些老邻居联系 把我外婆带到他们家和他们聊聊天 在那期间 我外婆能高兴好几天
俗话说 老年人 宁愿静 不愿动 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老年人喜欢的就是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人聊天

⑼ 国家对于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优惠的补贴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4.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
28.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4.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5.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36.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7.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8.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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