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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办会员有回报

发布时间:2020-12-31 12:06:09

① 开办私人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好的政策吗比如可以以此租地建个有十多间房的大院子。

开老年公寓国家是鼓励和支持的,有专门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开办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来源:优老网(中国敬老院网)转载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一般是可以在自己租的土地上建老年公寓的。你也可以找优老网客服咨询一下。

② 请问国家的那个文件规定给民办养老院有社会福利政策的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③ 一个项目如何在养老院内增加收入

在开始创办广外老年公寓时,张福祥没有想到,以“为世上父母解难”为宗旨之一的养老院,却在3年后成了他的难题。

张福祥介绍:“房租每年200万元,40余名护工、近20名后勤人员、5名医护人员,一期投入700余万元,二期截止到目前已经投入500余万元。”然而,广外老年公寓现在每个月仅有40余万元的营业额,“不要说现在盈利,就是几年后都不敢想象。”

据民政部2015年1月公开数据,一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收支只能持平,40%的民办养老机构长年处于亏损状态,能盈利的不足9%。民办养老院缘何陷入经营困境?同时又面临哪些现实问题?

供需错位的背后

“民办和公办差太远了。”张福祥不禁感叹,“政府建养老院,土地、房子、设备、人员,一切都有财政支持。我们创办养老院,一切都要靠自己。”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员成绯绯看来,公办和民办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资金支持,因为养老机构的资金压力往往来自硬件方面。而公办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都是政府出资建设。

以土地为例,公办养老院是免费拿到国家土地,民营养老院却要以市场价格拿地。尽管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将非盈利性养老院列入划拨土地的使用范畴之内,但与养老院的微利性质相比,成本依然很高。

土地和硬件的成本也直接反映在民营养老院的收费标准上。北京市六城区的养老院收费绝大多数在1300~2800元/月,要比公办养老院的收费高出一倍。譬如,北京市海淀区千禾敬老院网上报价为2550~6500元/月;位于北京昌平区的泰康之家燕园最高收费甚至达到20000元/月。

由于养老院供给与老人实际需求的错位,城郊的养老院入住率大都很低。据上述蓝皮书数据,怀柔、延庆、门头沟和顺义入住率低于30%,朝阳等7个区入住率低于50%。

成绯绯认为,入住率低,以致入不敷出是造成民办养老院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由于供需错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对市场需求缺乏科学预测等因素,2009年至2013年间,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平均使用率从78.8%逐年下降为69.4%。

政策难以落实

事实上,政府并非没有给予民办养老院以财政性支持。2000年以来,国家便陆续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非盈利性的民办养老院不仅能拿到一次性的建设补贴,还有床位补贴,税收减免、水电优惠等各项政策。

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北京市就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给予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并要求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

然而从政策出台到政策落实还有很长一段距离。成绯绯认为:“有些地方政策落地有延迟,有些地方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落地。”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出台的政策与资金没有匹配。

除了资金配套,在实际补贴申请中还会出现各种审批程序复杂、申请标准不明确等现象。这让养老院的不少运营者们“既非常郁闷又哭笑不得”。

高风险的代价

由于老人往往身体虚弱、疾病缠身,养老行业也被冠以高风险行业。一些养老院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往往不愿接收失能、不能自理的老人。而接收这类老人也往往意味着更高的价格。以什锦花园养老院为例,半自理老人的护理费为一个月800元,而不能自理的费用要达到1300元,特技护理的价格则根据护理程度而直接面议。

更高收费的背后存在着更高的风险。因为一旦老人在养老院内出现什么问题,养老院不仅可能要面对家属漫天要价赔偿,还可能吃上官司。

然而,恰恰是风险较高的失能半失能的养老机构才是市场真正所需。成绯绯的研究表明:“真正提供面向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左右床位的养老机构普遍能够实现良好运转。”因此,除了期望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政策能够落到实地、降低养老院的运营风险,民办养老院自身找准定位,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同样是摆脱困境,实现盈利的途径。

养老院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的一个经营实体,能否盈利,从财务的角度一般计算方式是:(经营收入)(经营费用)一成本=利润。在做养老院的项目计划时相关的盈利预测是必须的。我想应该包括几大块1养老院的土地,建筑成本;2.设备,装修等硬件投入;3医护人员的工资和提成;4,日常办公和维护保养费用;5,广告和市场推广费用,6,其他费用

目前我了解的养老院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养老地产和医疗服务紧密结合,可以为有医疗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和及时的服务,由于前期投资大并且需要和医疗机构的资源整合,所以目前只有大型的地产商(万科,保利华润等)有能力并有意愿布局;高房价加上医疗服务,导致收费必然是所有养老模式里面最高的,事实上这种模式的顾客群体针对的是高收入老人或子女,此类模式投资很大,盈利的模式实际上与房地产销售模式相同,因为未来的市场需求很大,所以只要足够的资金支撑再加上专业的管理服务,盈利前景可观。

2:公办养老院

公办养老院一般是非盈利的机构,传统上主要承担鳏寡老人的日常照料等基本服务,属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的一部分,大多服务单一。不过在国家下来的重视下,很多养老院在做升级改造,主要以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尤其是北京,上广州,浙江等地

3:公办私营养老机构

顾名思义,由政府提供场地等硬件设施和政策法规支持,具体经营承包给私人养老从业公司和个人主要提供的大多是照料,看护,康复,娱乐等服务,能否盈利很大程度上要看与合作政府的合作条件,(据业内人士透露,和私人医院一样要有很多人在从医保报销上动脑筋,是正经经营的本分人能挣到钱?还是坑蒙拐骗,骗补骗贷的老板在发财?这个我无话可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养老院普遍盈利水平不高(不包含公立非盈利养老院),医养结合的机构大多在投入期,很多都还处在盈利模式的磨合期,更多的意义在于行业布局。很多私立养老院的设施落后,服务水平低下,不能提供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目前的老年人大多数是生于解放初期的老人,他们的特点是子女多,收入低,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如果不能提供真正优质的服务就很难吸引老人愿意买单入住。

最近通过对这个行业的多方面了解,我现在的小其实是五味杂陈的,总结出以下几点感触:

1,老龄化是个全球性的问题,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就越严重,这是人类的共同问题,非洲那样以农业为主,经济落后的地区没有老龄化问题,所以说高龄化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在日本和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一样也有很多低收入的老人的晚年凄惨度日,做的最好的应该是新加坡,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倡导和要求家庭保持三代同堂的模式,同时提供多种形式的补贴和帮助,从而真正做到了从身体和心灵的爱护,这样的国家屈指可数,可以说老年人是市场价值不断递减的一个客群,从市场的角度,老人需要有消费力,这个市场才成立,从人性的角度上讲,没有钱的老人,他们的晚年要依赖于一个真正有实力和有担当的政府

2,我曾经认为养老行业的痛点是没有真正专业和护理人员,所以护理人员的培训和上门服务可能是好生意,但是真的深入了解后,我发现也许是我想错了,在日本这样比我们早30年发展老年产业的国家,护工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一样也是很低,虐待老人的事情屡见不鲜,在低生育率和高龄化同时》的情况下,期待有等多专业的护工进入市场是现实的事情,未来老年人需要更多专业的设备尽量完成生活自理,时代在进步,环境在改变,时至今日,养老行业这个传统产业需要从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数据等多方面共同发力提高养老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提高被服务的老人的体验舒适度,这可能是未来的选择,目前需要耐心等待时机的成熟!

3,哪一部分人才是养老产业的主要顾客群体?

1958年之后出生的人群,这一部分人是被计划生育的一群人,也是中国改革开发后经济发展迅速的参与者,社会变革的见证者,孩子大多不在身边,有一定经济实力,熟悉互联网,他们的需求才是未来30年养老市场的潜力所在!

4,养老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开始我一直认为老人需要的是医疗照护,看护,康复,诚然这些确实是目前很多失能老人和半失能老人的需求,还是刚需,但是目前能提供的服务很少,也很难,难在法律法规不完善,难在没有专业的人和技术和设备?最关键的是这部分刚需最应该承接的是医院或者医疗养老机构,而这部分在国家的战略规划9064中,只占4%,难道养老行业需要的就是接屎接尿,喂饭洗澡吗?老年人更应该拥有自由,自主,自我的后半生,至少我对我的未产下载这样设想的,坚持运动,坚持学习,保持活力、老需要突破传统的概念,要营造不一样的老年活,让老年人有限的时光中尽量少的分布在病上!所以健康管理,欢度晚年才能赋予这个行业更多积极的情绪。

④ 企业建老年公寓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企业建老年公寓以入会形式签订合同,以会员包租形式一次收取租金(租期30-60年),为会员提供医疗救护,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维修,垃圾清运等。房屋租期到期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企业所有,企业此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优惠的老年公寓通知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五款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按照民政部令第18号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上述房产属于该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该老年公寓可以按照上述财税[2000]97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⑤ 开办老年公寓前景如何

老龄化社会已然来临

“那时候,可能公交车上都是白头发的,谁也不用给谁让座。那时候,所有的房子可能要带电梯,很多篮球场改成沙球场。那时候,开车租的是老人,当服务员的也是老人……”,当这样一幕幕的场景展现在你面前时,你会不会嘴巴惊愕得张成“O”型?想想吧,眼前晃动的是老年人的背影,每天与老年人为伴,未来这样的生活是不是让年轻的你感到恐怖?

也许上面描述的场面有些夸张,但是下面的几组数据的确会让你感到压力和紧张:根据联合国在第二届老年大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到2050年,甚至可能达到40%。到2004年底,我市离退休人员达263335人。这样庞大的老年人口已成世界之最,同时也在预示着中国正日益进入老龄化社会。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短短的二十几年,中国少生了3亿多人,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出生人口远远抵不上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青壮年劳动力的减少、老年抚养比重的上升、退休金制度陷入困境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在向我们预示着一个问题:几十年后,谁来照顾响应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批老年人?他们又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养老方式?

老年公寓缓慢升温

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接近1.2亿,老年人患各种疾病的比例高达60%-80%,独生子女夫妇子女少的状况也会使这些人更多地依赖社区服务和选择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而近几年老年公寓的出现给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

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中国老龄科研中心政策室 曾对北京1600余名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大调查,希望入住老年公寓的人数达1000余人,一些老年公寓还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老年公寓正日益获得老年人的欢迎。

我市最早的老年公寓是1996年社会福利院开办的,有自理、半护、全护服务,且收费不一。近几年各个县的福利院也正积极扩建为综合福利服务性的老年居住场所,像条件比较好的隆化、宽城、承德县、营子的老年公寓已经有一些老年人入住,但数量并不多。

除了国家投资兴建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老年公寓外,近几年我市也有不少个人投资开办老年公寓,但由于条件差、资金投入大等原因很多都宣布失败,目前市区个人投资兴建的老年公寓只剩下位于石洞子沟村的乾寿圆老年公寓,里面大约入住20几位老人。

老年公寓为何受冷落?

老年公寓在我市从1996年兴建到现在近10年的时间发展得速度并不快,除了受地域经济条件限制的原因外,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也影响着老年公寓的扩大发展。记者曾问过10位5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愿意去老年公寓居住?只有2位表示愿意,其他的8位老人均表示只有等动不了那天才去,只要行动方便就不愿去老年公寓。

记者在市社会福利院和乾寿圆老年公寓采访时,发现入住的老人年龄基本上在70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很多人都需要半护或全护服务,且这些老人大多性情古怪,经常互相发生争吵,对护理员百般挑剔,彼此之间很难相融。当问到他们来老年公寓的感受时,很多老人都对儿女把他们送来这一举动表现得愤愤然,一个劲儿地埋怨儿女不孝顺。也有的老人面对记者的提问不愿表态,也不愿透露家庭住址和儿女姓名和工作单位,怕给儿女丢脸。在福利院,记者恰好碰到了送老父亲来老年公寓的一对儿女,但这对儿女一听说有记者采访时,立刻躲藏起来,且坚决表示不愿接受采访。福利院随行人员告诉记者,这对儿女都有不错的工作,可能是怕这件事对他们影响不好。在一些人的印象中,养老院是解决“三无”人员(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如果家中的老人被送到老年公寓定会遭到亲戚、朋友的耻笑,也会背上不孝的罪名,而老年人习惯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宁愿与儿女住在一起受些委屈也不愿选择去老年公寓居住。

采访中,记者发现我市老年公寓条件较差、设施不齐全、硬件跟不上也是造成老年公寓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市社会福利院1996年建立起市区最早的老年公寓,到现在近10年的时间,房屋已经显得陈旧,屋子里味道难闻,看起来是又脏又乱,由于收费标准还是最初建立老年公寓时制订的,随着近几年物价上涨,每月收来的费用已经抵不上一个老人的花销,因此许多老人对一日三餐和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老年公寓的负责人也是满腹委屈,“一个能自理的老人一个月我们才收他300多元钱,除了一日三餐和住宿费用外,这点钱根本不够一个老人一个月的花销,而且我们市的收费标准是全省最低的。”私人开办的老年公寓受经济条件制约,大多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提供的饮食和服务,也不能尽如人意。老人的业余娱乐活动很单调,只能在狭小的房间看看电视或打打麻将,这就造成了入住老年公寓的老人精神生活贫乏,很多老人在此以泪洗面,想念亲人和朋友,在心里对老年公寓很排斥。

老年公寓出路何在?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一些大城市,老年公寓正快速发展并且日益完善。老年公寓已不是传统意义上专门为老人提供的养老场所,而是集休闲、居住、娱乐、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的场所。针对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收入,一些开发商建立一些中高档老年公寓。老人交的费用不同,享受的服务也会大大不同,像那些拥有高收入且子女在外地、收入稳定的退休老人,大多会选择高档的老年公寓,享受居住、医疗、配套设施等各种周到的服务。

老年公寓70年代始建于北欧,现在在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如新加坡专门建有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的小区,屋内专门为老人设计,有方便轮椅,特制屋门等等,社会福利团体在公寓内经营社区服务站,有专门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日本也有“银发住宅”,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可入住,有护士、保安等服务人员,提供细致完善的服务。我国一些开发商和经营者这几年也愈发重视“银发市场”,在一些城市建立了专门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且前景看好,这也为我市的一些经营者开拓“老年市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不可避免,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群体日益得到政府的关注,如何让“老者不再忧其屋”,让更多的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我们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老年公寓的出现无异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只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让人们在短时间内接受和认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们相信时间不会太久,且人们不能拒绝这种趋势,因为谁都无法拒绝老去!本报记者 王海霞

以下是一个案,可供参考。

项目类别:一般招商项目
咸嘉老年公寓位于全国文明小区示范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咸嘉新村内,距市委、市政府约2公里,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区内及周边公共配套设施齐全,是老年人修身养性、颐养天年的好处所。

市场前景:全球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得,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摆在政府及社会面前的一大课题。开办老年公寓是破解这一课题的良策,为大势所趋,能替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释,使老百姓得益,让经营者获利,前景广阔。

公寓地点及条件:
咸嘉老年公寓位于绿色环保、风景优雅的住宅小区——咸嘉新村内,东邻中南大学河南医学院及湘雅附三医院,西傍湖南商学院,北望市委、市政府,南接桐梓坡路,公交109、118、301、603均路经此地。区内有占地60亩的大型绿化休闲广场,游泳馆、网球馆、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邮电、银行、学校、酒店及其它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一应俱全。

建设规模:
公寓总建筑面积3270平方米,绿化率38%,户型有一室一厅一卫一厨,一室一卫一厨两种,共59套。其中,第一栋建筑面积1533平方米,容32套;第二栋建筑面积1737平方米,容27套。公寓内设有餐厅、活动室、屋顶花园等生活、娱乐活动场所。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建

合作方式:租赁、合资、合作经营

⑥ 投资民办非盈利企业(比如一般养老院)投资人怎么合法的从所投企业取得收益,要合符税法等法律规定的

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和追究违约责任。

⑦ 个人申请养老院建设用怎样申请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⑧ 老年公寓会员制融资合法吗

看老年公寓会员制是不是合法,首先要看老年公寓给客户的补贴有没有高于银行的四倍,再看老年公寓是不是可以马上提供去住的服务,如果马上可以提供服务,客户交的钱都是可以消费的,同时老年公寓办会员的人数不能超过老年公寓的床位数量……有相关单位颁发的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的,现在国家也大力支持老年公寓的发展,会员制属于一种购买养老服务,老人可以放心办理'。

⑨ 亲和源老年公寓入户后年费是怎么回事

亲和源老年公寓会员制度需要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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