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疝气手术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
疝气手术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为70%,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急诊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70%;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城市住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1%、93%、95%;转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为77%、退休人员为89%;非急未转异地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报销。
疝气手术,又指疝修补手术,是将缺损的两端用缝合线强行拉拢,以修补缺损的手术;由于外科常见的疝气分为腹股沟疝气(多由于肌肉筋膜薄弱或先天腹壁缺损所造成)及伤口疝气(腹部手术伤口感染引发),所以疝气的治疗以手术为主,腹股沟疝气采局部或半身麻醉,伤口疝气则多采全身麻醉。
手术原理为利用一个比疝气缺口更大的一体成型人工网片来修补并加强受损的腹壁缺口,整体构造包括上下两层人工网片及一连接中轴,网具的中轴用来堵住疝气缺口,上下两层人工网片可贴覆在受损腹壁的内外侧,运用水坝修补的抗压原理加强抗压力,可挡住腹壁的压力,不会导致腹壁拉力增加,减少患者术后疼痛与复发的可能性。经过三年的追踪显示,使用无张力三合一人工网片的患者复发率低于0.05%以下,且兼有手术时间短、疼痛度低、复原速度快等优点,通常患者手术后只需住院1- 2天,可以快速回复正常工作及生活。此手术属自费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⑵ 350元的医保疝气报销多少
350元的医保疝气报销多少:可以报销两百三十多块,有的地方,报销一百八十多,就看你所在的地方,报销比例了。
一年350的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如下医保报销比例为85%,如果超出基本限额,那么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的比例进行。
相关延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即:个人年缴费标准为350元。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2022年12月31日截止。参保个人集中缴费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1月30日;通过社区(村)集中缴费具体时间安排以本人所属县(市、区)通知规定为准。按照政策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各类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等。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⑶ 疝气手术职工社保报销比例多少
一般比例在百分之五十。
根据医院报销比例,一般的三级甲等医院疝气手术,职工费用基本上可以报销50%左右。
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⑷ 疝气手术的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级医院就诊住院,先扣除5%,二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10%,三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20%,之后在剔除“非医保类用药”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的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失业无业报50%,也就是(总额-扣除的费用-非医保范围费用)*80%/50%。
法律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⑸ 六十多岁老人疝气手术,医院医保卡报销百分之几
如果老人是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80%,如果是新农合,报销比例为60%。
还要注意,医院有门槛费,还有自费药不给报销。
⑹ 西安市医保报销比例2022
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4、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一、领取医保卡所需证件:
1、如果是企业帮职工代领,需要提供代领医保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领取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的公章等;
2、如果是个人自己领取医保卡,需要提供缴费凭证、取卡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
3、如果是他人代领,需要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领书等材料。
二、医保报销的条件为: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⑺ 疝气手术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
疝气手术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为70%,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急诊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70%;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城市住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1%、93%、95%;转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为77%、退休人员为89%;非急未转异地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⑻ 疝气手术医保报销比例
1、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2、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七十。
3、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4、一类医院转省内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5、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
6、一个保险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