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浅谈乡村旅游养老的问题以及发展模式
一、乡村旅游养老概念
乡村旅游养老是指老年人出于健康、疗养的目的而发生到异地乡村进行旅行、暂居和游览活动的总和。
乡村旅游养老地点选择在地理环境良好、有发展旅游业优势、地方特色浓郁的乡村,借助农村本身存在的自然条件,如自然风光、田园景观和可以体验式参与到其中的农业资源而建立起来的集观光、旅游、健身、娱乐为一体的农业休闲养生园区,并且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乡村度假养老基地的合作模式。
二、发展乡村旅游养老亟待解决的问题
(1)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薄弱
乡村旅游养老需要长期疗养,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国内的配套设施和保障体系并不完善。政府应引导有实力的旅游企业与专业的养老机构合作,同时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建立适合老年疗养居住的公寓、社区或养老机构,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逐步形成完整的乡村养老旅游产业体系。同时完善购物、健身、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配套设施,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使老年人能够在乡村旅游地颐养天年。
(2)乡村旅游地医疗体系匮乏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要建设养老型乡村旅游地,需要政府引导,充实乡村医疗力量,建立乡村旅游地医疗点,应以公共医疗单位为主体,同时鼓励民间医疗机构加入,形成较为完善的乡村医疗体系,解决老年人在乡村旅游地养老的看病问题。此外,还应尽快解决异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为在乡村旅游的老年人提供就近疗养和医治的条件。
(3)专业人才缺口
乡村养老旅游服务不同于普通旅游服务,要求服务人员在拥有旅游服务能力的同时,具备专业的护理能力,能够为老年游客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就目前情况来看,专业服务人员的不足很难保障乡村养老旅游的服务质量。政府应牵头或引导行业组织制定养老旅游服务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逐步确定各地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标准,提高服务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努力改善工作条件。重视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只有让养老旅游服务人才有一定职业规划和从业保障,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养老旅游服务行业。
三、乡村养老旅游业发展模式探索
(1)乡村养老旅游小区
引导房地产企业与有实力的社会养老机构、知名旅游企业合作开发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乡村养老旅游小区、老年养老公寓。在乡村旅游养老的小区的配套设施完善,专门为老年的生活而设计。比如除了日常的休闲娱乐,还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活动,提供专人服务,丰富和满足老年人的生活。
(2)乡村养老院
为老年人提供临时住宿的地方和完整的配套设施,这就相当于更高级别的、更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旅游宾馆。养老院一般分为自理、半自理、医护型的人员服务模式和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不同规格的房间,根据老年人不同的消费能力来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乡村宅院养老
每年都有一些城市的老年人前往风景秀丽、空气清新的乡村度假疗养,未来可以进一步探索,农家乐、乡村旅游地农户可以把自有住宅出租或出售给来疗养旅游的城市老年人,供他们短期或长期居住。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许多老年人选择成为候鸟一样的居住人群,即在每年特定时间段来乡村宅院进行修养。
㈡ 当前疫情条件下,老年人怎样出去旅游
在当前疫情的前提条件下,一般跨省 旅游 暂时不易成行也不宜成行。那么呆在家里的退休老人也不可能就在家里闷着,这样对身体不好,但是到哪 旅游 呢?我认为最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搜索和考虑,找出适应自己出游的地方,开开心心地 旅游 。
第一,采取自驾或自助的形式 旅游 。为了减少人员聚集,最好是不参加 旅游 团,自己自驾游或者结伴驾车游或包车 旅游 。可准备食品带到景点食用,也可以在景点人员相对少的饭店就餐,选择相对比较安全的地方住宿。也可以搞个一日游,老年人大多早晨起床比较早,可以早晨早点出发,当天晚上即赶回家里。这样对防疫工作大局,对自己的身体 健康 都有好处。
第二,选择空气流通、宽阔的地方 旅游 。尽量选择户外的景区,有意识地避开室内景点。这样既有利于防疫,也可以在秋高气爽的初秋呼吸新鲜空气,利于老年人的身体 健康 。不管景点名头大不大,只要空气好,安静,宽敞,安全就是 旅游 的好地方。
第三,尽量不要跨省界 旅游 。选择 旅游 景区和 旅游 目的地方向时,最好先看看地图,设计好旅行路线,尽量不要跨越省界。有一些景区正处于省与省的交界处地,容易一不小心就跨出了省界,这样你的 健康 码就有可能产生颜色变化。如不出省界就不会对自己今后的出行产生麻烦。所以说在确定 旅游 地点时,一定要看好地图,掌握好行车路线。
第四,如不小心无意跨出了省界,回到家后一定要及时跟街道社区进行报备,解释清楚 旅游 情况。如 健康 码发生了变化,要及时跟手机运营商说明情况,及时更正 健康 码信息。跨出的那个省如没有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就不用做核酸合、隔离,如果遇到了那个省有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地方,那就回来时一定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报备、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查。
第五,注射了疫苗的老年人可以放心出行,未注射新冠疫苗的老年人应暂缓出行 旅游 ,尽快接受疫苗注射。
㈢ 旅游养老的发展趋势及路径
“旅游+养老”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养老方式,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一种高品质的休闲养老方式,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需求。“旅游+养老”将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和养老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旅游业和养老业跨界融合的产业优势,产生“1+1>2”的效果,带来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并形成对其他企业或价值链环节的示范效应与“挤出效应”“乘数效应”。为此,促进旅游养老服务业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推进旅游养老服务制度改革
建立医保异地结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医疗资源配置非市场化,不同制度下医疗制度差异化以及养老保险的二元结构,使得异地医保结算机制尚未形成。无法实现医保异地结算是阻碍旅游养老发展的重大制度障碍,因此,深化医保联动体制改革,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基本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由于旅游养老在异地就医时形成的医疗费用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二、形成专项土地保障机制
旅游养老既具有公益性质又具有非公益性质,在旅游养老发展过程中,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2014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意味着建设性养老用地有了国家规范,也标志着养老地产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但专门针对养老地产的税费、津贴补贴等政策尚未出台。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专门用于旅游养老发展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及其配套政策,保障旅游养老发展的集体土地征收或专项使用政策,旅游养老发展土地规划或指标安排政策以及土地出让金减免或分期支付政策等。
三、创新资金发展保障机制
创新旅游养老产业的融资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也要加大社会资本的引入力度,才能激活旅游养老市场。一是全面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二是设立旅游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以及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三是采取股权投资基金、上市融资、公益创投、PPP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兴建养老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要吸引社会资源和调动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旅游业,给予开发商工商、税收扶持及优惠。按照“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使社会福利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加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一些企业与个人参与旅游养老开发的力度。
丰富旅游养老要素供给针对老年旅游市场特点,注重老年休养需求与旅游服务的融合,一是传统老年观光、休闲产品与高端老年养生健康度假产品的结合,如开发温泉疗养型养老旅游产品、农家乐休闲体验养老产品、休闲农庄、园艺疗养与养老养生产品、医疗保健旅游产品、亲情化的居家/旅游养老产品等;二是老年服务产品的规范化,如结合老年需求制定老年旅行服务规范标准,酒店要制定实施老年客房服务和餐饮服务管理标准,景区要完善老年服务设施规范等;三是老年养生度假产品的分时化,借鉴引入酒店分时度假体系,可以开发老年分时度假产品,满足“候鸟式”“旅居式”养老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于老年人的分时多点度假网络。
提升旅游养老产业生产率,提升旅游养老产业发展效率。
2015年我国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不断推进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注重发展效率,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发展将会“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旅游养老产业也应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大力提升人力、物力、财力的开发利用效率。
加深旅游养老专业化分工协作。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协作理论,分工协作的加深可以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目前,我国旅游养老产业更多是以产业综合体项目的形式出现,基本囊括了旅游养老的大部分产业活动,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旅游养老产业链发育不完全造成的。以后一段时间内,应进一步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引导其中各个产业向精细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营造良好的旅游养老发展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旅游养老服务标准。
2016年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052-2016)行业标准,大大提升了旅游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未来,应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明确旅游养老发展的基本规范,制定促进旅游养老发展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对旅游养老进行具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等,构建起全面的旅游养老法律保障体系。
加强旅游养老的公共设施建设
重点加快环境生态保护、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旅游养老配套设施。促进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旅游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旅游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和旅游的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建立良好的旅游养老市场诚信环境
大力加强旅游养老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旅游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开展旅游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逐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标准化水平。通过星级评定和政策调整,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逐渐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探索建立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机制、旅游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将旅游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塑造“尊老、敬老、乐老”的社会环境氛围。
㈣ 如何吸引老年人来旅游
1,医疗条件(老人出游,子女担心,老人们自己更担心,一个绝对回好的医疗保障才答能使得老人放心出游。比如随队医生等。)
2,根据你是什么样的出行方式,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用不一样的服务理念去做,比如,飞机少量出游,可以让收课时往有共同话题,或者同工种出身的老人一起出行。
3.当地要有良好的空气环境,可以做一些养生的项目,价格也要适当地优惠,修养身心的。
㈤ 如何好城乡结合丰富老年人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第十四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第十五条 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第十六条 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第二十二条 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支持社会团体、乡(镇)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娱、教育、体育活动;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进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可实行半费或免费。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应根据条件增建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经常地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谴责和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离休、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或挪作他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助,其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的孤寡老年人患病,原单位应负责安排医疗和照料。第二十九条 城镇没有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接纳进福利院。农村孤寡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孤寡残疾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高于一般孤寡老年人。第三十条 赡养人拒不给付赡养费的,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付;赡养人是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基层组织责令其给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应根据农民自愿和经济条件,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老年基金会,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问题。第三十三条 每年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开展尊敬老年人活动,并对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各级老干、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均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促进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三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一)检查、监督本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四)组织、部署、督促、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针对本地区老龄问题的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六)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七)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的老年组织和老年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在处理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应老年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交履行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查处,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搪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快有了!!
㈥ 如何为老年人的旅游提供更好的服务
老年人往往体力较差,手脚不灵活,视听力下降,对外界反应较迟钝,所以在旅游时,版应提示老年人游客重视并加强权保健工作,大致分以下几点:
1.老人易疲劳且不易恢复,旅游中要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若感到体力不支,可休息几天或中止旅行。在长时间步行游览时应随时坐下小憩。
2.老人体温调节功能较差,易受凉感冒,所以衣服要带得够,以便随时增减。
行走出汗时不要马上脱衣敞怀。昼夜温差大的地区,睡前要盖好被毯,夜间风起雨来时要关好门窗。
3.老人胃肠功能减弱,水土不服容易引起消化功能紊乱,所以饮食应以清淡为宜,多吃些新鲜蔬菜和水果,少食油腻和辛辣生冷食物,最好少饮或不饮酒。
4.老年人对自身平衡控制力差、行走常不稳,易摔跌、绊倒,除少数体质较好的之外,一般来讲,尽量不登山下水,进行过分消耗体力的活动。
5.老年人在旅游时,应注意、做好脚的保健,如穿着柔软合脚的鞋,晚上用热水烫脚,并可自我按摩双腿肌肉和脚心,这样能使你在旅游中,无论行走还是爬山,都会感到格外轻快。
6.有慢性病的老人外出旅行,特别是冠心病、糖尿病、哮喘、高血压等病,一定要带上、多带一些有关药物,一旦犯病要及早用药。并把自己的病告诉同行者,以便互相关照。
㈦ 如何组织老年人旅游
你们那没有老年干部会所吗?找单位退休的老人……
有些社区也有老年剧团什么的,我们这公园里就有老年剧团……
联系好了,带团就是一次挑战,老人不比年轻人,路上要照顾他们,都是老小孩的,多陪他们说笑……
㈧ 如何激发中老年的旅游动机
呵呵,乍一看这个问题比较奇怪,在国外旅行,见到的最多游客就是老年人,尤其是团队旅行。他们有钱有闲,退休后都有游遍天下的兴趣和经济能力。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数量也多,就是年轻学生,但他们比较穷,背包客居多,出门的花费极低,不是旅行社的目标游客。
但是国内的情形却不同,旅行社的目标游客很多是家庭游客居多,或者公款的商务游客也很常见,老年人除了专门的夕阳红包团,其他团的老年游客不多。为了招揽老年游客,需要想办法。比如交通方式上,选择较便宜舒适的火车团或者轮船团,现在火车团较多,轮船团却只有很少的几条线路,这方面可以动脑筋----长江沿线的大中城市,黄河沿线,沿海线,渔港游等等。还有目的地,可以策划长寿乡之旅(以长寿食物、拜访长寿老人为主),春季的赏花团(樱花线,桃花线,牡丹线,油菜花线等),秋季赏枫团,赏银杏团等。推广期间还可以适当优惠,比如介绍一个老年朋友参团能少50元之类,老年人还是很看重这个。团费最好要低一点,自费项目可以多一点,国外的团有时连景点都可以自费,国内就很少。其实每个团都有消费能力很强的客人,虽然他们是少数,但是这几个人就能够弥补部分投入了。
㈨ 旅游企业如何开发老年人旅游市场
1.量身打造夕阳红路线
2.定向推广,文化宫,老年社团,敬老院等等
3 同业计划,好的线路是慢慢打造出来的,同业一起收,共同宣传,力度更大。
4 暂时想不起来了,期待其他人补充
㈩ 如何有效的推动乡村旅游的繁荣发展
一、重视乡村旅游的前期规划,做好可行性论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悠久的农业历史孕育了丰富而深厚的农耕文化,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些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以及地理环境的区域差异性为乡村景观和活动内容的差异化设计提供了条件,也要求乡村旅游产品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区优势,进行合理的规划,以避免盲目开发投资所带来的浪费和低效益。
四、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要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注重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虽然旅游业被称为“无烟工业”,但各地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带来的毁坏和污染却是有目共睹的。发展乡村旅游不需要大兴土木、大搞建筑,但也需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容量、当地居民日常生活容量以及当地农业生产容量进行科学规划。把游客数量控制在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之内,避免出现因游人过多对农业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农业生态环境、农村文化遗产应该成为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保护的重点。另外,随着游客人数的增加,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会日益突出,这也是在推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