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陕西省高龄补贴2021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1、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2、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3、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法律依据:《2021年陕西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 第一条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Ⅱ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支持、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城乡统筹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第九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Ⅲ 陕西省高龄补贴2021发放标准
一、总则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补贴标准
四、申报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Ⅳ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事业。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为老服务,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第十八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第二十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缴挂号费;
(四)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每个省份是不一样,比如陕西省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 陕西银监局
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从国家民政部获悉,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高龄津贴介绍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最后,华律网小编想说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Ⅵ 陕西老龄补贴和高龄补贴的区别
陕西老龄补贴和高龄补贴没区别。
高龄人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陕西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
Ⅶ 陕西70岁以上高龄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上的数据显示,陕西省常住人口总计3952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759万人,占19.2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26万人,占13.3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6.3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4.79个百分点。年满70-7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支付50元,年满80元-89岁的老年人每月支付100元;年满90-99岁的老年人每月支付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支付300元。各地按照高不低的原则,继续实施当地老年人优惠政策。
基础养老金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都有一定金额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老人钱。这项补贴村民们已经领取了很多年了。2、高龄补贴高龄补贴的标准是年龄越大补贴越多。8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80元的补贴;9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200元补贴,10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300元。3、养老保险参加了新农保的村民60岁以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领取金额的多少根据参保时缴纳的标准来定。4、失地养老金60岁以上失地农村老人按月领取失地养老金。补贴金额根据失去土地的多少来定,最高可获得每月129元的补贴。
拓展资料: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Ⅷ 陕西省优待证能享受哪些服务
老年优待证,是一个国家、政府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规定给予老人的一种优惠、照顾,给老年人一种享受和待遇。
老年优待证的办理条件: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四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第六条 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发放《陕西省敬老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