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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独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怎么

发布时间:2022-08-26 15:32:10

⑴ 低保户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⑵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国家有什么政策照顾的吗

国家公务员还好一些,普通的老百姓有啥呢,还不是靠自己靠儿女。

⑶ 孤寡老人国家有什么补助

五保 低保 敬老院
孤寡老人如果没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收入,应该划入低保对象,建议向村委会或者社区反映情况或者向民政所提出救济申请,以保障基本生活。

⑷ 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该怎么办啊

一般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如果没有监护人,可以请村民帮忙照料,签订抚养遗赠协议;如果实在没有人照料的,只能送到地方的集中供养机构,如养老院等进行照料。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⑸ 吃低保的96岁老人不能自理每年还交养老保险

不用交了,过了60岁以后就不用交了呗,60岁以后,他就可以用国家的养老金了呗。

⑹ 不能自理老人补贴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在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⑺ 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怎么办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北京市为例,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补助。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40号):
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为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针对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本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
(二)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
(三)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补助金由市财政和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列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承担。2011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评估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民政局编制预算,区县财政列支。
四、定点机构条件
由区县民政局选择确定本区县提供定点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行业标准。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老年人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老人配比不得低于1∶4,护理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老年人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至少配备1名医生及相应数量的护士,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费标准由区县民政局统一定价,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应合理,能够满足和实现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在政府补助帮扶下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愿望。
(五)财务管理规范,至少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人员,能够开具发票。
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确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和调整变化情况应报市民政局审查备案(附件1),并将准予备案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补助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应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并在《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3)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三)评估与公示。区县民政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联系社会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5),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区县民政局核准同意享受补助待遇日期前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五)备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区县民政局汇总上一季度核准结果,填写《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已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补助手续。
六、复审
区县民政局应于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分别组织开展对补助对象补助待遇复审,作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报市民政局备案。补助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应于当月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
七、变更与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补助对象申请继续享受本补助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1.自获得补助待遇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
2.自与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终止养老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
3.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需要申请变更补助金来源或变更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
4.区县民政局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的其他情况。
(二)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的,从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终止、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八、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后,机构按照月收费标准,核减补助标准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出具税务发票。
(二)本办法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由区县民政局向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拨付补助金。
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有先全额收取补助对象养老服务费用、后由补助对象申请补助金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九、补助金发放及结算
(一)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季度享受补助对象汇总信息、补助对象上季度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报送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审核。
(二)每季首月15日前,区县民政局审查并核算上季度补助人次数及所需补助资金后,分别书面报送区县财政局和市民政局。1月15日前,测算本年度补助人次数和所需市级补助资金额度,连同上年第四季度补助人次数和所需补助资金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三)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根据本年度各区县所需市级补助的测算情况和上年度各区县收到市级补助的清算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补助经费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各区县财政局下达本年度市级补助经费。本年度下达给区县的市级补助经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对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的具体拨付方式,减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垫支压力。
十、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补助金拨付和监督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补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助金准确、及时拨付。
(三)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福利服务保障责任,应当优先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运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总数5%的养老床位用于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社会福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四)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附件7),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执行。社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明确的程序、时限、评估收费标准和方式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五)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3年内不得享受街乡办养老机构改扩建资助等政府补贴;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取消当年度运营资助补贴: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
2.未经区县民政局备案同意,针对补助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补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探索建立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http://access.bjtzh.gov.cn/n2550309/c11826598/content.html

⑻ 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由居委会代其签订合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二是建立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三是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⑼ 老人不能自理怎么办最好

首先,尽量跟子女住到一起去,寻求子女照顾。其次,请保姆照顾。最后,是进养老院。总之,首先看老人的身体条件,是不能自理到什么程度,一般的老人只要是半自理的状态,很多老年人都选择 了自己生活,真到严重的失能(卧床不起)的时候才会想到请保姆,或者送医院或养老院。其次,还看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大,经济宽裕的老人选择范围比较宽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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