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80年代“瓜田命案”:西瓜总被偷,农民私拉电线闹出人命,后来怎样
这世间的事,可能都存在着一个因果关系。有些事看上去很小,似乎不足以造成大的破坏,实则如同埋入土地的种子,久而久之总会生根发芽。倘若能种下善良的种子自然是好,若是种下了邪恶的种子,等于给自己的人生埋下危机。
80年代“瓜田命案”便是这么一个例子,因为一亩西瓜闹出了人命,放在正常的情况下看,谁都会觉得不值。但当心中的邪念生根发芽,就很容易自食其果,害人害己。故事中,因辛苦种下的西瓜总被偷,心里气不过,面对猖狂的偷瓜贼,这个农民于是私拉电线去惩罚,结果闹出了人命,这算是谁的错?后来怎样了?
贺荣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他本只想给偷瓜贼一点教训,不想却杀害了一条人命。在生产队长的建议下,他主动自首了,后法院判了他5年的监禁。对于贺荣的审判结果,有些人认为太轻,毕竟偷西瓜罪不至死。而有些人则认为,那个青年是咎由自取,人家辛苦种地瓜,你越偷越猖狂。对此大家议论纷纷,说不清谁对谁错。可以肯定的是,双方皆因小失大,造成了悲剧。
结语:实际上,贺荣和偷瓜青年都有错。贺荣护瓜心切,但采用的方法太极端,倘若误伤无辜之人呢?有些事是碰不得的,和所犯的次数无关。偷西瓜的青年则不该偷取别人的劳动成果,让贪欲的种子越滋长越大,最终损失的是自己的性命。如此发展下去,可能他日后会不会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干出更坏的事来。所谓种什么因,得什么果,邪恶的种子再小,倘若纵容其生长,终会结果恶果。
『贰』 碰到捡芝麻丢西瓜的老板怎么办
遇到这样的领导,我们没得选,但也没有必要逃避。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句话可谓妇孺皆知,好似人人都懂。但现实的世界中,能懂的人,实为少数。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勤于“捡芝麻”,而忽略了真正需要去捡的“西瓜”。
领导可以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状态,我们无权过问。并且我们不能得过且过,我们还有更长远的规划和路要走,不能在此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叁』 为防止西瓜地的西瓜被偷,怎么做
有专门的驱鸟剂,另外还可以搞个喇叭播放一些猛禽的叫声,扎几个假人时常换换位置。没有那一种方法直接就可以搞定的的,复合在一块使用效果好点。
『肆』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4分)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在西瓜上注入农药的行为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仍为之,对不特定人死亡和重伤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4分)李某明知该西瓜可能有毒,仍将该西瓜留在家中,其主观具有过失,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结果,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分)因为李某只有一个行为,该行为导致了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结果,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构成想象竞合。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4分)对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两罪名中过失致人死亡罪较重,因此,对李某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4分)赵某对于“家里放着的西瓜”被注入了农药的事实无法预见,因为从一般人的认知来说,家里放着的食物可以推定是安全的。因此,对于该事实,法律不能强求赵某预见,赵某的行为应属于意外事件。
涉及案件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