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二条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二十三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② 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养
摘要 随着养老服务的发展,智慧养老越来越被
③ 如何为老年人制定照护计划
老年高血压患者的日常照护
(一)帮助老人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
1.减重肥胖或超重的老年人应适当减轻体重,尽量使体重指数 (BMI)控制在24kg/m2以下。日常饮食中要控制总热量摄入,减少脂肪及 限制过多碳水化合物类食物的摄人,增加运动。
2.限制食盐摄入减少钠盐,每日食盐量不超过6克,少食各种咸菜 及其他腌制食品。老年人由于味觉功能减退,容易导致过度使用盐、酱油等 调味品,应适当控制,可增加葱、姜、蒜等来调味,有些老人喜欢吃辣,也可用 适量的新鲜辣椒来调味。
3.合理膳食减少膳食脂肪,控制脂肪在总热量的30%以下,食用油 每日20〜25克,少吃肥肉、动物内脏、油炸食品。补充适量优质蛋白质,蛋白 质约占总热量的15%,动物蛋白占蛋白质的20%,蛋白质可选用奶、蛋、鱼、虾 及精肉。植物蛋白以豆类最好。注意补充钾和钙,多食绿色叶菜、鲜奶及豆制 品类食物。多吃蔬菜和水果,每日新鲜蔬菜400〜500克、水果200克左右。
4.戒烟限酒饮酒与血压水平及高血压患病率之间呈线性相关,大量 饮酒可诱发心脑血管事件发生,且饮酒可影响降压药物的效果,因此高血压 患者应戒酒。如饮酒,建议每日男性饮酒其酒精含量不超过30克,即葡萄 酒小于100〜150毫升,或啤酒小于250〜500毫升,或白酒小于25〜50毫 升;女性则减半。吸烟可导致收缩压、舒张压增高,同时尼古丁能影响降压 药物的疗效,因此高血压患者应戒烟。
5.适度运动根据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以决定运动方式、强度、频度和 持续运动时间。可选择步行、慢跑、太极拳、气功、门球等。运动强度应因人 而异,运动时忌体位突变、用力太猛及剧烈活动而诱发脑卒中等并发症。老 年人运动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
6.保持情绪稳定髙血压病是生理、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所致的疾 病。生活中应注意调节心理,减轻心理压力,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大喜大悲。
(二)监测血压
测量血压是高血压诊断及评价其严重程度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 治疗效果和用药的依据。应定时测量血压并记录,以便为治疗提供参考。
(三)帮助老人遵医嘱正确服药
(四)预防体位性低血压
在日常照护工作中,老人从卧位或坐位到站立要慢,并在站立前先做适 当的肢体活动;在服用降压药后的最初几个小时,避免长时间站立,或尽量 选择在休息的时间内服药;夜间起床排尿尤其要注意缓慢起床。在患者首 次服药、联合用药或加量时应特别注意预防体位性低血压。
(五)预防心脑血管意外
老年人由于血管硬化,再加长期高血压的影响,血管脆性增加,在血压的 突然增高下,易引起脑血管意外,应特别注意预防。平时保持良好的心态,学 会控制情绪,保持有规律的生活和充足的睡眠,防受寒,避免剧烈运动、过度用 力和强烈应激等,避免使血压突然升高的各种因素,以防心脑血管意外。
(六)应急救护
—旦老人出现高血压急症,应迅速让其绝对卧床休息,抬高床头,避免 一切不良刺激,放松心理,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送医院治疗。
④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活动。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五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老龄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老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审判、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老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老年人服务。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保健等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病专科。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第十七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待:
(一)免购门票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属个体私营的,应当提供价格优惠;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⑤ 大龄农民工的就业该如何保障
上海,明确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作业。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等多地也发文,对建筑企业招录和使用超龄农民工做出管理和限制。一时“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引发社会讨论。
政府招聘
很多地区政府鼓励优先招聘大龄农民工,社会上不少企业还是有响应地,为农民工提供不少岗位。社会老龄化加剧,农民工只能依靠自己劳动生活,年龄大也得赚钱养家。很多企业优先录用农民工也是提供了机会。农民工踏实工作,工资要求也不高,对企业来说也是很不错的。
成立农民工协会
在部分地区成立了农民工就业的协会,为农民工能提供帮助。一旦农民工遇到就业问题,协会还能维护农民工的相关权益,并介绍工作。
大龄农民工群体对互联网时代本就不熟悉,要是有专门的协会帮助他们找工作,相信会为农民工解决很多问题。
农民工群体面临的困难实际上是很多的,整个群体的文化水平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在就业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只能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
有难度有困难,需要政府的协调和帮助才能解决大龄农民工的返乡工作问题。
⑥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尚有部分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医疗费报销难比养老金拖欠问题更为突出。现在农村虽然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机制,但真正报销费用时也存在手续复杂、时间长、报销比例小等困难。
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一步加大、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农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时有出现。
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资源明显不足。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服务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的社区服务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对于老年人工作仅仅停留在处理赡养纠纷、五保户等问题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1)体力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给案件审理带来麻烦。有些老年人因体力不支,证据有时甚至被被告强行抢走和毁灭。(2)经济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按一般诉讼程序请不起律师和交付诉讼费。特别是赡养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为被逼到生活难以维持的地步才来诉讼,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诉讼费。(3)文化和法律知识上的困难。由于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有限,不懂得取证、举证,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总之,老年人由于体力、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诉讼能力较差。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作者: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赵 岭
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何更好的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机制,各有关方面要回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答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要着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要求,拓展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多种形式,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监督主体,要结合执法检查,媒体监督等手段,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把老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