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1月1號起城鄉居民養老可以改為職工養老保險了嗎
居民養老保險可以更改成職工養老保險。詳情如下:一般來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達到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計算並發放相應的養老待遇,也就是說,居民養老保險雖然可以轉成職工養老保險,但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參保人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2.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
法律依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雹納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源運沒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悄稿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②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1997)
一、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規定,未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挪用、截留基本養老金的,責令其歸還被挪用、截留的基本養老金,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虛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虛領、冒領的養老保險金,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三、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修改職工養老保險信息
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其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是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繳費信息包括繳費工資、繳費額、繳費月數、繳費年限等。
由於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需要參保單位、個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配合來完成,在申報處理信息時,出現些許差錯在所難免,參保單位若發現職工基本信息出現錯誤,應按規定及時申請修改。繳費單位申請修改職工基本信息時,必須填寫《職工信息維護申報表》(一式兩份),同時根據修改內容,分別提供資料,如修改身份證號碼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時,需提供最早記錄出生年月的檔案記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證號碼重復而修改身份證的,需提供身份證所屬派出所的書面證明。
對重要參保信息如連續工齡、繳費工資等的修改,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修改。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我已經交了三年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想改辦職工養老保險,該怎麼辦理
職工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辦理的。如果你現在有了單位,你和公司辦理社保的人員對接一下,約定時間,你去社保停掉城鎮居民,通知單位接著續保就可以了。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單位負責繳納的。如果改成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首先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再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在市社保局;而居民養老保險在區社保局。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城鎮居民辦理養老金保險,每年都是在九至十月辦理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帶上戶口本,一寸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居伏兆委會辦理,年交費一百二十元,年齡六十周歲辦理領取月養老金,也可肢掘以交交費,交得越多,月領取養老金就多,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城鎮戶口、沒有工作的可以
辭職後,單位把社保關系轉出,自己可以在戶口所在地街道交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本人拿身份證、戶口本辦理
居民養老保險,每年當地社保局會公布固定的參保時間、繳費檔次,具體時間需要咨詢戶口所在地街道
這個沒有辦法幫你預估的。
職工社保繳費金額與當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當地本年度上下限有關,拋開個人收入是個變數不說,每個地方每年歷廳核的社平工資都不一樣,其繳費基數上下限就會變化,導致當事人繳費基數、繳費金額會有變化。
先去辦理居民社保暫停,然後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職工社保。
不過如果沒有一些特別原因,自己交職工社保是非常貴的。遠不如居民社保劃算一些。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好一些,以後有保障些,居民保險那點錢太少了,等你退休的時候可以把所有外地的職工養老保險轉入戶籍地退休,累計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退休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養老保險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城鎮居民未參加交納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到後當然無處去領退休養老金,只能求援於社群居委
如果是女性沒有就是沒有了,參保社保也不接受你了,因為你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了。
如果是男性還允許你參保繳費,但再繳費15年達到要求的最低繳費年限退休,你就70歲了。
⑤ 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梁耐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行政或者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財政投入預算安排和財會管理工作。」
四、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款修改為:「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仔耐行政部門公布。」
五、第十條修改為:「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百橡戚春分之八,僱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上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用人單位代扣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城鎮個體勞動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繳費。
「經地方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工個人、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等情況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八、第二十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項增值收益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的,在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等發放的同時,應當選擇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國債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建立,由個人繳費形成。」
十、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的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十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職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計發。計發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十三、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十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延繳。延繳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個人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五、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下列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退職的,從其辦理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後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二)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十六、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就業期間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
十七、刪去第三十九條。
十八、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改為:「核定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投入的預算安排;
「(二)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審核;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負責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二十二、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一款中「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後增加「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句。
二十三、刪去第五十六條。
二十四、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規模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規定其在一定時期內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等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條款的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的決定(2006)
一、標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二、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完善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三、第二條中的「參加工作時間」修改為「參加工作的時間」。四、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員工,經其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證明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不再參加本市養老保險;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
第二款修改為:在外地已退休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已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已在本市辦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並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其已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五、第四條修改為:員工不得在兩個以上養老保險統籌區域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員工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的,應選擇其中一地參加養老保險;未選擇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的,重復參加養老保險期間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六、刪除第五條。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資適用企業工商登記的住所地或者經營場所地的月最低工資。八、第六條第一衡陸虛款修改為:1996年7月1日後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准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其中,補交比例的計算辦法為:30%+超齡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的超齡年限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實際年齡-35(工人身份調入)或45(幹部身份調入),2001年2月1日後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的超齡年限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實際年齡-市政府規定的與調入者身份對應的年齡界限。
刪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員工調入本市時,企業未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按《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投訴、舉報或者申請仲裁。員工逾期未投訴、舉報或者申請仲裁的,或因單位破產關閉等原因導致未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自行補交。九、第七條修改為:戶籍遷入本市但非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調入的人員,其繳費年限按在本市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遷入前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轉入的養老保險金存入其個人賬戶。十、刪除第八條。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基礎養老金時,繳費未滿1年的,每繳費1個月按1/12年折算。十二、刪除第九條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為:
員工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繳費年限
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 員工退休時
──────────────× 上年度本咐燃市在崗職工
繳費年限的月悉畢數 月平均工資
第三款修改為:員工每月繳費指數為:員工每月繳費工資÷繳費時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繳費指數為:
(一)員工參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准調入且已按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或個人賬戶的員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未按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或個人賬戶的員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本條第(六)項規定計算;
(三)1992年8月1日後安置到本市的復員軍人、退伍軍人、轉業軍人和部隊在編職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四)1996年7月1日後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准超齡調入本市且已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其超齡年限中屬於1992年8月1日後的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按1計算;在本市已繳費且繳費指數高於1的月份,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五)員工於1-6月份退休的,退休當年和上年每月繳費指數分別按當年和上年每月繳費工資除以退休時上二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於7-12月份退休的,退休當年每月繳費指數按當年每月繳費工資除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六)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准調入的員工,調入時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以及調入時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但沒有繳費工資記錄或者1992年8月1日後至調入前繳費指數重新計算後低於0.4的,繳費指數均按0.4計算。
刪除第四款。
⑦ 居民社保怎麼改成職工社保
居民社保轉職工社保的模帆方法:
1、在工作單位參加職工社保後,居民攜帶身份證和社保卡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備案,然後到工行職工社保卡四個定點汪悔網點辦理對接激活手續,一個月後,居民社保卡可以轉為職工社保卡;
2、已辦理居民社保卡的,無需注銷,可直接轉為職工社保卡。
居民社保卡和職工社保卡是通用的,居民社保或是職工社保都是同一張金融社保卡。從居民醫保轉到職工醫保需要先自行停保居民醫保,之後單位經辦人就會幫忙辦理職工保險參保業務啦。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旦陵雹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社保卡的主要作用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葯店買葯;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7、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⑧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本溪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2001)
一、將第二條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修改為:「城鎮個體工商戶」。二、第六條修改為:「市、自治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有關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和運營。
社區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三、第九條修改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同時增加一款:「應當保證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停發、減發或不按規定及時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作為本條第二款。四、第十條修改為:「按照省級統籌的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實行統一費率、統一徵收、統一核算、統一調劑使用和統一管理」。五、刪去第十二條(三)、(四)項。六、刪去第十四條(一)項。七、第十七條修改為:「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劃入社會統籌基金」。八、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必須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由繳費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手續,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徵收繳款書。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九、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十、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改為:「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十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企業可以從其閑置的固定資產中劃出一部分充抵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變現,變現所得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按國家規定不計征有關稅費」。十二、增加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作為第二十六條。原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次順延。十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
(二)本人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三)繳納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十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不計征稅、費,所得利息並入基金」。十五、刪去第三十六條。十六、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十七、刪去第三十八條。十八、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欠繳額的2%。的滯納金」。十九、第五十二條(四)項修改為:「擅自改變養老保險基金用途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⑨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2000)
一、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後增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字樣。二、刪去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三、第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四、第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五、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離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第三款修改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離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七、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本人」字樣刪去,並增加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款,「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八、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並為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十、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十一、第十七條後增加三條,作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1、「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2、「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3、「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號碼」改為「公民身份號碼」。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帳戶儲存額」後增加「,並提供查詢服務」字樣。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在「並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增加「及其利息」字樣。十五、第二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前參加工作,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後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帳上,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並將第二款中「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調節金的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的內容刪去。十七、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⑩ 職工養老保險怎樣轉成個人繳納
職工養老保險要轉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轉換呢?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職工養老保險轉變為個人繳納的相應措施,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養老保險改為個人繳納措施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腔檔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個人繳納轉為職工養老保險措施
個人社保需要辦理停保後,公司辦理新增社保繳納即可。
個人按照當地社保局要求提供的資料准備好到社保局櫃台辦理個人社保繳納停保,得到社保關系變動表。
將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社保關系變動表等資料交給公司做好,由公司辦理新增繳納,但要說明的是,一定要在當月辦理停保當月辦理參保才不會斷交,如果有斷交的情況要及時補繳。
職工養老保險轉變為個人繳納所需的資料
個人社保去辦理停繳,然後把相關社保材料、個人身份證、社保卡等交給公司,公司就可以辦理接續了。1、先在企業的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
2、將企業內已參保的純圓鉛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帳戶
3、在社保繳費首月在社保列印繳費明細單明細單上包括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基數等
4、辦理同城委託扣繳社保手續這是到企業開戶銀行辦理
5、以後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表
由於各地的開立企業社保帳戶所需資料不一樣及辦理增加員工社保手續也不一樣,政策也經常調整,所以具體所需資料應按所在轄區社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