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
關於進一步擴大市區社會保險
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金政發([1999]65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社會覆蓋目標,更好地保障企業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再就業工程,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市區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業(指在所有建制鎮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下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及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行政機關的合同制工人(含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工)也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1、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從事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通知關施前,已經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自兩個《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社保處辦社會保險登記;本通知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處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標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賬號證明;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或某個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在30日內及時到市社保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社保處經審核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況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及利息。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市社保處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1年驗證一次,4年換證一次。繳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社保處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從1999年1月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條例發布後成立的繳費單位,從成立當月開始繳費。
2、繳費單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
3、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或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再行結算。
4、市區城鎮各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失業保險費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負責徵收。
5、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1、進入市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經與企業協商,可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體年齡,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也可能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由本人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私營企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9%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
3、個體工商戶(含僱工)及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其餘由個體業主繳納。其繳費工資基數在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工資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確定(10元進制)
4、鑒於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較短,對部分年齡偏大,到達法定退體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累計繳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最短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100%確定。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其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還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補繳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10%×繳費比例×(1至5年)×12個月。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職工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市政府《關於實施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金政發[1998]97號)規定執行。
6、符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方可兌現優惠政策。
實行查帳往收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形式的個體、私營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可在費用中列支。
7、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個人(個體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所在繳費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摺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保費的本息總額÷(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繳費比例)。也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本息總額轉為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補充養老待遇。
五、失業保險有關政策
1、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1%繳納,由繳費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2、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廳《關於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破產、改制企業中按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在失業登記後繼續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對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視為再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4、凡繳費單位未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延誤登記時間,對失業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繳費單位負責;凡因職工本人原因延誤登記造成減少救濟金發放月份的,由失業職工本人負責。
5、對未建立職工繳費花名冊和未辦理職工失業保險金基金繳費手冊的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不辦理職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六、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1、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違規行為時,應當責領其改下。對違反兩個《條例》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市社保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
(3)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情況;
(4)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6)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7)繳費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繳費單位按上述規定進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報市勞動局、地稅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勞動局、地稅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稽查單位,對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監督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
4、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對繳費單位歷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繳清拖欠社會保險確有困難的,欠繳單位必須在6月底前制定補繳計劃並報市勞動局、地稅局審批。未經批准,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國考察,並予以新聞曝光。
5、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按兩個《條例》規定對繳費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希望幫助到你)
B. 新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能覆蓋全國
現在已經是各地第二批試點了,某些城市比如青島都已經全民參保了。
按照計劃是2020年全國覆蓋。
C.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繳費多少和以後領取待遇的標准高低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為一年繳納一次 標準是100元-2000元之間選一個檔次繳費
城鎮養老保險按月繳納保費 繳納標准按照省規定的繳費基數計算
D.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內容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只能以當地規定為准,沒有統一政策的,而且各地差異也是很大的。
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最為妥當。
E. 有誰知道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詳細的適用范圍謝謝。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鎮),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果想了解更多農村養老保險相關的知識,可以訪問「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
F.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年滿多少周歲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年齡限制,只要是農民工就要參保。
新農保則需要是年滿16周歲,非在校學生。
G. 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 覆蓋多少人
截止至年12月,養老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9.25億人。
我國養老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9.25億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13.5億人,基本實現全民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自2005年到2018年連續14年上調,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全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有所提高。
全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由2015年的74.73%上升到2017年的77.97%,全國城鄉養老保險覆蓋率由2015年的77.59%擴大到2017年的82.02%,全國城鎮職工月人均養老金支出由2015年的2354.09元提高到2017年的2873.98元。
(7)中國農村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展閱讀:
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
1、全國城鄉醫療保險參保率總體上在高位運行,2017年為94.12%,呈波動上升態勢。全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系數有所提升,2015年為1.4601,2017年為1.6744,總體偏高。
2、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期收入大於支出,2017年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率為114.10%。
H. 我國農村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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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I. 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由上可知,社會保險法適用於事業單位,目前我國除了行政單位的在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在編人員,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人員都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J. 農村養老保險是全國覆蓋的嗎
現在國家正在努力,社保可轉移就是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