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能辭退還有一年退休的職工嗎
企業不能辭退還復有一制年退休的職工,現在企業要辭退你,你可以要企業賠償你每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以十二個月為限,同時拿了企業給你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社保去領一年的失業金,這樣你在經濟上要比在企業上班一年合算
㈡ 企業職工不足一年就退休了,可以辭退嗎
如果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不能辭退,
㈢ 離退休前二年單位有權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能不能辭退勞動者完全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內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容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㈣ 員工離退休還有三年單位可以隨便辭退嗎
員工離退休還有三年,單位不可以隨便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退休前一年企業辭退可以嗎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㈤ 新勞動法規定:雖然合同到期但是差一年退休的員工單位可以辭退嗎
如果該員工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版,用人單位應當權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該員工退休為止,也可以直接續簽合同。除此之外,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續簽,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㈥ 工作滿10離退休還有一年公司可以辭退嗎
1、扎扎實實,勤勞工作,以真誠打動領導,感動周邊的同事,處好關系;2、注意收集好專每年簽訂的屬勞動合同,最好是原件或是原件的掃瞄件,以備用;3、單位不得連續兩次與同一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單位單方面辭退你,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將會對你進行補償和賠償的。4、至於年假的問題,可以等到你不做的時候,再找單位商談,商談無果可以進行仲裁。5、其它情況,如一樓所說。
㈦ 退休還有一年零6個月,請問公司能不能辭退我
如果你在該單位連抄續工作襲已滿15年,那麼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那麼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㈧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退休年齡不足二年,企業可以辭退嗎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內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容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㈨ 退休前一年被辭職了合法嗎
需依據辭退的具體情形確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1.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其中依據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