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退休人員通過獲取勞務報酬違規嗎
這個不算違規,有好多老專家都是退休返聘人員,這個是狠正常的現象,不過要注意合同改簽還得簽,待遇什麼的也要落實在合同當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能幫助到您,祝您退休生活工作愉快。
㈡ 公務員退休從事人民調解領取報酬算違規嗎
這個談不上違規。發揮余熱,按勞取酬,不是不勞而獲。
㈢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退休後可以嗎
根據2013年中組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法》第42條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顯而易見,無論何種情況,公務員都不得在企業兼職及獲取報酬。
兼職,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公務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
未辭去公職就在企業兼職還領取報酬,自然違反了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法第十七章第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可否兼職:
參照第一百零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是否處分、處罰主要視其情節程度和影響而定。
㈣ 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承包工程獲利15應該違法嗎
地質隊的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利,私自包工程是違法行為無疑。 當事人可以專向其上級地屬質管理機關紀檢部門舉報。 法律鏈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㈤ 退休幹部在基金會兼職領取報酬違法嗎
退休幹部在外面找個事做,屬於臨時工,不違法,但是不能是以前跟自己工作有關系的,尤其是直屬上下級關系.
㈥ 聘用社會上的退休人員的報酬能否作工資支出
可以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
個人所得稅
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
應稅項目
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法院退休人員幫助他人打官司收錢違紀嗎
我覺得這不算違紀。他是法院退休人員,但他只要沒有通過違法的手段,為你打官司。比如你質詢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你有幫助,你願意給報酬,不算賄賂,不算違紀。
㈧ 退休幹部被聘用到協會工作領報酬有錯嗎
這個應該不違法,但是不要太過於張揚就行。
㈨ 工地僱傭60歲老人犯法嗎
工地不是危險的工作地方,僱傭屬於正常的民事關系,不違法。
1、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
3、法律並沒有禁止6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60歲的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
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9)退休人員做工程獲報酬違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2、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3、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