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廈門退休工人病逝,配偶每個月沒有撫養費
廈勞險[2001]7號
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喪葬補助費以職工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的標准計發;一次性補助費以職工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標准計發。供養的直系親屬在領取生活救濟費期間死亡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
二、企業離休幹部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按我市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後相應的項目標准執行,費用列支渠道不變。
三、供養直系親屬認定、生活救濟費標准、供養期限、領取形式:
(一)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生前收入供給的下列對象:
1、父母(撫養人)、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2、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中學(含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習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
上述對象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依靠死亡職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職工所在企業行政和工會共同研究確定。
(二)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條件的,由企業按以下標准發給生活救濟費:供養對象為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供養對象為非農戶口的,每人每月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供養3人以上的,按3人標准計發;供養對象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比例5%.
(三)供養期限: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以及死亡時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供養條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與企業簽訂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勞動合同期滿止。
企業關閉、破產或被撤消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留足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企業被兼並或與其它企業合並的,由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繼續負責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
(四)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按月領取。供養直系親屬不在企業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其生活救濟費可按以下辦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濟費=領取時的月生活救濟費標准×符合規定的供養月數。對無法確定具體供養月數的,其供養月數最多可按120個月計算。
四、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或者按省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民政廳閩人福[1984]119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死亡的,按上述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生活救濟費待遇。
五、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按市政府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執行。
六、職工死亡後按上述標准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退休人員死亡後所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適用於國有企業。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中方職工)、聯營、股份制等其它類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濟待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八、本通知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1995年5月1日市勞動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後待遇的通知》(廈財工[1995]009號、廈勞險[1995]003號)同時廢止。
『貳』 單位職工去世後未滿18歲旳直系兒子能領撫養費嗎
一,可以的:
1,如果單位職工是因工死亡的,撫養費(撫恤金)的給付標准,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付;
2,如果企業職工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家屬的標准,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乙款的內容執行;具體的給付標准,按《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執行。
二,相關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 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