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領導幹部退休後在企業任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貳』 事業單位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關於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在企業任職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現行有效的、最權威的文件是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業任職必審批,2,退休三年之內不得在退休前管轄范圍內任職。3,退休三年內在管轄范圍外、退休三年後在各類企業任職,須報批,須將關系轉到企業,從此與公職機關一刀兩斷,不再是公職機關的退休幹部。『叄』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肆』 國企領導退休後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退(離)休後,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離)休三年內到與原任職企業沒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或退(離)休三年後到退(離)到相關企業兼職的必須審批。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伍』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創辦商業企業,不得在商業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商品交易中介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稀缺商品,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
拓展資料:
1、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經營與其原職務有關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擔任縣廳級以上領導成員或者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聘任。辭職後三年內不得聘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在辭職後兩年內不得聘用,不得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退還勞動者,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被處罰人在接收單位的違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過五倍。
3、根據公務員法,想要考公務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中國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 18 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柒』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政府單位領導離職或者退休的,那麼明確規定不能從事自己主管的行業的。
如果是企業單位領導,那麼沒有簽訂競業協議的,不受到影響。但簽訂競業協議的,那麼離職後,在2年之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退休,就不受影響。
『捌』 退休人員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姿銷清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跡前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斗族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玖』 領導幹部退休後三年兼職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拾』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幹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