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會經費如何提取
在收取當月,計提
借:管理費用-稅金(或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上繳,憑稅單: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工會經費等於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
來源:
(1)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
在基層工會,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包括群眾活動和事業方面、工會建設方面和工會行政工作方面,在縣以上工會,工會經費開支范圍還包括有國際活動方面和基本建設方面。另外,工會經費開支還包括基層工會上交經費和縣以上工會對下級工會補助支出兩個方面。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査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擴展閱讀: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
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
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
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
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
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建家活動;
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
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
設備、設施維修;
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才能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范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事業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縣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幹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占工會經費。
B. 離休補貼屬於基本離休費嗎還是生活補貼或者是工資差額補貼
不包括。離休幹部工資包括:基本離休費,生活補貼,護理費,特需費,取暖費等等。
離休幹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其達到規定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實行離職休養制度。
其待遇是: 原工資照發,並根據本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按照離休前的標准工資,每人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給予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按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離休費用,其人員屬於企業單位的,由企業開支;非企業單位的,由國家預算撥款列支。但非企業單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分別由居住地的縣級人事部門或負責管理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C. 離退休人員經費中公用經費和活動經費
活動經費可以包括在公用經費裡面!
D. 對離退休幹部黨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有什麼具體規定
黨費收繳:
根據《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4)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擴展閱讀: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E. 如何使用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的思考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內的暫行辦法》(國發容[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F. 上級黨委撥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活動經費應怎麼使用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有哪些經費保障看
各單位要將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工作經專費納入本單屬位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原則上每年應給每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提供不少於3000元的基本工作經費,並根據該支部管理的黨員人數按照每年每人不少於100元的標准核撥工作經費。
G. >企業離退休職工退休活動經費,國家有政策標准嗎
企業退休沒有活動經費規定的,企業經濟效益好的,可以拿出點企業退休職工的活動經費來組織退休職工活動,這是個別的,大部份企業職工退休後企業就不再聯系他們了,別說出活動經費了
H.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有哪些經費保障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有哪些經費保障?
各單位要將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原則上每年應給每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提供不少於3000元的基本工作經費,並根據該支部管理的黨員人數按照每年每人不少於100元的標准核撥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