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越參戰人員待遇
你好!
對越參戰人員待遇,各地不同,規定也不一樣,有的地方對越參戰人員每人月生活補貼四百多元,有的月補貼三百多元,需要按當地的規定為准,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民政局,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B. 對越作戰人員、作戰立功人員退休時工資待遇國家有什麼規定謝謝!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C. 關於對越自衛反擊戰參戰人員補貼的幾點建議
完全支持!補充一點就是對參戰人員核發「參戰證」。
D. 對越參戰人員退休待遇
對此沒有任何針對性的規定,與其他人別無二致。
E. 對越自衛反擊戰參戰人員可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1、07年由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發文,對54年以後參戰人員和參加核試驗人員發補助;
2、基礎是每月100元,由中央財政劃撥,各省可根據本省財政情況追加;
3、補助對象為生活困難人員,不含公務員等;
4、你先到街道辦事處登記,由民政部門核實後發放;
5、按照每年的軍費和地方政策,相關補助會連續的加,最少每個月有100;
6、一定要有證據證明你參過戰,最好是檔案,否則要回原部隊開證明;
F. 對越參戰人員55歲退休國家有文件規定嗎
一個已經提早退休十幾年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戰友:對於參戰軍人、因戰殘疾版軍人提早退休的,是與普通公民(權殘疾人、疾病患者、視力障礙、精神疾患等等)一樣對待的。男戰友50周歲就能夠提早退休的。但是一定要符合下列條件:1、男年齡達到50周歲、女職工45周歲;2、社保繳費年限15年以上(含1992年以前工齡、下鄉年數和軍齡);3、經過自己在社區、鄉鎮事務服務中心申請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得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因為提早退休屬於人社局管轄的范圍,對於參戰(立功)退役軍人、統一的因戰殘疾軍人那是沒有任何優待的。
G. 國家對對越參戰在職人員有什麼待遇
我是參戰人員在職的,請問四川省對79年參戰人員在職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享受什麼待遇?退休在計算養老金的時候又有什麼待遇嗎?如果有是進入社保還是單位發放呢?
H. 本人是事業單位人員,即將退休,但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退休後待遇怎樣【。參戰有
國家對參戰人員有哪些退休政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現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
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調整後的標准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
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准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給參戰軍人頒發《特殊優待證》,並具有下列特殊優待功能:
1、參戰軍人退役後由國家統籌安排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參戰軍人退役人員工資待遇要略高於同級非參戰人員。
2、參戰人員出戰時,由當地政府破格錄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親屬為國家正式職(員)工。參戰時未安排的退役後補錄1名。
3、在職、退役的參戰人員退休後,享受現離休人員各項待遇。
4、每年對參戰人員免費體檢1—2次,發現因戰致殘,無論有無檔案材料,都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重新認定評殘,建立健全參戰人員健康檔案。實行免費門診、住院治療。縣以上醫院對參戰人員開設專門服務窗口。
5、免費供給參戰人員每人90平米的住房或折價補償。
6、參戰人員乘坐公交車,參觀全國旅遊景點實行全額免費。參戰人員乘坐國內航班、火車、輪船、汽車享受百分之三十的優惠。
(8)對越參戰人員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與原《條例》有關規定相比,新《條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了100%。原《條例》規定,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40個月、20個月、10個月工資。新《條例》則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
均翻了一番。這主要是為了褒揚烈士、弘揚正氣、鼓舞部隊士氣。烈士是國家授予的崇高政治榮譽。烈士的犧牲精神,是激勵全國軍民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強大動力。如果標准偏低,無法體現國家對烈士及其家屬的精神激勵和物質撫慰。
同時,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測算,全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年總增幅約為5000萬元左右,國家財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原《條例》對烈士的批准條件和程序未做規定,實際做法是執行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
從實踐的情況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現已不能完全適應軍隊評烈士的需要,據此,新《條例》增加規定:對具有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
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以及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此外,對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現役軍人,新《條例》規定,也按照烈士對待。
三是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對於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
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於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與原《條例》籠統、模糊的規定相比,新《條例》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准調整的「不確定性」,充分體現了新《條例》確立的「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四是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新《條例》把原《條例》確定的殘疾軍人「四等六級」的傷殘等級劃分修訂為「一至十級」,這將有效解決近年來出現的因軍地殘疾等級不統一,在企業工作的殘疾軍人有關待遇難落實的問題。
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是新《條例》對現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決精神病患者長期滯留部隊,嚴重影響部隊戰備訓練和正常工作的問題。
新《條例》還放寬了補辦評殘范圍,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只要「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就「可以評定殘疾等級」,取消了原補辦評殘殘情須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的等級限制。殘疾軍人撫恤也不再按照在職、在鄉區分保健金和撫恤金,實現了等級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隨著醫療保障體制的改革,優撫對象原享受的公費醫療和其他醫療待遇難以落實,權益受到損害。
新《條例》適應形勢發展,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屬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對於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新《條例》明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新《條例》還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是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是原《條例》規定的對軍人的主要優待。
為進一步體現國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的關懷,新《條例》明確: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
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新《條例》還增加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對軍人家屬參軍、上學以及軍屬的優待金等問題,新《條例》也按現行做法做了原則規定。
七是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原《條例》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並未明確,新《條例》則做了詳細規定。
新《條例》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對於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優撫對象的各種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行政責任,都做了詳細規定。
這突出了法規的嚴肅性,為確保國家各項撫恤優待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新《條例》賦予縣級民政部門監督和處罰權,必將對維護廣大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I. 關於對越自衛反擊戰立功人員退休金增發文件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回民政部門發給其遺答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J. 關於對越自衛反擊戰參戰部隊退役人員的待遇
好像也就一個月100塊錢吧。
我岳父1984年參加了兩山收復戰,現在也就一月100。
還要提交以前的退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