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殘疾人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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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級殘疾人能提前退休嗎
二級重度傷殘才可以辦理提前退休。要看是不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是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才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息。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拓展資料: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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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肢體四級殘疾可以提前退休嗎
四級傷殘按規定能提前退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殘疾職工提前退休擴展閱讀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從事特殊工種,符合規定的政策條件下辦理提前退休的。相對於正常退休的,會少繳納幾年的社保費用。
舉個例子:假如,老張繳納了15年,老李繳納了45年,那麼到退休後老李的退休金會是老張退休金的2.67倍,其他的待遇是相同的。
如果是符合病退條件辦理提前退休的。其待遇的差別也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類似,除此之外,個人賬戶外的基礎養老金,在沒提前一年,就會減少2%,就算是到了正常退休的年齡也不會再漲回去了,並且,在每年退休金上漲的時候與繳費年限關聯的部分一會相應的減少。
4. 殘疾人退休方案2018三級55歲能退休嗎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專問題的通知》:要嚴格執行屬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殘疾職工提前退休擴展閱讀: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5. 有殘疾證的下崗職工可否辦理提前退休
如果有殘疾證並且還有勞動能力是不大可能辦理提前退休。
因為國家對殘疾人的政策還是蠻多的,有以下:
一、採取切實措施,避免殘疾職工下崗
(一)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一般不裁減殘疾職工。
(三)企業進行改組、改制,盡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四)企業因兼並或破產,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的,應按國家規定的下崗程序執行,並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確保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
(一)國家確定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殘疾職工,可採取離崗退養的辦法。離崗退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所在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二)對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破產企業自謀職業的殘疾職工,按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費並一次性發給本人;符合國發〔1994〕59號文件和國發〔1997〕10號文件規定的破產企業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殘疾職工,由本人申請並經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
(一)企業要確保下崗殘疾職工全部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再就業服務中心要為進入中心的下崗殘疾職工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組織跨企業的勞務輸出,利用現有的資金、技術、場地、設備進行有針對性的轉業、轉崗訓練,並負責職業介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指導,幫助中心制定下崗殘疾職工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培訓工作計劃並做好落實工作,督促企業將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每個下崗殘疾職工身上。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要對下崗殘疾職工優先提供免費登記、培訓、計算機信息查詢等就業服務,積極為自謀職業的下崗殘疾職工提供保存檔案、代收代繳社會保險等項服務;就業訓練中心和技工學校應主動承擔下崗殘疾職工轉業訓練,對參加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職業介紹機構要在半年內免費提供三次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渠道
(一)在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在招錄人員時,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需的工勤人員,有適合殘疾人崗位的,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其再就業的合法權益。
(三)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殘疾職工,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應優先招錄其子女就業。
五、各級殘聯要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一)要掌握轄區內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情況,認真做好下崗殘疾職工的調查、統計、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各地殘聯要積級協調有關部門,督促企業落實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和社會保障工作,對違反國家政策或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企業,殘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對下崗殘疾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聯應協調有關部門為其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下崗殘疾職工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其所在企業為他們選擇項目、安排培訓,在申辦營業執照、落實經營場地、籌集資金、免徵稅費等方面提供服務。
(五)對於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繼續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就業的,可根據企業安排數量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獎勵,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把下崗殘疾職工納入當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體系,把失業殘疾人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安排,狠抓落實。各級殘聯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本著對殘疾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扎實地做好各項工作,確保中央精神落實在殘疾職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