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時怎樣認定是幹部還是工人身份
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規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
審核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依據檔案中的勞動合同、獎勵申報表、處罰決定、任免職務通知等資料審核。
(1)職工被退休擴展閱讀: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關於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2. 企業職工被開除還能退休嗎
1、企業職工被原單位開除公職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企業被開除公職人員,開除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退休時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3. 勞動法規定距離退休多少年企業不準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3)職工被退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合同法
4.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該如何處理
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也因為你的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繳納。
並且因為是你的年齡到了法定年齡,不是公司的責任,沒有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原有的合同就會隨著退休而終止,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簽訂聘用協議即可。
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
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4)職工被退休擴展閱讀: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5. 企業可以辭退即將退休的老員工嗎
現實困惑
劉某是一家陶瓷廠的老員工了。50年前,陶瓷廠剛創辦的時候,年僅17歲的劉某就成為該廠第一代員工。50年過去了,陶瓷廠也由一開始的小作坊發展為幾千人的大企業。順應改革潮流,陶瓷廠也壓縮編制,裁減職工。劉某作為元老級職工,也會被裁減嗎?
律師答疑
陶瓷廠不能辭退劉某。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年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著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款。本案中,劉某作為老職工,如果被辭退,再就業的可能性不大,其社會保險以及基本生活來源無法保障,劉某的生活就會陷入困境。對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陶瓷廠工作5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3年,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劉某不能被辭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薈萃
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但是在這兩種情形下,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6. 企業員工到退休年齡了被辭退有什麼補償沒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內六條規定,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7. 退休職工被判刑還有工資嗎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8. 職工退休問題
辭退當然可以,需要黑補償金。
法律規定工作年限一年補償一個月。
9. 被單位開除了怎麼辦退休
退休時間從單位除名後,在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規定「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事業單位人員被除名後,就不是事業單位序列的人了,不能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若參加了社保卻連續繳費可按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辦退休,特別說明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繳費年限。
(9)職工被退休擴展閱讀:
【基本案情】
張某自1964年起在縣鐵工廠自費學徒,學徒期滿後在該廠上班,此後,縣鐵工廠更名為某機械廠。1991年7月11日,張某由於無故曠工被某機械廠除名(實際上張某已於1991年5月自行到市機械電器廠上班)。
1992年4月張某自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納有關費用。2007年9月3日經重慶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張某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92年4月,建立個人帳戶時間為1996年1月,退休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時間為2007年9月。
2007年9月20日,重慶市某區社會保險局根據張某繳費情況和有關規定核算出張某每月應領取的退休金額為454.82元。張某收到該計算表後,認為計算的依據工齡不應該是從1992年開始計算,因此其計算出的結果錯誤,向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計算表。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該函關於除名職工連續計算工齡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張某因1991年被原某機械廠除名,1992年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個人社會保險,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張某參加工作時間為參加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計算養老保險的起始依據並無不當,張某請求法院撤銷重慶市某區社會保險局作出的《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表》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該判決,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