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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0-11-28 22:24:44

A. 退休職工因病去世,那麼都有什麼待遇呢

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按規定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費.這個標准國家有統一規定內,20個月生前容的基本工資作為撫恤金.至於遺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如無工作,可享受遺屬生活補貼,一個月260元左右.子女超過18歲,就沒有了補貼了.

B. 河南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喪葬和撫恤金怎麼計算

河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
字體大小:大 | 中 | 小 2007-12-08 19:08 - 閱讀:2279 - 評論:0

豫勞社養老〔2007〕36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遺屬津貼制度,現就調整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調整時間按機關離休幹部調整時間執行。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章) 河南省財政廳(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C.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D. 因工傷退休後因病死亡,遺屬有什麼待遇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部分補償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付。這是《社會保險法》較之以往立法的又一大進步之處。在我國,遺屬享有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權利的,原來僅限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且該項待遇是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支付的。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由於基金積累時間短、積累額度少、支出負擔重等原因,無法向參保人的遺屬提供該項待遇。但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使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能力向參保人提供更完善的養老保險待遇,各地紛紛開始向參保人遺屬提供各種補償金。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法》對於參保人遺屬的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指職工因為工傷或職業病以外的原因而死亡的。職工如果因工受傷或罹患疾病而致死亡,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可以被認為為工傷或職業病的,其遺屬依法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部分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除此之外,職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遺屬則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 所謂遺屬,是指死亡職工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關於遺屬的具體范圍《社會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通常應是死亡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在一些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了向死者遺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之外,還對死者生前供養的近親屬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或救濟金.但都對供養親屬的范圍以及補助金的上限作了規定,通常僅限於父母、子女、弟妹。 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關於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其他補助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規定,《社會保險法》不再統一規定。

E. 職工因病未退休之前死亡,單住給予什麼樣的補助待遇

這個要看各地區的規定,例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F.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6)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G. 2015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傷葬費又撫恤金標准四川的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實施辦法》
川勞社發〔2006〕17號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業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今後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改按國家統計規定執行。
(四)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H. 生前是四級工傷,退休後因病死亡有什麼補償待遇

有這事。你父親屬於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I. 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家屬除了喪葬費還能得到什麼

主要有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1、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3、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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