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怎麼辦理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且,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般提交以下資料:
一、死亡證明書;
二、火化證或者有關機關批准其它安葬形式的公文;
三、戶籍注銷證明;
四、申領人身份證明;
五、申領人和繼承人與死者關系證明以及其它繼承人授權文書;
六、喪葬費和撫恤金擬轉入銀行卡;
七、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的其它資料。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關於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
[頒布機構]:北京市人事局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6日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規正文]: 各區、縣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人事(幹部)處、財務處,市屬各高等院校人事處: 現將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司(局),新疆建設兵團: 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計發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二、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 1.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隊和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於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 2.《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二)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三)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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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退休老人去世後怎麼領取喪葬費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3)退休人員死後如何補償擴展閱讀:
喪葬費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㈣ 退休人員死亡社保局應怎樣賠償怎樣計算
死後沒有什麼賠償。
原來所繳保費,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部返還。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
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㈤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計算方法是按其生前的基本工資或退休金的十個月計發.如果是回因公犧牲的答,按二十個月計發,如果是被追認為革命烈士,按四十個月計發。
一、一般職工退休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一般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6)退休人員死後如何補償擴展閱讀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准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後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㈦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補償金如何領取
上海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可以享受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專的下列待遇:
(1)喪葬補屬助金:標准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中:供養1人者,為6個月;供養2人者,為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執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在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明確地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很明顯兩個司法解釋在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上相互抵觸,雖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的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視為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使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該項規定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