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有法定撫養、贍養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變。孝敬父母、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❷ 親生父母有義務撫養孩子嗎
您好,親生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主張撫養費。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指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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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條】
《民法典》
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41條: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❸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等。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❹ 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❺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如下:
1、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於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2、收養關系成立後,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相互間產生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養子女的認定有哪些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